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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提振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22-06-28 09:02浏览次数:

大兴安岭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提振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培育壮大规模以上工业经济,促进我区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为推动企业发展壮大,提升企业规模,设置新增规上企业奖励。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且连续三年保持在规上统计范围内的,奖励30万元,分三期支付。从首次入规次年起,当年奖励企业5万元,第二年奖励10万元,第三年奖励15万元。

二、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二)给予重点工业企业流贷贴息扶持。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当年实缴税金不低于20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10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付利息不少于20万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3%利率给予贴息(不足3%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上限不超过30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且同比下降,当年企业亏损,当年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当年企业采购原材料(含原料、初加工产品、半成品、零配件等)、燃料金额不少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5%,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10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际付息不少于50万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3%利率给予贴息(不足3%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上限不超过30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当年实缴税金不低于5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500万元以上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际付息不少于20万元的临规企业,按照3%利率给予贴息(不足3%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上限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不断扩大再生产

(三)支持工业新建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00万元及以上建成投产并符合支持条件的工业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3%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改项目设备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建成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给予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近两年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并已完成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工业企业,年新实现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申报奖励的上年度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五、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六)鼓励企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为提升绿色制造专业化,对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核心企业、绿色工业园等给予支持,凡被评为国家、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的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

(七)支持传统企业(产业)数字化赋能转型。鼓励企业向数字化赋能转型,对投入5G+、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工业控制系统等数字化赋能产品应用或功能完备的成套数字化新建设施(项目)的中小企业,被主管机构认定为符合传统企业(产业)数字化赋能转型典型企业后,按照数字化赋能产品应用或设施投入成本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激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以“专精特新”引导中小企业走向高质量发展道路。每年评选1-3名具有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奖励补助,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名奖励8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

六、支持双创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

(九)鼓励创业基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辅导创业孵化企业,培育小微企业加快成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提供创业创新服务。对新获得地、省、国家级命名(或备案)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地级5万元、省级10万元、国家级20万元。对于全区排名前3名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全区排名前3名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参与评审的数量不得少于5个,不足则取消该项评审),同一企业选报一个项目,不给予重复奖励。

七、助力企业培训,提升企业家素质

(十)实施优秀企业家培育工程。每年开展一期企业家培训,培训中小微企业优秀管理人才100名左右,邀请省内外著名高校、专业机构专家及发达地区企业家到我区进行培训指导。每年选派10名以上优秀企业家到其他先进地区和企业学习考察,帮助企业家提升素质能力。每年培训50名创新创业型企业家。每年地区财政列支10万元用于专项培训。

八、激励工业企业进出口

(十一)支持外贸企业自主品牌建设,促进外贸自主品牌培育和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国际化经营,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支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建设,构建海外自主营销网络。对企业实施以上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支持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外向型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产品创新、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外贸服务体系建设等,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九、保障措施

(十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政策,精简办事流程,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区)组织做好项目筛选审核推荐工作,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推荐项目质量。地区相关部门从政策制定、政策解读、审核项目到政策落实全程负责,确保项目质量。

(十三)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申报单位,将追回奖励资金,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奖补项目,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十四)本政策奖补资金由地、县财政按比例承担,地区财政承担60%,县(市、区)承担40%。

(十五)财政部门按申报条件对企业相关财务指标和缴税情况进行审核;工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和其他条件进行审核;商务主管部门对政策第11条“支持外贸企业自主品牌建设,促进外贸自主品牌培育和发展”项目申报进行审核。

(十六)本政策措施与《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发〔2019〕9号)中相近的条款,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七)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地区市监局、地区营商局负责配合做好企业征信情况工作。

(十八)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财政情况制定相应的奖补政策。

(十九)评审所需费用以实际发生额在奖补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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