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建设,推动全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推动企业登高晋级
1.鼓励企业做强做优。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省“雄鹰”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市“金象”、市“金牛”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奖励,该条款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对当年评为功勋企业、突出贡献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5万元奖励或同等价值的实物奖励。对当年工业“50强”企业综合绩效实施奖励,对当年增值税、产值均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产值增量给予奖励,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额,最高奖励200万元;集团企业仅计算规上工业企业,企业增值税为实缴税金和免抵当年产生数。
实施企业培育“壮腰工程”,对符合条件企业按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企业培育“壮腰工程”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长政发〔2023〕57号)予以奖励。
2.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对当年成功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省“隐形冠军”、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市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评管理对标提升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升规的制造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融合发展。
鼓励本县企业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加强军民双向交流与合作,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每取得一证奖励10万元;三证齐全,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持证企业首次军品应税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军工产品应税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上年享受过军品应税销售政策奖励的企业,按当年军工产品应税销售收入增量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上年增量不达标未享受政策的,以往年应税销售收入最高值为基数计算增量)。
对有单无证企业军品应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培育)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支持军民融合企业“走出去”参加展销和新技术交流转化等活动,对参加省级以上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军民融合产品展会、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对接等大型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企业设备更新
4.鼓励重大项目投资。
加大重大产业项目引推力度,对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及软件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大好高”项目,按生产性设备及软件投资额的5%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400万元。
5.鼓励企业技术转型。
鼓励企业加快智能化、高端化转型,对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及软件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用地项目和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6.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对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及软件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按生产性设备及软件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7.引导企业绿色智造。
加快企业绿色化改造,对当年完成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及以上且节能量达100吨标煤及以上的绿色化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加快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当年完成软件投资额超50万元及以上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8.金融支持设备更新。
对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及软件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更新项目,且项目贷款年化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个基点及以上的,按项目设备贷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年化1%贴息。对当年融资租赁额500万元及以上且融资租赁年化利率不超过4%的设备更新项目,按设备融资租赁贷款实际投放金额年化1%贴息。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贴息50万元。已经享受过各级政府其他领域设备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贷款贴息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支持企业股改上市
9.力推企业挂牌上市。
对成功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及境外证券市场(仅限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分段奖励(需扣除前期已享受的股改、挂牌直接资金奖励)。上市奖励资金具体根据上市进程分段奖励:
企业境内上市:(1)企业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后奖励300万元;(2)企业通过交易所审核后奖励500万元;(3)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奖励500万元,其中在科创板上市的再增加100万元奖励;(4)募集资金到企业账户后,按企业募集资金投资在长兴的实际投资额(以募集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或券商核查意见为准,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1%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企业境外上市:(1)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公开递表后,奖励200万元;(2)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奖励600万元;(3)募集资金到位后,再按募集资金实际到位长兴账户资金(以到位当天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的1%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针对县外招引的企业,该阶段奖励分4年平均拨付。若企业在长兴当地产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低于50%,则当年及后续奖励不再享受)。
县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县内国有企业除外)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长兴的,给予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完成注册地和纳税地变更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长兴县持续运行每满1年再给予2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若该上市公司转为ST或*ST,则当年及后续奖励不再享受。特别优质的或无实际控制人的经由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股权投资机构独立引进并投资(不包括县内国有企业参与投资)符合我县产业导向(总部型企业除外)的县外企业在长兴落地上市的,对股权投资机构的直接参与团队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分阶段奖励,具体为:在企业完成上市注册后,给予引荐人400万元奖励;在企业上市后,按企业募集资金投资在长兴的实际投资额(以募集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或券商核查意见为准,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1%给予引荐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股权投资机构引荐人奖励,最终以长兴县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准)
一个引荐企业只认定1个引荐人(引荐人、股权投资机构股东不得为该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具体流程为:引荐人应于企业在长兴落户注册前填报《长兴县招引上市后备企业引荐人资格认定表》,附引荐企业信息并经企业落户地所属乡镇(街道、园区)盖章确认其资格后,报县政府办备案;奖励申请具体流程为:企业在长兴落地注册之日起5年内启动上市(以完成股改或完成红筹架构搭建为准)的,分阶段由引荐人所属的股权投资机构办理申报奖励相关手续,并经企业落户地所属乡镇(街道、园区)初审后,报县政府办审核。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基础层”的企业(含县外新三板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同时迁入长兴),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县内企业含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的15万元)。新三板“基础层”企业成功晋级“创新层”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县外迁入的“创新层”企业,给予实际控制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服务新三板挂牌企业表现优秀的协会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股份制改造后挂牌太湖科技板“基础层”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挂牌太湖科技板“专精特新层”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含前述完成股份制改造及股份制改造后挂牌太湖科技板“基础层”奖励的25万元);对未经股份制改造但完成太湖科技板“专精特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省资本市场普惠服务试点,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购买资本市场普惠服务。
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有下列四种情形所产生的新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县得部分,与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单项结算:(1)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主体进行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资产重组、剥离、注销所产生的新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以挂牌上市为目的开展经审计或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调整入账并导致纳税义务、审计调账新增利润所产生的新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利润分配、企业权益转增资本(包括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在实际控制人不改变的前提下开展的股权架构调整涉及的股权转让及规范历史上股权转让行为所产生的新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因历史原因涉及挂牌上市主体的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土地和房产,在办理权证环节所产生的新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对发文列入县拟上市梯队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太湖科技板“专精特新层”企业的董、监、高人员参加高校院所、专业机构为期6个月以上资本市场理论知识系统化培训的,给予50%学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发文列入县拟上市梯队的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募投项目用地价格参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30号),对已挂牌上市企业和出让当年或上一年度列入县工业“50强”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0.力推企业直接融资。
对发文列入县拟上市梯队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太湖科技板“专精特新层”企业引进天使轮、A轮(不包括股权转让融资、股权激励),分别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2.5%、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太湖科技板“专精特新层”企业、其他县内企业开展私募可转债融资,分别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2.5%、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5万元。对太湖科技板“专精特新层”企业专属信用贷款,按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10%进行贴息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加快数字经济发展
11.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对入选国家级、省级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入选省级示范型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奖励10万元。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快速成长,对年营业收入1-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当年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大中型企业剥离涉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相关业务,并在县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剥离后新成立的企业按照软件业务收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12.支持企业数字化试点。
对省级产业大脑的建设运营单位,根据考核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市级未来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云上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等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贯标评定2级、3级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推进轻量化改造,实现数据集成应用,对经专家验收通过的达标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助力企业技术创新
13.鼓励企业技术升级。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建期内每年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评浙江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评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浙江制造精品”、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省先进(未来)技术创新成果、国家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等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进一步推进人才创新强企工程,对当年入选湖州市“人才强企指数”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参照市级政策予以奖励。
14.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
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度评为省级优秀新产品的,给予15万元奖励;当年度通过鉴定且形成产业化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实施评优奖励,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15.深化绿色低碳发展。
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市级绿色(零碳)工厂的,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能效、水效领跑”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六、推动“地瓜经济”提能升级
16.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参加展会目录中重点支持类、一般支持类和鼓励类的境外展会分别给予展位费不高于80%、50%和30%补助,需展前在县商务局备案,同一企业的同个展会展位费最高补助5万元。单个企业的限额按照年度国际贸易额进行分档,1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最高补助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对境内外重大外贸展销活动中组织我县“1+4+2”块状产业的区域品牌宣传及经贸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鼓励块状产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企业入驻经省、市级认定的境外展览展示中心常年展销,且当年度有出口实绩的,给予场地租金100%补助,单家企业同一展销最高补助6万元、补助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当年度单家企业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17.支持企业防风险。
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不高于60%补助,单个企业的限额按照年度国际贸易额进行分档,1500万美元以下、1500万美元-8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以上的,最高补助10万元、40万元、70万元。对上年度国际贸易额500万美元以下企业纳入当年度“出口信保全覆盖”。
对省级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年度考核合格、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
18.培育外贸新动能。
对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1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的企业,分档次给予奖励:100万美元-2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平台、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出口名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
对当年度境外投资中方实际出资额100万美元以上且正常运营的企业,按出资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企业,按营业额每200万美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19.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对高技术制造业(商务部确认口径)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年度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给予奖励;对其他工业类外资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年度实际到账外资金额0.8%给予奖励。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一事一议”。原则上以当年度利用外资实绩为依据,每年年底清算兑现,享受政策的外资项目,一年内不得撤资或转内资。
七、鼓励企业品质升级
20.推动企业标准创新。
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牵头起草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6万元奖励,对参与起草(排名前六)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牵头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8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浙江标准”、年度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设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SC、省TC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最高4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推动企业品牌升级。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市、县政府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当年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第2年通过监督评审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双碳”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4万元奖励;新认定“中国精品”“浙江精品”的产品,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22.推动企业产品质量提升。
对获省级“质量教育实践基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牵头开展产业链质量提升的主要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全国质量提升培训基地”的主要承担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3.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大力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在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实施过程中,对通过快速预审获得发明授权2件以上的试点企业、5件以上的重点企业、8件以上的标杆企业,分别给予0.7万元、2万元、4万元奖励;经备案完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企业每件奖励0.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首次被评为省专利产业化“金种子”计划“成长级”“样板级”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工作,每笔质押贷款补助0.4万元,其中纯知识产权质押的,按实际放贷额的8‰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按实际支出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业,经备案后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经备案后给予1.5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或县级专利导航项目的,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支出的6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强化平台支撑
24.深化工业全域治理。
鼓励清理盘活一批低效闲置用地、改造提升一批老旧厂房园区、腾退重组一批“低散乱”企业,全面提高亩均产出。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实际完成腾退、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按完成土地面积计算,给予乡镇(街道、园区)6%商住开发用地指标。园区改造提升过程中,协议收回后重新出让的土地,在出让金结算中,除按上级规定需计提的之外,企业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县得部分全额单项结算给各乡镇(街道、园区)。
对当年度县政府开展的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生产线整体关停的和响应县政府要求按期淘汰落后设备及产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给予该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原价(以原始发票为准)的10%奖励;对无法提供发票的企业,经第三方评估,给予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净值的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5.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
对当年获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上级部门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省级专精特新产业园(创建)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成功认定再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获评省级数字化小微园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
26.强化服务体系支撑。
加强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成效显著,获省、市年度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服务机构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服务企业成效明显,获评年度“企小帮”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服务工作站的,参照市级政策予以奖励。对中小企业服务良好、成效显著的工业行业协会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服务传统工艺美术成效显著的行业协会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强化企业培育,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专项用于开展专精特新、壮腰企业培训。加强企业诊断服务,遴选优质专业团队开展管理对标星级评价诊断及标杆辅导、专精特新企业咨询诊断、节能诊断服务,给予企业或服务机构最高6000元/家补助。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学术、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等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奖励60万元。
九、附则
1.本政策所有投资类项目涉及设备购置及软件投入金额以开具的税务发票并经专项审计为准(其中租赁设备以实际租赁额为准),同一发票不得重复作为兑现奖励凭证。其中4-7条投资类项目,同一法人企业多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600万元,集团企业当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相关审计费用由本政策资金列支。
2.对设备投资类、金融贴息类、荣誉类等同一奖励事项只适用于本政策对应的1个奖励条款,如适用2个以上条款,按就高原则执行。
3.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按相关约定执行,不得与本政策重复享受。
4.对当年度县政府开展的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生产线整体关停的和响应县政府要求按期淘汰落后设备及产能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实施专项资金保障。
5.各政策条款按照企业申请、部门受理、联合审核、网上公示、牵头部门审批并报县分管领导审阅的程序执行,通过企业码政策兑现平台实施网上申报审核兑现。
6.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奖励或者降低奖励幅度。
(1)综合绩效评价D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其他类别企业按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工业企业发展绩效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1〕82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实施工业企业差别化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8〕75号)进行奖励。
(2)根据创新能力分类情况,企业按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科技侧“企业画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23号)进行奖励。
(3)对当年发生环境违法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涉税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用地行为被立案处罚、未完成能源“双控”指标、发生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不稳定问题,不得享受本政策,具体名单由各相关部门提供。
(4)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后两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7.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2年。2022年1月21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政发〔2022〕4号)同时废止。我县原有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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