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0〕15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昆自贸组办发〔2020〕4号)、《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昆政发〔2020〕2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加快推进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坚持重点产业促进和产业整体发展相结合、扩大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产业发展和要素保障相结合,构建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开放创新高地、制度创新高地、产业创新高地,为建设成为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和昆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先行区提供保障。
(二)政策框架。本政策为普适性、统领性文件,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专项政策和人才、科技、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政策为本政策的组成部分,在本政策确定的原则和要求下执行。
(三)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符合产业政策的市场主体(含产业单位、个体等)。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企一策”。
二、招商引资
(四)企业入区奖
1.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以内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含分支机构)、大型央企最高奖励2500万元。
2.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6000万元。
〔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经济贡献奖。用地类项目:对符合单位产出、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的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时间竣工投产后,连续三年按照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非用地项目:对年度形成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40%、50%、60%奖励。〔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购买和租用补贴。购买生产经营用房:企业购买生产经营用房用于高端制造的,项目投产后可按1000元/平方米以内给予补贴。对年度形成地方财政贡献5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购房金额的2%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合计最高补贴1000万元,不超过企业年度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符合我区重点产业的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自企业注册登记缴纳税收年度起,经申请可给予企业1年的落地过渡期,按30元/平方米/月,最多给予3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对年度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在5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租用房屋面积、租金和实际投资,可连续三年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30%。对租用于生产制造的,根据企业设备投入、产出预期情况,可突破上述规定上限。〔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园中园奖。园中园是指区内楼宇办公或标准化厂房面积在4万平方米(含)以上,经管委会认定的子园区。对园中园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园中园入驻企业合计税收年度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招商中介扶持。对实际引入内资达到2000万元、5亿元、10亿元的招商中介,分别给予不超过3‰、4‰、5‰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引入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招商中介,给予4‰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管委会聘任的招商平台、招商联络点、招商大使,完成当年实际招商任务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高级人才扶持。第(四)至第(八)条企业扶持资金中的4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专业人才。
1.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给予企业高级人才相应的扶持。达到35万元(含),对1名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每增加35万元对应增加1名可享受补贴人员。
2.企业股东因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人员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的扶持。
〔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推行基金招商。重点扶持高端制造、生物医药及健康产品、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等重点产业和新业态。〔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企业成长
(十一)投资奖励。对入库用地类或新入区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投资奖励。其中,对制造业项目投资按照年度设备和信息化投资的10%以内给予三年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对重大项目或认定为高端制造的,可突破奖励上限;对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按照年度设备和信息化投资的5%以内给予三年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认定为技术创新型项目的,给予10%以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办公设备不在奖励范围。〔本条政策由经济发展局会同工业和科技局、商务金融服务局组织实施〕
(十二)技改扩能。对企业实施管理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入库工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软件和信息化投资20%以内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300万元,单户企业当年扶持金额最高1000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保存促增
1.工业、科技服务业。对企业当年形成的区级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且享受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期满的规模以上用地类工业、科技服务业企业,以上一年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为基数,可按照基数部分的20%和超基数部分的4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中的20%可奖励给企业经营层。〔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2.商贸业。对当年销售额同比增幅达到全区年度预期目标的限额以上商贸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销售额同比增幅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15万元;对当年销售额为正增长且销售额增量前10位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达到行业档次条件的,按行业类别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升规升级奖励。对首次规模(限额)以下升为规模(限额)以上的工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投产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首次由规模(限额)以下升为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产业单位、个体户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库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中根据职能分别由经济发展局、工业和科技局和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企业融资扶持
1.鼓励上市融资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经费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企业上市工作经费扶持;对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满两年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2.降低融资成本
(1)重点企业。对获得一年期100万元以上融资资金(上市融资及知识产权质押除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扶持。除固定资产融资项目外,单户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2)小微企业。积极推行“财园助企贷”、“银园助企贷”、“银税互动”等政府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对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上,且顺利完成年度贷款流程,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扶持,与政策性担保机构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贷款金额1%给予担保资金扶持。〔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3)项目融资。对存量企业实际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含)的工业项目,对项目投资中融资资金(上市融资及知识产权质押除外)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10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每户企业每年获得扶持不超过200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六)企业认定奖励
1.专精特新“小巨人”。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2.星级酒店。对被评定为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和五星级酒店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定为四星级酒店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3.建筑业资质。对晋升一级、特级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扶持。〔本条政策由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4.“最具发展潜力企业”奖。每年评选全区“最具发展潜力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最具发展潜力企业,可适度降低政策门槛,原则上按奖励扶持上限执行,重点向金融机构推介,重点保障用地需求。〔本条政策由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5.统计认定奖励。鼓励在市场主体较多的产业园区内设立统计服务机构,经认定后依据企业数量和年度考核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探索在“四上”企业中开展诚信单位认定,对认定为“年度经开区统计诚信单位”的企业给予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外贸促进
〔以上(十七)至(二十)条政策由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绿色低碳
(二十一)绿色集约认定奖励。对首次成功申报并通过绿色制造认定和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省绿色食品排名前10、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除省绿色食品排名外,再次申报成功上述认定的企业,给予首次奖励金额的50%作为再次申报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二)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并通过验收,且接入市级新能源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5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本条政策由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科技创新
从布局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着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鼓励开展各项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见《支持科技创新措施》。〔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招才引智
从人才引进和培育、企业高级人才、科技人才、教育人才、境外人才、技能人才、人才创新创业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配套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见《支持人才发展措施》。〔本条政策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八、法律服务
从法律服务企业和机构落户、办公用房、提升规模、开展专业化国际化服务、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见《支持法律服务发展措施》。〔本条政策由制度创新部负责组织实施〕
九、知识产权
从提升发明创造能力、发挥平台服务功能、拓宽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方式、加强营运转化能力、鼓励开展维权诉讼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见《支持知识产权发展措施》。〔本条政策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降本增效
(二十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实施相应税收优惠,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落实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保育服务、养老服务、学历教育服务、医疗服务等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提供管道运输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季度销售额低于45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本条政策由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四)降低项目用地成本。灵活确定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对属于重点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土地成本全覆盖的情况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为50年,对土地出让年期有需求的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出让法定最高年期的修正系数比值确定地价修正指标。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制造业企业现有厂房可按幢、层进行分割,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用于融资和引进项目,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本条政策由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五)登记注册便利。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可前缀“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允许入区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招商服务有限公司为新注册企业免费提供临时注册地址。〔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
(二十六)本政策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政策组织实施牵头部门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自评并向党工委会报告。财政部门、经济发展部门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突出资金使用绩效。不符合用地性质,没有履行相关约定的企业不予支持。
(二十七)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我区同类政策。除企业新入区和人才、科技、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外,企业年度所获扶持原则上不高于其形成地方本级财政贡献。涉及多级奖励或配套的,累计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本文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八)享受政策的企业和单位,自享受年度起须在园区持续经营,迁离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税收等数据的,应退回享受政策以来累计获得的扶持资金。
(二十九)本政策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的具体申报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十)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措施》(昆自贸管〔202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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