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策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先进制造业在广州市-湛江市产业转移合作园(以下简称广湛园)集聚发展,结合广湛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广湛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不改变在园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
新注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四条 投资发展奖
对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生产工艺节能环保、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本条奖补不叠加,已申领同类奖补的,不再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300万元。
对租赁园区标准厂房开展生产经营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厂房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累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含)以上、年度产出强度400万元/亩(含)以上且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按照如下方式对1000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给予其租金补贴支持:前三年按10元/㎡·月给予补贴,第四年、第五年按5元/㎡·月给予补贴。
第五条 成长壮大奖
对园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在1000 万元(含)以上且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的企业,年度产值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本条奖补不叠加,最高奖励300万元,可每年申请。
第六条 提质发展奖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迁入园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50万元;对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首次认定或新迁入园区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有效期满后复核通过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首次升规纳统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与省市小升规奖补政策不叠加享受)。
第七条 企业上市奖
对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按照科创板、主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不同板块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第八条 创新平台奖
对在园区设立并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在园区设立并被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创新创业奖
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的全国总决赛、全省总决赛、湛江赛区总决赛中获得奖励支持的园区企业或获得相关支持后新迁入园区的企业(含获得同类赛事的其他省市赛区总决赛奖励支持的企业),根据其获得奖励支持的总额度,按1:1予以配套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入驻奋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高科技企业(创业团队),给予5年免租优惠。
第十条 专利奖
园区企业每获得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人才奖
在园区企业工作满2年且落户湛江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才津贴。
对园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万元/人,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支持
对园区引进的重大项目、平台和高端人才等,可通过“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园区企业享受本办法的奖励支持,不影响其享受国家、省、湛江市同类相关奖励支持。获得本办法奖补后应缴的所得税,由企业承担。
园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奖补范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发生生产安全、环保等事故的企业,园区管委会不受理其当年奖补申请。享受本办法奖补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奖补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奖补资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园区出台的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与企业签订的相关奖补协议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广州市-湛江市产业转移合作园管理委员会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投资促进与服务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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