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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武原街道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4-11-11 09:46浏览次数:

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武原街道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武原街道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持续稳进向好,推动更高质量发展,结合武原街道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有效投入

1.对新落地的农文旅项目,其总投资超1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 500 万元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确认的投资发生数为准)的 15%进行奖补,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2.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项目软件及相关硬件投资额(不含生产设备)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通过验收的给予县补助额的 20%、限额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数字化改造(投资)核心设备实际投资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通过验收的给予县补助额的 20%、限额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5G通讯及电子信息、氢能产业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达到5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县补助额的 10%、限额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明晰、公共服务等配套功能齐全的新电商园区(基地),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建设运营方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招引的新电商企业,从其上规纳统起,每年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长不超过 3 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二)鼓励人才引进。对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县级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分别给予2 万元、1 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人才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入选“海外工程师”的人才项目给予1 万元奖励;对引进嘉兴市外“国千”、“省千”人才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1 万元奖励。

(三)鼓励科技创新。通过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奖励 10 万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奖励5万元,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 5 万元,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奖励2万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奖励1 万元。对企业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 1 万元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 2 万元奖励。鼓励技术交易,对登记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按照每 5000 万元奖励1 万元的比例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封顶奖励 10 万元。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 2000 元奖励。鼓励首台(套)装备产品研发,获得国内、省内、市首台(套)装备产品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 万元奖励。

(四)鼓励品牌建设。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工信部单项冠军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得“浙江制造精品”品牌、“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五)鼓励境内外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经省证监局备案的或在境外上市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企业境内首发上市的,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企业买壳上市并把注册地变更到本街道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六)鼓励主辅分离。鼓励企业将内部的贸易营销服务、设计策划服务、现代服务业等业务从其主营业务中分离出来,对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度上规纳统的,给予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增长 50%及以上的,再分别给予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以商引商。加强与辖区企业合作,开展以商引商,对成功引荐高质量产业项目落户我街道的辖区企业(引荐人),上规纳统后给予奖励。非拿地项目租赁房屋面积2000㎡以下的奖励 5 万元,面积 2000 ㎡-5000 ㎡的奖励8 万元,面积5000㎡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拿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 5 万元,5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10 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

二、乡村振兴发展

(八)推广现代种养殖模式。对当年新增稻虾(渔)综合种养面积 30 亩(含)以上,并实施田间工程改造等建设的农业主体,街道财政给予 200 元/亩的一次性奖励。

(九)推进主体培优育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要求并列入年度补助计划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街道给予项目主体审价投资额 10%的补助,单个项目限额100 万元。

(十)做精乡村休闲服务业。鼓励现有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未来农场(牧场)、美丽农场(牧场)等创建,对成功创建省级以上的,街道财政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农家乐星级创建的主体,达到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标准的,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的奖励。

三、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十一)鼓励做大做强。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 亿元、5亿元、10 亿元,且企业绩效评价为 B 类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处于行业领先、发展成效显著,或对规上工业产值、税收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和奖励。(本条款所指“首次”,追溯期为2017年(含)以来是否认定为“首次”。)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对年产值首次实现升规纳统的企业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推动紧固件行业数字化改造试点先行。鼓励紧固件企业开展“N+X”轻量级数字化改造,项目备案后投入超10万元的企业,给予县补助额的 50%、限额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推动绿色低碳发展。1.对制造业企业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给予县补助额的 10%、限额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对企业在国家认证的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购买绿电,按以下两种情况的较大值给与奖励,单个企业年度限额100万元:实际耗电量*(企业绿电采购价格-浙江省内上一年度绿电年度交易均价*97%)或实际耗电量*(企业绿电采购价格-浙江省内当年火电交易平均价格*98.7%)。

三、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鼓励企业纳统入库。鼓励月度上规,对当年新注册成立且当年度上规纳统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50%及以上的,再分别给予 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年度上规,对首次年度入库企业,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 50%及以上的,再分别给予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鼓励企业保持高成长发展。当年达到以下要求的即给予相应档次的奖励。批发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 亿元及以上的,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4 万元、6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零售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0.2亿元、0.5 亿元、1 亿元及以上的,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企业4万元、6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 0.05 亿元、0.1 亿元、0.3 亿元及以上的,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 4 万元、6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交通运输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 0.3 亿元、0.5 亿元、1 亿元及以上的,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 4 万元、6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营利性服务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0.5 亿元、1 亿元、3 亿元及以上的,其中软件信息业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0.3 亿元、0.5亿元、0.8 亿元及以上的,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4 万元、6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营利性和其他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0.3 亿元、0.5 亿元、1 亿元及以上的,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4万元、6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电商企业规模奖励。1.对上规纳统、年销售额达2000 万元且近3 年平均增速在20%以上(含)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至 1 亿元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进入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六大电商平台零售额排行榜全县 Top10 的本地电商主体,上规纳统且企业零售额统计数据不低于平台零售排行榜相应数据的,给予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只能选择一个平台进行申报。

(十七)商圈集聚创新奖励。未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通过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服务业企业达到 30 家及以上且营业额达到0.5 亿、1 亿、2亿及以上的,其经营管理公司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分别给予10万、20万、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未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特色商业街区(入驻特色街区经营户超过 30 家以上)、电商平台(引进国内外连锁品牌、本地品牌 30 家以上)等通过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经营管理模式后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八)对获得商务部和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商务类荣誉的各类电商示范基地(园区、楼宇)、企业、项目、电子商务专业村称号的行政村及其他电子商务类荣誉,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3A、4A、5A 级电子商务企业、产业基地的,分别奖励2 万、4 万、6万元。楼宇税收产出在 500 元/㎡及以上(不含房地产企业),且较上年提高 20%、25%及以上的,当年度给予楼宇运管企业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九)鼓励外贸企业出口增长。外贸企业的出口奖励参照《关于促进对外经济平稳发展的奖励政策(试行)》(武街[2023]180 号文件执行。

四、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十)新落户建筑业企业房租补贴。为吸引更多建筑业企业来武原街道发展,助推楼宇经济上一台阶,针对县外直接来武原街道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通过收购兼并本地企业等形式在街道注册独立法人公司的建筑业企业,在享受本县建筑业企业优惠政策的同时,给予一定房租补贴,具体如下:

1.年度产值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包括县外、市外、省外等所有产值),则给予其每年不多于300 ㎡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米每月不高于 20 元(按实际租房协议中面积、月租金情况给予房租补贴,封顶 300 ㎡及20 元/㎡/月)。

2.年度产值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包括县外、市外、省外等所有产值),则给予其每年不多于300 ㎡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米每月不高于 30 元(按实际租房协议中面积、月租金情况给予房租补贴,封顶 300 ㎡及30 元/㎡/月)。房租补贴时间按实际租房协议为准最长不超过3 年。

(二十一)新落户建筑业企业奖励。积极引导新落户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做大规模,做强主业,做精专业。依托房建优势,不断向勘察设计、装饰、建材、钢结构等领域上下延伸,向市政、园林、水利、交通、环保等领域左右拓展,加快形成一批资产规模大、资质等级高、资金实力厚、施工技术强、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对在武原街道新注册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凡年产值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则奖励该年度纳税额(增值税)街道地方留存部分的 80%。

(二十二)已落户建筑业企业奖励。鼓励已注册在武原街道 3 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开拓县外市场,按其年度缴纳注册地的税额(指企业年度完税总额,申请时提供完税证明材料)给予奖励,具体如下:当年纳税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以增值税增量(以上一年度增值税完税总额做基数)街道地方留存部分的 50%进行奖励;当年纳税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以增值税增量街道地方留存部分的60%进行奖励;当年纳税额在6000 万元以上的,以增值税增量街道地方留存部分的80%进行奖励。

(二十三)建筑业企业评优奖励。

1.升级奖励。对已在本地注册发展的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在县级补助的情况下街道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5 万元奖励。

2.获奖奖励。大力开展创优夺杯活动,支持企业在本地创优质工程。对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如“钱江杯”,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励为准。

3.落户扶持奖励。引进外地施工总承包资质回本地注册且纳入资质以上建筑业统计库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政策,自纳入统计库之日起三年内,凡年产值达到10000 万元以上,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奖励;凡年产值达到5000 万元以上,一级建筑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 万元奖励;凡年产值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二级建筑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迁回后享受本地注册建筑企业税收贡献扶持政策。

五、附则

(二十四)本政策扶持资金为街道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由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与生态环境办公室、城市建设办公室、财政办公室负责初审,经街道党委审议通过后予以兑现。

(二十五)本政策意见适用于街道属各类非国有(控股)企业。本政策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具备建筑业序列中的施工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包括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

(二十六)当年度严重违反市场监管、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税务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D 类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十七)本政策单个条款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十八)涉及县、街道“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奖励的, 不纳入本政策奖励。

(二十九)本政策由武原街道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执行期限自 2024 年1 月1 日起算。原《武原街道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武委〔2022〕53号)、《武原街道关于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政策(试行)》(武街﹝2021﹞42 号)和武原街道《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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