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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24-11-06 09:49浏览次数:

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持续推进我镇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高质量打造杭州湾现代化产城融合共富示范地,结合《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黄政〔2022〕52 号)文件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为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黄湾镇,并纳入黄湾镇统计的各类工商企业,及为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除外。

二、奖励重点与标准

(一)强化招商引资

1.鼓励外资零土地增资。企业直接零土地增资,实到注册资本在 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5 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100 万美元增加奖励 5 万元人民币,依此类推。未按原招商协议约定到资的企业不享受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2.鼓励外资转增资本。企业利用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实到注册资本在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 5 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100 万美元增加奖励5万元人民币,依此类推。未按原招商协议约定到资的企业不享受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3.鼓励零土地外资招引。对租用镇辖区内厂房,实到注册资本在 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5 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100 万美元增加奖励 5 万元人民币,依此类推。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4.鼓励以商引商及中介招商。对引荐外资或内资来黄湾镇兴办企业的个人和企业进行奖励(不包括投资项目的基金公司、项目投资者及其股东),注册之日起3 年内、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或 3000 万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①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对新引进(含并购)总投资1亿美元(10 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或世界500 强、国内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8‰计算奖金,内资项目按实到内资 5‰计算奖金。②普通项目奖励标准: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 5‰计算奖金,内资项目按实到内资3‰计算奖金。投资者出资的货币与人民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外资按实到,内资按投资方到资金额计算奖励;奖励在项目开工后兑现 50%,项目竣工后兑现50%。

5.鼓励引进“首店”及“首店型”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经招商部门确认的首店经济项目,给予5000 元落户奖励;对引荐首店项目来黄湾镇落户的个人或企业,给予5000 元中介奖励。

(二)鼓励招才引智

6.对引荐创业创新人才的个人和企业进行奖励(不包括投资项目的基金公司、项目投资者及其股东)。除市财政奖励外,对个人或企业引荐国家级、省级、嘉兴领军人才、海宁潮乡精英项目分别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6 万元、3 万元和2 万元,经市级部门认定后一次性兑现(按就高原则奖励)。

7.配合高层次人才申报排摸及申报工作。根据企业申报人才层次(国家级、省级、嘉兴级、海宁级)并通过的,分别给予申报企业经办人申报辅导奖励 3500 元/人次、3000 元/人次、2000元/人次、1000 元/人次。

(三)支持培优扶强

8.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产值首次达到3 亿元、5 亿元、10亿元、20 亿元、50 亿元,且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5%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年度统计数据为准,实行补差奖励办法。

9.鼓励提高亩均贡献。对亩均税收(采用当年度亩产效益评价数据,不含租赁企业)超过《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准入标准》中约定的标准(未约定的和标准低于30 万元/亩的按30 万元/亩计),且较上年同比增长的企业,给予分档奖励,超过基数部分在 10 万元/亩以内的,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基数部分在 10 万元/亩及以上的,给予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加强行业标杆培育。除市财政奖励外,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实行补差奖励办法。

11.强化业务培训。对直接从事企业首次月报入规、年度入规的工作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 元、1000 元的工作培训经费补助。

(四)鼓励创新发展

12.科技创新。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复审通过的(包括中断后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与市级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首次获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规上企业申报上述奖励需有研发经费体现并设有独立研发机构。

13.创新平台。对当年度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各类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研究院)的,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 20 万、10 万的一次性奖励。

14.专利申报。企业自行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每件再奖励1 万元,当年单个企业获得奖励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规上企业申报上述奖励需有研发经费体现并设有独立研发机构。

15.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国内外知名研发设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给予企业当年度实际支付金额20%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 万元。对年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2 万元,年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每增加 5000 万元增加奖励2 万元,依此类推,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规上企业申报上述奖励需有研发经费体现并设有独立研发机构。

(五)推进市场拓展

16.市场开拓。对企业参加境外各类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 2 万元以内的奖励,参加国内各类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以内的奖励。每个展位奖励金额不超展位费实际支出,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多不超过 10 万元,与市级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17.外贸发展。当年新完成报关单位备案登记且当年度完成至少一次报关业务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 万元的开展外贸业务费用补助。

18.品牌创建。除市级奖励政策外,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3 万元、2 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绿色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 万元的奖励。

19.跨境电商。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和营销平台进行站内或站外营销推广,在海宁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海外推广费用不超过市级奖励 30%的补助,单个企业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9 万元。支持企业通过海外独立站开拓跨境业务,在海宁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建设费不超过市级奖励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 2.5 万元。

(六)加速服务业发展

20.中介服务。对在本镇新注册设立的、财务独立核算且有业务实绩的人才中介、职业技能培训、技术中介、法律服务等服务机构,经认定后,给予 5 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限 200 平方米,可连续享受三年。

21.主辅分离。对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检测检验、批零贸易(其中批发贸易类企业须超过1 亿元)、研发设计、餐饮服务(食堂)等非主营业务首次分离出来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且与工业企业存在关联,同时分离当年月度入规(限),给予工业企业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零售上台阶。对已纳入限上统计的零售业企业,年度零售额首次达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实行补差奖励办法。

(七)促进转型升级

23.鼓励工业“零地”技改。企业实施符合我镇产业导向的技改项目,①鼓励设备投资,对企业零土地技改固定资产投资500 万以上的,其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按照购置金额的11%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 60 万元;实际投资额度在100-500万元的,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额 5%的奖励;②贷款贴息,对企业贷款实施“零土地”技改的,每年按同期人民银行相应基准利率的 30%给予贷款贴息,最长不超3 年;③周转厂房租金补助,企业改造期间租用辖区内临时性生产厂房(含仓库)周转的,给予租金 8 元/㎡/月的补助,最长不超18 个月,面积不超现有自用面积;④鼓励开发地下空间,对地下空间开发的技改项目,按实际测算地下建筑面积给予 400 元/平方米的奖励;以上符合市奖励的项目,需先申请市级奖励,再补差。

24.数字化改造。对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并取得第三方诊断报告的,给予实际支出金额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对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购置的软件(包括传感器、检测器等软件配套),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市奖励金额3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 万元。

25.绿色化改造。对实施节能技改项目并获海宁市相关奖励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0%的追加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26.鼓励绿色低碳发展。对成功创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或无废工厂的企业,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10万元、15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实行补差奖励办法。对开展自愿型清洁生产、并通过海宁市级及以上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节水型企业、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实行补差奖励办法,与市级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设置 500 万补助资金鼓励企业购买电力生产日期和签发日期均为当年度的绿证,且需经黄湾镇审核同意后购买,补助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张绿证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额的30%,每家企业获得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 50 万元。

27.两化融合。除市级奖励政策外,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 A 级、AA 级、AAA 级的,分别给予2 万元、3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实行补差奖励办法。

(八)鼓励创先争优。

28.设立每年 200 万元转型升级引导资金,专项用于行业整治提升、管理创新辅导、企业考察学习、各类示范、试点项目的奖励和补助。

29.设立人才引育专项资金,吸引各类人才和高端人才项目入区发展,具体按专项政策执行。

30.对每年发展质量、亩产效益、财政贡献、社会责任、有效投入等名列前茅的企业,予以通报。

31.对开展服务业项目招引、节能减排、统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先进企业及个人给予通报和奖励。

三、附则

(一)以上政策奖励及补助同一事项符合多个政策条件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进行奖励;实行补差奖励办法的,累计奖励不超过该项目最高级别的奖励额度;除条款中另有规定外,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涉及个人奖励的,由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事一议”招商项目和“一企一策”扶持企业,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相同或类似条款。

(二)上述条款中产值、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等按统计、税务部门为准;税收收入采用当年度亩产效益评价数据。

(三)上述条款中所述投资额均不含土地出让金。对根据投入进行奖励的项目,需经审计或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奖励。

(四)申报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1.未依法依规办理能评、环评、安评等合法审批手续的;2.发生重大案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恶意欠薪事件、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等对镇全局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租赁企业存在上述情况的,宗地企业一并取消奖励资格。另本政策根据企业亩产效益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奖励。

(五)除第 1-7 条、第 11 条、第12 条、第14 条、第17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6 条中绿证补助政策外,企业享受的各条政策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度对镇地方财政贡献的实绩。

(六)每年 8 月底前下文组织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文件和本政策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各类扶持奖励项目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由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后,会同财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镇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按程序拨付。

(七)本政策意见自 2024 年10 月10 日起施行,政策起算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原《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黄政〔2022〕52 号)在本意见施行后废止,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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