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积极培育新质生产力,全面落实“强城行动”部署要求,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促进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条 款 内 容 | 执行方式 | 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一、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 |||||
1 | 精细化管理项目补助 | 支持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鼓励企业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实施企业战略、管理体系、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等管理创新项目,按项目实际费用3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不含信息化项目投入)。新认定为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
2 |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 对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产品,每个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
3 | 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 实施中小企业轻量级数字化改造。针对行业基础共性数字化应用场景项目,按照总投入(包括软件及配套硬件投入)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分批次给予补助,列入第一批申报样本企业并通过验收的给予补助70%,第二批申报试点企业并通过验收的给予补助50%。企业个性化应用场景建设项目总投入,按现有市级企业技改补助政策执行。 | 数据校核 | 否 |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
4 | 表彰争优创先企业 | 表彰星级企业、功勋企业。对获评的功勋企业、明星企业称号的星级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高新区税务局、区税务局 |
5 | 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 | 首次通过省级、市级清洁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
6 | 水平衡测试合格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奖励 | 首次通过区级水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新创成省级节水型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
7 | 企业培育 | 对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的规上工业企业,其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1亿元、3亿元,分别奖励10万、20万、3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奖励资金按“第1年40%、第2年30%、第3年30%”分3年给予奖励,期间未能保持该规模梯队的,后续不予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
8 | 龙头企业培育 | 对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的规上工业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50亿以上的,按照10亿区间给予晋档奖励,每增加10亿元,奖励100万元。销售额贡献较大的,予以“一事一议”奖补。 | 资格定补 | 是 |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
9 | 企业上市奖励 | 企业在国内A股上市的,实施分阶段奖励,其中通过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100万元;向证监会(或交易所)上报IPO材料受理后奖励300万元;发审会审核通过后(或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奖励600万元;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奖励4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奖励200万元(“免新三板挂牌”企业直接在北交所成功发行上市奖励400万元)。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发行上市的(根据温州市政府相关考绩考核标准认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都完成上市的,按照境内上市奖励补足。 | 资格定补 | 否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10 | 支持区域资本市场挂牌 | 企业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后,奖励100万元,由基础层进入创新层再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新引入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5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11 |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奖励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二、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 |||||
12 | 科技项目 | 实施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投入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13 | 科技项目 | 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的牵头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国家级、省级补助额50%的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国家、省已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不再享受此政策。 | 资格定补 | 否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14 | 创新券 | 对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抵扣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0%,单家企业全年合计抵扣额度不超过5万元;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单笔抵扣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下的不予兑现。 | 数据校核 | 是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15 | 科研能力培育 | 当年通过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16 | 科研能力培育 | 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17 | 科研能力培育 | 运用企业创新积分年度评价结果,统筹放大对高积分企业的有效支持,对各期别的企业,在各自分类中排名前1%的,规上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规下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每类企业最多补助10家。年度研发费投入为零的企业不能享受奖补。 | 资格定补 | 是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18 | 大孵化集群建设 | 支持提升运营绩效。对区级绩效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级绩效考核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级绩效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数据校核 | 否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19 | 支持孵化载体运营。对2023年以来(含2023年)通过市级及以上认定或备案,且区级绩效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实际运营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运营机构运营费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累计不超过1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累计不超过2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 | 数据校核 | 否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
20 | 支持孵化载体提级。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40万元奖励;其中属于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再额外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每家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示范孵化基地,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资格定补、审查遴选 | 否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
21 | 支持科技金融赋能。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基金,上年度投资自身在孵企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万元以上、投资期超过1年的,按照资金或基金实际出资额的5%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投资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孵化载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数据校核 | 否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
22 |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专业技术、检验检测等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并为自身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孵化载体为自身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实际收费的10%给予服务补助,每家载体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 数据校核 | 否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
23 | 支持市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招引1名市外高层次人才(以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为准,暂定为E类及以上)全职带项目入驻并创办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载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数据校核 | 否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
24 | 支持优质创业项目集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集聚优质入孵企业,对每年新招引落户企业数达到10家及以上的孵化器或每年新招引落户项目数达到15个以上的众创空间,且新落户企业(项目)数分别位列全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第一、二、三名的载体,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落地满1年、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在孵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每项分别给予载体运营单位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 数据校核 | 否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
25 | 支持科技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每培育一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机构0.5万元、5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IPO企业,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奖励。 | 数据校核 | 否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
26 | 支持企业培育壮大。对众创空间实际备案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且备案入驻企业总产值(营收)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实际备案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且备案入驻企业总产值(营收)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总产值(营收)相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仅计算该年度和上年度都实际备案入驻载体企业的产值(营收))的孵化载体,按总产值(营收)相比上年度增加额度的2%给予奖励,每家载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数据校核 | 否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
27 | 支持建立企业毕业机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培育毕业企业达到2家以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3家以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培育毕业企业达到5家以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数据校核 | 否 |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 |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 |||||
28 | 建筑企业科技创新奖励 | 1.企业组建BIM技术中心根据《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等级评定标准》(T/ZBTA01-2019)评定后,等级为一级(最高)、二级(次高)、三级(基本)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
29 | 建筑企业增产创收 | 1.实行增产奖励。(一)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省内建筑业总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每增加5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年产值达2亿元及以上,奖励10万元,每增加2亿元,增加奖励5万元。(二)建筑、市政行业设计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给予奖励12万元,每递增5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三)建筑企业产值首次超过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 | 数据核校 | 是 |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
30 | 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奖励 | 1.建筑业企业在市内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华东杯”或“钱江杯”省优工程、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或中国钢结构金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瓯江杯”市优工程、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浙江省优秀安装质量奖、浙江省钢结构金刚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区优工程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优良(示范)工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项目,获得省、市、区相应荣誉的,按区内承建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同一工程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等级奖励,同一工程获得低级别奖的奖励后再获得高级别奖的给予补差。 | 资格定补 | 是 |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
31 | 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奖励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60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为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晋升为甲级资质的质量检测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监理甲级资质的,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50万元。企业资质由区外企业分立而来的,视为资质晋升,同样享受该政策。 | 资格定补 | 是 |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
32 | 引进优质建筑业企业 | 新引进特级(综合)资质、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在任一年,产值满足30亿元、10亿元标准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新引进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引进双甲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奖励。新引进工程设计行业双甲级资质、甲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奖励。新引进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施工企业的总部(独立法人机构),可给予办公用房连续5年的租金补助。租金补助方式为:单位租赁面积年度总产值达5万元/平方米及以上、不足10万元/平方米的,前三年按实际支付租金80%、后二年按实际支付租金30%予以租金补助;单位租赁面积年度总产值达10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前三年按实际支付租金100%、后二年按实际支付租金50%予以租金补助。补助租金单价按实计算,单价不超过2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 数据核校 | 是 |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
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 | |||||
33 | 着力提升品牌质量 | 新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企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新参与制订国家标准,在标准制订单位名单中排序前五的企业(单位),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新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在标准制订单位名单中排序前五的企业(单位),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各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AA级)“守合同重信用”给予3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区市场监管局 |
34 | 温州湾新区主任、龙湾区区长质量奖 | 首次获得温州湾新区主任、龙湾区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温州湾新区主任、龙湾区区长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区市场监管局 |
35 | 数据知识产权奖励 | 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新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成功10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件0.1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区市场监管局 |
36 | 省知识产权奖奖励 | 对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专利权人,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区市场监管局 |
37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 | 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区市场监管局 |
38 | 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和贯标奖励 | 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评价的,给予主体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GBT29490-2023)的规上(限上)企业,给与2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区市场监管局 |
39 | 知识产权质押补助 | 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按实际贷款额同期人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贴息不超过1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质押贴息不超过10万元。银行机构为龙湾企业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损失的,按当年实际损失额不高于当年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10%给予风险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 | 资格定补 | 是 | 区市场监管局 |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其中大孵化器集群建设相关条款第18-27条适用对象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由市级以上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双创载体,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众创空间。
2.受限制奖励情形。区“亩均论英雄”年度企业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除有特殊规定外(如投资合同另有约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已享受政府运营费或租金补助的载体不再享受第19条政策补助,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且协议考核要求与本政策相同的,不再享受第23条、第25条政策。
3.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4.奖补资金查重。同一企业不同项目(事项)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的同类资格定补项目同时享受市、区两级财政奖补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及以上财政有配套奖补资金的,可重复享受。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项目(审查遴选结果与资格定补类项目属同类除外)原则上以一年为单位查重。银行贷款贴息、销售额(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量)、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入(技改投入、智能化改造)、“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同一项目(事项)属于查重范围,享受市区同类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除具体条款有明确表述外,原则上均不含企业股权交易、拆迁补偿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
5.名词解释。本政策凡涉及“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与“本区”均指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以上”均包含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即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本政策涉及营业收入、投资额、购买额均不含税,营业收入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口径数据为准,其中申报主体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数据以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年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数据作为计算依据。“迁入(或迁出)本区”指企业注册地、财政隶属关系收入迁入(或迁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第18-27条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内由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双创载体,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众创空间;“实际出资额”是基金按照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实际投资且到账的金额,以投资协议、股权变更、银行对账单作为依据;“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且工商、财政隶属关系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新落户企业(项目)数”以温州市科企通平台认定数据为准。
6.执行效力。本政策自2024年8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经济发展局(区经信局)、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市监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22〕8号>于2023年3月30到期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参照龙湾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执行。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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