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申即享类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事项名称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 ||||
事项政策依据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 ||||
政策属性 | 减轻税费负担 | 政策层级 | 国家级 | 政策编号 | 人社部发〔2023〕19号 人社部发〔2024〕40号 |
享受主体 | 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 ||||
待遇优惠 |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
享受条件 | 1.所有失业保险缴费人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 ||||
申报流程 | 申报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时享受 | ||||
办理渠道 |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纳税申报 | ||||
政策时限 |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咨询电话:0710-6321889 |
枣阳市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补贴
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
事项政 策依据 |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15号) | ||||
政策属性 | 资金补贴 | 政策层级 | 省级 | 政策编号 | 鄂人社发〔2024〕15号 |
惠及对象 | 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 ||||
待遇优惠 |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 ||||
申请条件 |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
办理方式 | 免申即享类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政策时限 | 2024年12月31日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10-6322098 |
枣阳市关于科技板”挂牌奖励
事项政 策依据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加快推动资本市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 ||||
政策属性 | 创业扶持 | 政策层级 | 市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发〔2022〕24号 |
惠及对象 | 进入四板”挂牌的企业 | ||||
待遇优惠 | 市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直接为每家成功挂牌企业支付挂牌推荐服务费用,挂牌当年市财政给予20万元税前奖励。 | ||||
申请条件 | 进入四板”挂牌 | ||||
办理方式 | 免申即享类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政策时限 | 2022.12.27-2024.12.27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政府办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政府办 杜梦莹 咨询电话:0710-6234433 |
枣阳市关于线上政采贷”奖励
事项名称 | 枣阳市关于线上政采贷”奖励 | ||||
事项政 策依据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政策属性 | 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 政策层级 | 市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函〔2024〕19号 |
惠及对象 | 供应链金融平台 | ||||
待遇优惠 | 按照金融机构新发放政采贷”额度2‰给予奖励。 | ||||
申请条件 | 开展线上政采贷”业务。 | ||||
办理方式 | 免申即享类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政策时限 | 2024.3.14-2027.3.14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政府办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政府办 杜梦莹 咨询电话:0710-6234433 |
免收小微企业工业项目、企业间存量房转移、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费
事项名称 | 免收小微企业工业项目、企业间存量房转移、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费 | ||||
事项政策依据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免收小微企业工业项目、企业间存量房转移、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 | ||||
政策属性 | 惠企政策 | 政策层级 | 市级 | 政策编号 | |
惠及对象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低保户、农村房地一体权利人 | ||||
待遇优惠 | 在全市范围内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费、低保户不动产登记费。 | ||||
申请条件 | 全市范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低保户、农村房地一体权利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申报材料 | ||||
办理方式 | 免申即享类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枣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张辉 咨询电话:0710-6320310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事项名称 | 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享受主体 | 物流行业 |
待遇优惠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事项名称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待遇优惠 |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23.1.1-2024.12.31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事项名称 | 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
待遇优惠 |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23.1.1开始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事项名称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
待遇优惠 |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事项名称 |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 |
待遇优惠 |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
办理渠道 | 可在自助终端、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事项名称 |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 |
待遇优惠 |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
办理渠道 | 可在自助终端、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享受主体 | 个体工商户 |
待遇优惠 | 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23.1.1-2027.12.31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事项名称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 |
待遇优惠 |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事项名称 |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 |
待遇优惠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事项名称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 |
待遇优惠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事项名称 | 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享受主体 | 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待遇优惠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23.1.1-2027.12.31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事项名称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
事项政策依据 | 人社部发﹝2023﹞19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 |
待遇优惠 |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事项名称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待遇优惠 |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事项名称 | 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待遇优惠 |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
办理渠道 | 可在手机端、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事项名称 |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
待遇优惠 |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4.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事项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 |
待遇优惠 |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事项名称 |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
待遇优惠 | 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23.9.1-2027.12.31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事项名称 | 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39 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 |
待遇优惠 | 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
办理渠道 | 可在手机端、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自2023年8月28日起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事项名称 |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
待遇优惠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事项名称 | 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 |
待遇优惠 |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至2027年12月31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事项名称 | 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
待遇优惠 | 1.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事项名称 | 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商 |
待遇优惠 | 1.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枣阳市给予上云企业奖励政策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上云企业奖励 | ||||
事项政 策依据 | 《关于印发枣阳市企业上云工程财政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函〔2022〕24号)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 层级 | 县级 | 政策 编号 | 枣政办函〔2022〕24号 |
享受主体 | 枣阳市上云工业企业 | ||||
待遇优惠 | 对当年认定的上云企业按上云水平(共5级)给予补贴,最高上限为30万元 | ||||
享受条件 | 上云项目应在时限内签订合同并已实施,且投入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 | ||||
申报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办理渠道 | 枣阳市科经局电子信息化股 | ||||
政策时限 | 2027年2月21日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市科经局周繁咨询电话:0710-6310550 |
枣阳市给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 ||||
事项政 策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枣阳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枣政办函〔2023〕73号)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 层级 | 县级 | 政策 编号 | 枣政办函〔2023〕73号 |
享受主体 |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 ||||
待遇优惠 | 对当年认定(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申报经费支持 | ||||
享受条件 | 当年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 ||||
申报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办理渠道 | 枣阳市科经局科技管理股 | ||||
政策时限 | 2026年1月1日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市科经局张中正咨询电话:0710-6315089 |
枣阳市给予科技创新平台奖励政策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 ||||
事项政 策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枣阳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枣政办函〔2023〕73号)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 层级 | 县级 | 政策 编号 | 枣政办函〔2023〕73号 |
享受主体 | 获批省、襄阳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 | ||||
待遇优惠 | 对企业新获批省、襄阳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批备案省、襄阳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 ||||
享受条件 | 新获批省、襄阳市级科技创新平台 | ||||
申报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办理渠道 | 枣阳市科经局科技管理股 | ||||
政策时限 | 2026年1月1日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市科经局张中正咨询电话:0710-6315089 |
枣阳市给予创新孵化平台政策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创新孵化平台奖励 | ||||
事项政 策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枣阳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枣政办函〔2023〕73号)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 层级 | 县级 | 政策 编号 | 枣政办函〔2023〕73号 |
享受主体 | 获批国家、省、襄阳市级创新孵化平台的企业 | ||||
待遇优惠 |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或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享受条件 | 新获批国家、省、襄阳市级创新孵化平台 | ||||
申报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办理渠道 | 枣阳市科经局科技管理股 | ||||
政策时限 | 2026年1月1日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市科经局张中正咨询电话:0710-6315089 |
枣阳市给予创新孵化平台
绩效考核优秀奖励政策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创新孵化平台绩效考核优秀奖励 | ||||
事项政 策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枣阳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枣政办函〔2023〕73号)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 层级 | 县级 | 政策 编号 | 枣政办函〔2023〕73号 |
享受主体 | 襄阳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 ||||
待遇优惠 | 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襄阳市级年度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 ||||
享受条件 | 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襄阳市级年度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 | ||||
申报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办理渠道 | 枣阳市科经局科技管理股 | ||||
政策时限 | 2026年1月1日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市科经局张中正咨询电话:0710-6315089 |
枣阳市给予年度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年度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 | ||||
事项政 策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枣阳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枣政办函〔2023〕73号)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 层级 | 县级 | 政策 编号 | 枣政办函〔2023〕73 号 |
享受主体 | 年度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
待遇优惠 | 对年度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分两年兑现。入库当年奖励10 万元,第二年经考核验收后再奖励 10 万元。 | ||||
享受条件 | 1.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正常生产经营、稳定在库且实现应税营业收入; 3.企业签署《三年不退库承诺书》。 | ||||
申报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办理渠道 | 枣阳市科经局政策法规股 | ||||
政策时限 | 本政策措施自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市科经局 孙腊梅 咨询电话:0710-6311289 |
枣阳市鼓励争创试点示范政策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首次获批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 | ||||
事项政 策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枣阳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枣政办函〔2023〕73号)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 层级 | 县级 | 政策 编号 | 枣政办函〔2023〕73 号 |
享受主体 | 首次获批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企业 | ||||
待遇优惠 | 对首次获批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企业(申报主体),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享受条件 | 首次获批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
申报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办理渠道 | 枣阳市科经局政策法规股 | ||||
政策时限 | 本政策措施自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市科经局 孙腊梅 咨询电话:0710-6311289 |
枣阳市给予企业排名奖励政策
(全省工业企业100强)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企业排名奖励政策(全省工业企业100强) | ||||
事项政 策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枣阳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枣政办函〔2023〕73号)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 层级 | 县级 | 政策 编号 | 枣政办函〔2023〕73号 |
享受主体 | 入围全省工业企业100强的企业 | ||||
待遇优惠 | 入围全省工业企业100强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入围奖励50万元。 | ||||
享受条件 | 入围全省工业企业100强的企业 | ||||
申报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办理渠道 | 枣阳市科经局企业服务股 | ||||
政策时限 | 2026年1月1日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市科经局敖洪明咨询电话:0710-6313756 |
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政策
事项名称 | 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政策 | ||||
事项政 策依据 | 《关于拨付农村客运发展地方配套资金的请示》 | ||||
政策 属性 | 免申即享类 | 政策 层级 | 省级 | 政策 编号 | (枣交文〔2022〕142号) |
惠及对象 | 枣阳市市域内在册农村客运车辆主体 | ||||
待遇优惠 | 依省厅文件精神为准 | ||||
申请条件 | 在册农村客运车辆 | ||||
办理方式 | 线下办理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符合条件即享 | ||||
政策时限 | 2022年12月31日完成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交通运输局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付余锋 咨询电话:18186290625 |
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政策
事项名称 | 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政策 | ||||
事项政 策依据 | 《关于拨付2023年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地方配套资金的请示》 | ||||
政策 属性 | 免申即享类 | 政策 层级 | 省级 | 政策 编号 | (枣交文〔2023〕189号) |
惠及对象 | 枣阳市市域内在册农村客运车辆主体 | ||||
待遇优惠 | 依省厅文件精神为准 | ||||
申请条件 | 在册农村客运车辆 | ||||
办理方式 | 线下办理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符合条件即享 | ||||
政策时限 | 2023年12月31日完成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交通运输局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付余锋 咨询电话:18186290625 |
枣阳市给予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奖励
(承担制定(修订)标准单位、企业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奖励 | ||||
事项政策 依据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办发电 ﹝2020﹞31号 |
惠及对象 | 承担制定(修订)标准单位、企业 | ||||
待遇优惠 | 对承担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和襄阳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 ||||
申请条件 | 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 | ||||
办理方式 | 免申即享类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骆琼 0710-6312203 市行政服务大厅 惠企政策(注册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15170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创造奖励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创造奖励 | ||||
事项政策 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发 〔2021〕11号 |
惠及对象 |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 ||||
待遇优惠 | 对国家、省、襄阳市、枣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4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试点)企业、襄阳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枣阳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6万元、8万元、4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
申请条件 | 符合条件企业 | ||||
办理方式 | 免申即享类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政策时限 | 2021年8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杨珊珊 0710-6312203 市行政服务大厅 惠企政策(注册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15170 |
枣阳市给予专利成果转化奖励
(企事业单位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专利成果转化奖励 | ||||
事项政策 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发 〔2021〕11号 |
惠及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等 | ||||
待遇优惠 | 对购买专利并实施应用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补助。对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转化的项目,按专利技术交易额的80%给予最高40万元的补贴;专利成功转化的,按照本专利产品当年盈利的纳税收据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60万元,只限一次。重点支持高校院所以许可、转让等方式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按当年专利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补贴,年最高补贴不超过80万元。 | ||||
申请条件 | 符合条件企事业单位 | ||||
办理方式 | 免申即享类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政策时限 | 2021年8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杨珊珊 0710-6312203 市行政服务大厅 惠企政策(注册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15170 |
枣阳市给予专利配套奖励
(企事业单位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专利配套奖励 | ||||
事项政策 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发 〔2021〕11号 |
惠及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等 | ||||
待遇优惠 | 对获评国家专利金奖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专利优秀奖给予2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专利金奖、银奖及优秀发明人奖的给予1∶0.8的配套奖励。对获省三大工程”及其他省级项目的企业给予1:0.8的配套奖励。 | ||||
申请条件 | 符合条件企事业单位 | ||||
办理方式 | 免申即享类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政策时限 | 2021年8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杨珊珊 0710-6312203 市行政服务大厅 惠企政策(注册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15170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宣传奖励
(社会服务机构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宣传奖励 | ||||
事项政策 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发 〔2021〕11号 |
惠及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等 | ||||
待遇优惠 | 对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办的活动,给予承办单位活动成本50%,最高8万元补贴;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大赛评选出的优秀项目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 | ||||
申请条件 | 符合条件企事业单位 | ||||
办理方式 | 免申即享类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政策时限 | 2021年8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杨珊珊 0710-6312203 市行政服务大厅 惠企政策(注册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15170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奖励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奖励 | ||||
事项政策 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发 〔2021〕11号 |
惠及对象 | 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 ||||
待遇优惠 | 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在知识产权密集型重点市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每年8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 | ||||
申请条件 |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 ||||
办理方式 | 免申即享类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政策时限 | 2021年8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杨珊珊 0710-6312203 市行政服务大厅 惠企政策(注册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15170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及平台奖励
(企事业单位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及平台奖励 | ||||
事项政策 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发 〔2021〕11号 |
惠及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 ||||
待遇优惠 | 对已与高校正式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实际开展研发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且依托产学研合作实施具体项目,并已完成相应研发成果的(以校企共同申报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为依据)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助。支持和鼓励高校院所在本地设立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及产业研究机构等平台,对在本市正式落地的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及产业研究机构、研究院分院(含中心、工作站、所)或产业研究院分院(含中心、工作站、所),给予20万元的资助。 | ||||
申请条件 | 企事业单位 | ||||
办理方式 | 免申即享类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政策时限 | 2021年8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杨珊珊 0710-6312203 市行政服务大厅 惠企政策(注册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15170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基础教育创新奖励
(学校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基础教育创新奖励 | ||||
事项政策 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发 〔2021〕11号 |
惠及对象 | 符合条件的学校 | ||||
待遇优惠 | 对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枣阳市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含正规教育培训机构)分别给予16万元、8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枣阳市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含正规教育培训机构)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2.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申请条件 | 学校 | ||||
办理方式 | 免申即享类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政策时限 | 2021年8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杨珊珊 0710-6312203 市行政服务大厅 惠企政策(注册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15170 |
枣阳市给予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奖励
(主导制定(修订)标准单位、企业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奖励 | ||||
事项政策 依据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支持农业产业振兴奖补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函[2022]20号 |
惠及对象 | 单位、企业 | ||||
待遇优惠 | 对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省级或襄阳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申请条件 | 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 | ||||
办理方式 | 免申即享类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政策时限 | 2022年3月19日至2026年3月18日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骆琼 0710-6312203 市行政服务大厅 惠企政策(注册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15170 |
枣阳市给予新获得湖北精品称号企业奖励
(新获得湖北精品称号企业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新获得湖北精品称号企业奖励 | ||||
事项政策 依据 | 襄阳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市级 | 政策编号 | 襄发﹝2022﹞19号 |
惠及对象 | 符合条件的学校 | ||||
待遇优惠 | 对新获得湖北精品称号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申请条件 | 新获得湖北精品称号企业 | ||||
办理方式 | 免申即享类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免申即享,部门兑现 | ||||
政策时限 | 2022年12月27日至2025年12月26日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琚运波 咨询电话:0710-6312203 |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
事项名称 |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 | ||||
事项政 策依据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6号) | ||||
政策属性 | 费用减免类 | 政策 层级 | 市级 | 政策 编号 | 襄政办函〔2020〕36号 |
享受主体 | 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和新注册地址在枣阳市内的企业 | ||||
待遇优惠 | 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包括企业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各1枚,共4枚;自2022年3月12日起,对新开办企业免费增加合同专用章和报关专用章各1枚,一套共6枚。 | ||||
享受条件 | 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和新注册地址在枣阳市内 | ||||
申报流程 | 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 ||||
办理渠道 | 申请人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相关数据经系统自动传递给印章制作单位。新登记的企业自助打印营业执照后,可到统一出件窗口”领取印章,也可以在网上申请印章免费邮寄服务。 | ||||
政策时限 | 2020 年 7 月 1 日起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咨询电话:0710-6225899 |
区域性统一评价评价成果应用
事项名称 | 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应用 | ||||
事项政 策依据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第二批次项目化”推进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第三批次项目化”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函〔2021〕38号) | ||||
政策属性 | 费用减免类 | 政策 层级 | 市级 县级 | 政策 编号 | 枣政办函〔2021〕38号 |
享受主体 | 取得招委会批复,在区域性统一评价地块范围内,符合入驻园区主导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 | ||||
待遇优惠 | 2019年8月以来,我市在开发区(含调区扩区)范围内,开展第二批次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文物保护、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8个专题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2021年6月以来,我市开展第三批次项目化”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在第二批次的基础上新增节能评估专题。两次区域性统一评价范围共10288.79亩。入驻区域内的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时,可不再单项评价,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审结果。 | ||||
享受条件 | 入驻枣阳市项目化”区域性统一评价地块范围内、通过招委会批复 | ||||
申报流程 | 新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并确定建设地点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由召集人组织各成员单位,结合拟建项目的建设地点、所属行业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和限时并联办理。 | ||||
办理渠道 | 线下办理 | ||||
政策时限 | 2019 年 8月起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股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咨询电话:0710-6225899 |
关于统一住房公积金网厅登录方式暨更换新版CA数字证书的通知
事项名称 | 关于统一住房公积金网厅登录方式暨更换新版CA数字证书的通知 | ||||
事项政策依据 |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统一住房公积金网厅登录方式暨更换新版CA数字证书的通知》 | ||||
政策属性 | 惠企政策 | 政策层级 | 市级 | 政策编号 | |
享受主体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 ||||
待遇优惠 |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免费为各缴存单位办理新版CA数字证书。 | ||||
享受条件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可享受 | ||||
申报流程 | 申报更换新版CA数字证书时享受 | ||||
办理渠道 | 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 | ||||
政策时限 | |||||
责任单位 |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康爱国 18934604588 |
二、依申请办理类
枣阳市给予见习基地吸纳见习人员的补贴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见习基地吸纳见习人员的补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 ||||
事项政策依据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8〕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1〕44 号);市人社局 教育局 科技局 经信局等十部门关于转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有关部门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襄人社函〔2022〕30 号) | ||||
政策属性 | 资金补贴 | 政策 层级 | 省级 | 政策 编号 | 鄂人社规〔2018〕1号 |
惠及对象 |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 ||||
待遇优惠 |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的见习基地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 | ||||
申请条件 | 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可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议书》、《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银行流水单、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见习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 | ||||
办理流程 | 受理:枣阳市人事档案管理中心0710-6326230 审核:枣阳市人事档案管理中心0710-6326230 办结:枣阳市人事档案管理中心0710-6326230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枣阳市人事档案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710-6326230 枣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咨询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26230 |
枣阳市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及应届高校毕业生) | ||||
事项政策依据 |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政发[2017]102号) 《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军区动员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 | ||||
政策属性 | 资金补贴 | 政策 层级 | 省级 | 政策 编号 | 鄂财政发[2017]102号 鄂人社发[2021]24号 |
惠及对象 | 企业 | ||||
待遇优惠 | 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
申请条件 |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含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 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 | ||||
申请材料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伍证、毕业证、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发放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10-6322098 |
枣阳市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及应届高校毕业生) | ||||
事项政策依据 | 1.《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实施才聚荆楚”工程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就工发[2022]3号) 2.《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政发[2017]102号)、 3.《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助力稳岗扩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襄阳劳管[2022]8号) | ||||
政策属性 | 资金补贴 | 政策 层级 | 省级 | 政策 编号 | 鄂就工发[2022]3号 鄂财政发[2017]102号 襄劳就管[2022]8号 |
惠及对象 | 企业 | ||||
待遇优惠 |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 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
申请条件 | 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 | ||||
申请材料 | 《枣阳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枣阳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发放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10-6322098 |
枣阳市给予失业保险金申领的补贴
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
事项政策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 | ||||
政策属性 | 资金补贴 | 政策层级 | 国家级 | 政策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 |
惠及对象 | 参保失业职工 | ||||
待遇优惠 |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申请条件 |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复核→次月发放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10-6322098 |
枣阳市给予技能提升的补贴
事项名称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
事项政策依据 | 《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 | ||||
政策属性 | 资金补贴 | 政策 层级 | 省级 | 政策 编号 | 鄂人社发[2017]34号 |
惠及对象 | 参保企业职工 | ||||
待遇优惠 | 1.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
申请条件 |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复核→次月发放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10-6322098 |
枣阳市给予首次创业的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首次创业的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 | ||||
事项政策依据 | 《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人行襄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在襄就业创业实施细则><返乡人员在襄就业创业实施细则><就业困难人员在襄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襄人社发〔2023〕4号) | ||||
政策属性 | 资金补贴 | 政策 层级 | 市级 | 政策 编号 | 襄人社发〔2023〕4号 |
惠及对象 |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5年内返乡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 | ||||
待遇优惠 | 2000元-5000元 | ||||
申请条件 | 在枣阳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办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且在省内未享受过此项补贴。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1.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毕业证或学生证(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5.外出(返乡)证明和带动就业证明(申请返乡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 6. 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中的认定页码(申请就业困难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7. 带动就业人员工资发放记录或银行转账流水等资料; 8.申请人社保卡。 | ||||
办理流程 | 登录襄阳人社APP,注册登录,点击[服务]- [就业创业] -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一[大学生(返乡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 [ 开始办理]填写申报人本人基本信息及本人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拍照上传《居民身份证》银行转账流水等相关资料,并签署《个人承诺书》点击[提交] 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按营业执照所在地受理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件,经办机构必须填写具体退回意见。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时限为准)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枣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咨询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22098 |
枣阳市个人申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事项名称 | 关于枣阳市创业人员申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 ||||
事项政策依据 |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 ||||
政策属性 | 创业扶持 | 政策 层级 |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 | 政策 编号 | 鄂财金【2023】34号 |
惠及对象 | 符合重点就业群体的个人 | ||||
待遇优惠 | 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向人社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30 万元、总额不超过 400 万元给予捆綁式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 ||||
申请条件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请人通过下载鄂汇办”、i襄阳”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关注襄阳市融资担保集团”,点击就业创业”版块,进入创业担保贷”界面,线上提交申请资料。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复核→审批→银行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田方 咨询电话:0710-6329789 枣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咨询窗口 |
枣阳市小微企业申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事项名称 | 关于枣阳市创业人员申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 ||||
事项政策 依据 |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 ||||
政策属性 | 创业扶持 | 政策 层级 |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 | 政策 编号 | 鄂财金【2023】34号 |
惠及对象 | 符合条件要求的小微企业 | ||||
待遇优惠 |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 ||||
申请条件 | 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携带《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微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直接在人社部门申请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复核→审批→银行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田方 咨询电话:0710-6329789 枣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咨询窗口 |
枣阳市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高级技师一级)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高级技师一级) | ||||
事项政策依据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职业技能 提升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襄人社发〔2019〕204号) | ||||
政策属性 | 资金补贴 | 政策 层级 | 市级 | 政策 编号 | 襄人社发 〔2019〕204 号 |
惠及对象 | 企业 | ||||
待遇优惠 | 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高级技 师 5000 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 ||||
申请条件 | 培训对象为企业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条件的技师。企业联合具备资质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完成理论和实操培训,培训人员通过培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1.在开展新技师培训前,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 训开班申请表、新技师培训教学计划、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培训学员花名册、培训机构和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书、申报单位 信用承诺书。人社部门可通过职工参保信息核实数据的,不再要 求企业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 2.完成培训任务后,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襄阳市职业 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请表;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 领明细表;不少于 10 个课时的视频资料、培训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 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申报的无需提供)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放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咨询电话:0710-6321460 |
枣阳市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技师二级)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技师二级) | ||||
事项政策依据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襄人社发〔2019〕204 号) | ||||
政策属性 | 资金补贴 | 政策 层级 | 市级 | 政策 编号 | 襄人社发〔2019〕204号 |
惠及对象 | 企业 | ||||
待遇优惠 | 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技 师 3500 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 ||||
申请条件 | 培训对象为企业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条件的高级工。企业联合具备资质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完成理论和实操培训,培训人员通过培训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1.在开展新技师培训前,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培训开班申请表、新技师培训教学计划、襄阳市职业技 能提升行动培训学员花名册、培训机构和企业签订的培训协 议书、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人社部门可通过职工参保信息 核实数据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 2.完成培训任务后 ,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襄阳市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请表;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 训补贴申领明细表;不少于 10 个课时的视频资料、培训机构行政 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申报的无需提供)。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放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咨询电话:0710-6321460 |
枣阳市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新型学徒制)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新型学徒制) | ||||
事项政策依据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企业新型 学徒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襄人社发(2019)151号) | ||||
政策属性 | 资金补贴 | 政策 层级 | 市级 | 政策 编号 | 襄人社发(2019)151号 |
惠及对象 | 企业 | ||||
待遇优惠 | 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5000 元、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 6000 元,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 4000 元。企业可预支不超过 50%的培训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补贴资金。 | ||||
申请条件 |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 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 对象。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 工人为主,培训期限通常中级工为 1 年,高级工为 2 年,特殊情 况可延长到 3 年。 2.大中型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可独立办班开展培训,小微企 业可联合办班开展培训。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1.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前,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 报书、企业信用承诺书、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表;培训学 徒名册、培训机构和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书。人社部门可通过职 工参保信息核实数据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 2.完成培训任务后,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新 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表;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申报补贴的无需提供);完成培训任务并取 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学徒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少于 10 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放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咨询电话:0710-6321460 |
枣阳市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岗位技能培训)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岗位技能培训) | ||||
事项政策依据 |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 号) | ||||
政策属性 | 资金补贴 | 政策 层级 | 市级 | 政策 编号 | 鄂人社发(2023)1 号 |
惠及对象 | 企业 | ||||
待遇优惠 | 鼓励企业开展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按照每人500元给予企业补贴。 | ||||
申请条件 |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象为省内企业在岗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应面向与本企业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技能工种。用工规模在30人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应与具备培训能力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合作开展。培训时长不少于20个课时,每个课时不少于45分钟。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1.计划开班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开班申请表、教学计划、学员花名册等资料。人社部门应当通过省企保系统(失业保险)比对参保情况,并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工种是否急需紧缺、专账资金结余等情况综合研判。 2.完成培训任务后,企业应于培训期间或培训任务完成后,通过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培训学员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培训图片或视频材料(不少于3次)等资料。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相关补贴。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放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咨询电话:0710-6321460 |
枣阳市工业项目审批涉及测绘中介服务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事项名称 | 工业项目审批涉及测绘中介服务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 ||||
事项政策依据 | 《枣阳市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及收费优化方案》 | ||||
政策属性 | 减轻税费 负担 | 政策层级 | 县市级 | 政策 编号 | 枣政办发<2016>41号 |
享受主体 | 2017年以后,枣阳市新建或在建的工业项目 | ||||
待遇优惠 | 工业项目中介测绘费用减半收取 | ||||
享受条件 | 2017年以后,枣阳市在建或新建的工业项目 | ||||
申报流程 | 测绘服务机构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以收费下限半价开具收费单,交由行政审批局审核通过,统一上报由市财政拨付。 | ||||
办理渠道 | 工业项目经办人,到测绘机构财务部门填写《工业项目减免审核表》,一式两份,到行政审批局审核批准。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枣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 0710-6224124 |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事项名称 | 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
待遇优惠 |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事项名称 | 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
待遇优惠 |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事项名称 | 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 |
事项政策 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
待遇优惠 | 1.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2.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
事项名称 | 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 |
事项政策 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
待遇优惠 | 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事项名称 | 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 |
事项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
待遇优惠 | 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办理渠道 | 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10-6317088 |
事项名称 | 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类 | ||||
事项政策依据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枣阳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枣政办函【2023】73号) | ||||
政策属性 | 资金 补贴 | 政策 层级 | 县级 | 政策 编号 | 枣政办函【2023】73号 |
享受主体 | 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且生产设备投资 200 万元及以上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库并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 | ||||
待遇优惠 | 按照项目总投资额(含新征地、新建厂房、新进设备等)的10% 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 ||||
享受条件 | 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且生产设备投资 200 万元及以上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库并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 | ||||
申报流程 | 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申报,向科技经信局提交申报资料初审,初审合格后申报资料将交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测算,补贴金额测算后,由科技经信局按程序会研通过并函告市财政局按照无申请兑付流程拨付资金。 | ||||
办理渠道 | 枣阳市科经局投资技改股 | ||||
政策时限 | 本政策措施自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市科经局 张爽 咨询电话:15271986301 |
枣阳市支持企业技改提质政策
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政策
事项名称 | 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政策 | ||||
事项政策依据 |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 属性 | 依申请办理 | 政策 层级 | 省级 | 政策 编号 | (鄂交发〔2022〕75号) |
惠及对象 | 入规公路货物运输企业、年度公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综合评价排名全省前 50 位的规上道路货运企业名单 | ||||
待遇优惠 | 依省厅文件精神为准 | ||||
申请条件 | 申报范围为 2023 年度纳入交通运输部一套表中的规上道路货运企业。按照部有关要求,规上道路货运企业应主营交通运输、车辆数在 50 辆及以上(不含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企业年营收 1000 万以上。 | ||||
办理方式 | 线下办理 | ||||
申请材料 | 申请表、承诺书、运输台账、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台账、车辆运输台账、货运周转量情况、纳税申报表(税务局盖章)、公司相关文件 | ||||
办理流程 | 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县市交通运输局初审并公示后提交襄阳市交通运输业局、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第三方公司复审 | ||||
政策时限 | 2023年12月31日完成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交通运输局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付余锋 咨询电话:18186290625 |
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政策
事项名称 | 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政策 | ||||
事项政策依据 |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公路货物运输业、多式联运、货运代理业发展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
政策 属性 | 依申请办理 | 政策 层级 | 省级 | 政策 编号 | (鄂交发〔2023〕83号) |
惠及对象 | 1.2023年11月-12月符合条件的新增列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公路货运企业名单的公路货物运输企业; 2.2023年度新增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名录库的多式联动企业; 3.2023年度新增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名录库的货运代理企业; 4.对已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的公路货物运输企业; | ||||
待遇优惠 | 依省厅文件精神为准 | ||||
申请条件 | 申报范围为 2023 年度纳入交通运输部一套表中的规上道路货运企业。按照部有关要求,规上道路货运企业应主营交通运输、车辆数在 50 辆及以上(不含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企业年营收 1000 万以上。 | ||||
办理方式 | 线下办理 | ||||
申请材料 | 申请表、承诺书、运输台账、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台账、车辆运输台账、货运周转量情况、纳税申报表(税务局盖章)、公司相关文件 | ||||
办理流程 | 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县市交通运输局初审并公示后提交襄阳市交通运输业局、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第三方公司复审。 | ||||
政策时限 | 2024年12月31日完成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交通运输局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付余锋 咨询电话:18186290625 |
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事项名称 | 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 ||||
事项政策 依据 |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的通知》 | ||||
政策属性 | 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 政策 层级 | 市级 | 政策 编号 | |
惠及对象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待遇优惠 | 降低首付款比例。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从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从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5%。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比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一笔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比照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3、明确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情形 1.借款人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行政区域(县、市、区)范围内的贷款次数; 2.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被政府征收或回购,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经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退回用于该套住房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借款人离异,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 4、优化收入认定标准。借款人月收入金额统一以借款人连续6个月(含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月收入金额优先以其连续6个月(含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 ||||
申请条件 | 全市范围内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中心受理申报材料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申报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享受 | ||||
政策时限 | 2024.6.28-2026.6.28 | ||||
责任单位 | 住房公积金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康爱国 18934604588 |
枣阳市给予园区知识产权建设和创新创业奖励
(知识产权园区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园区知识产权建设和创新创业奖励 | ||||
事项政策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发 〔2021〕11号 |
惠及对象 | 知识产权园区 | ||||
待遇优惠 | 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40万元、1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16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申请条件 | 符合条件的园区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1.相关荣誉批文通知; 2.申请表:奖励资金申请表; 3.帐号信息。 | ||||
办理流程 | 知识产权园区按照文件要求向枣阳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枣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并推荐的,正式行文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后兑现资金。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杨珊珊 0710-6312203 市行政服务大厅 惠企政策(注册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15170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奖励
(专利服务企业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奖励 | ||||
事项政策 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发 〔2021〕11号 |
惠及对象 | 专利服务企业 | ||||
待遇优惠 | 对开展专利保险业务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出保险费用的25%给予资助,一项专利保险在保险期内资助总额最高8万元。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40万元。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或经认定的类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对获得该笔资金所发生的担保费或保险费给予实际融资金额3%的补贴,且每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最高均为8万元。 | ||||
申请条件 | 符合条件专利服务企业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1.相关荣誉批文通知; 2.申请表:奖励资金申请表; 3.帐号信息。 | ||||
办理流程 | 专利服务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枣阳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枣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并推荐的,正式行文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后兑现资金。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杨珊珊 0710-6312203 市行政服务大厅 惠企政策(注册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15170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案件援助奖励
(专利权人、合法专利使用权人)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案件援助奖励 | ||||
事项政策 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发 〔2021〕11号 |
惠及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等 | ||||
待遇优惠 | 对国内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每件不超过8万元,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每件不超过16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援助金额累计不超过80万元。 | ||||
申请条件 | 符合条件企事业单位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1.相关文件通知,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票据; 2.申请表:奖励资金申请表; 3.帐号信息。 | ||||
办理流程 | 专利权人、合法专利使用权人按照文件要求向枣阳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枣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并推荐的,正式行文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后兑现资金。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杨珊珊 0710-6312203 市行政服务大厅 惠企政策(注册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15170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奖励
(企事业单位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给予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奖励 | ||||
事项政策 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发 〔2021〕11号 |
惠及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 ||||
待遇优惠 | 对各类市场主体培养或引进的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并在本地代理机构执业的,每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或引进一名专利代理师给予市场主体1万元的奖励;对于具备专利代理资质并在我市设立分所,且已办理营业执照并当年正式营业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给予3万元资助。 | ||||
申请条件 | 企事业单位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1.相关荣誉批文通知; 2.申请表:奖励资金申请表; 3.帐号信息。 | ||||
办理流程 | 企事业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向枣阳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枣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并推荐的,正式行文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后兑现资金。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杨珊珊 0710-6312203 市行政服务大厅 惠企政策(注册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15170 |
枣阳市促进广告业发展奖励
(广告园区运营者、广告基地、经营单位、企业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促进广告业发展奖励 | ||||
事项政策 依据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枣阳市广告业发展(2023-202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发〔2023〕9号 |
惠及对象 | 广告园区运营者、广告各类基地、经营单位、广告企业等 | ||||
待遇优惠 | 1.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广告产业园,分别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主体200万元、100万元; 2. 对新获得省广告产业孵化基地、广告人才培训基地、广告创作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基地运营主体50万元;3.对在省市场监管局、省广告协会组织的公益广告作品大赛上新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获奖单位(个人)3万元、2万元、1万元; 3. 对新获得中国广告协会CNAAI”CNAAII”CNAAIII”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市场主体(一级、二级、三级广告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 对在中国广告协会组织的中国国际广告节上获得金、银、铜奖(一等、二等、三等奖)、入围奖(优秀奖)的广告作品,分别奖励获奖单位(个人)10万元、8万元、5万元、1万元; 6对参加广告审查员、高级广告审查员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一次性给予其所在单位2000元、5000元补助; 7. 对企业(单位)参加中国国际广告节(论坛)、湖北省广告节(论坛),按注册费3000元/个给予支持。企业(单位)实际支出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支持。对在中国国际广告节(论坛)、湖北省广告节(论坛)会议上进行主旨发言的企业(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1.5万元; 8. 对新晋级广告业务年收入达到5千万元(含)以上、3千万元(含)至5千万元(不含)、1千万元(含)至3千万元(不含)的入库广告经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9.将湖北省广告节(论坛)争取在枣阳举办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主办方给予相应的补贴。一个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同时符合第1条、第2条、第8条中的两项以上(含两项)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奖励措施。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级其他政策规定奖补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补政策。 | ||||
申请条件 | 符合条件的广告园区运营者、广告各类基地、经营单位、广告企业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1.相关荣誉批文通知; 2.申请表:奖励资金申请表; 3.帐号信息。 | ||||
办理流程 | 园区运营者、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枣阳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枣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并推荐的,正式行文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后兑现资金。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罗建军 0710-6312203 市行政服务大厅 惠企政策(注册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0-6315170 |
枣阳市信用修复优化服务
(经营主体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信用修复优化服务 | ||||
事项政策 依据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国家级 | 政策编号 | 国市监信规 〔2021〕3号 |
惠及对象 | 符合条件经营主体 | ||||
待遇优惠 | 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 ||||
申请条件 | 经营主体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办理流程 | 经营主体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枣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办理信用修复。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陈勇玲 咨询电话:0710-6312203 |
枣阳市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经营主体类)
事项名称 | 枣阳市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事项政策 依据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市监发 〔2022)11号 |
惠及对象 | 符合条件经营主体 | ||||
待遇优惠 |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 ||||
申请条件 | 经营主体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办理流程 | 经营主体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枣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办理提前移出。 | ||||
政策时限 | 长期有效(具体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陈勇玲 咨询电话:0710-6312203 |
工业项目审批服务费用减免
事项名称 | 工业项目审批服务费用减免 | ||||
事项政 策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及收费优化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6〕41号) | ||||
政策属性 | 费用减免类 | 政策 层级 | 县级 | 政策 编号 | 枣政办发〔2016〕41号 |
享受主体 | 取得市政府批准新征地工业项目,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一事一议”项目,特事特办项目,政府性投资工程及为民办实事项目 | ||||
待遇优惠 | 工业项目立项、供地、建设及验收各阶段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政府性基金一律缓收;有偿服务型收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减半征收,定期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市财政予以补贴,相关单位不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 ||||
享受条件 | 《枣阳市工业项目减免费用审核表》 项目合同书或招委会批复 | ||||
申报流程 | 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相关审批服务单位填报《枣阳市工业项目减免费用审核表》,经市行政审批局核算后,当场办理。 | ||||
办理渠道 | 线下依申请办理 | ||||
政策时限 | 2016 年 7月起 | ||||
责任单位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股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咨询电话:0710-6225899 |
枣阳市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事项名称 | 枣阳市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 ||||
事项政策依据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函〔2023〕50 号 | ||||
政策属性 | 行政奖励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枣政办函〔2023〕50号 |
惠及对象 | 全市金属冶炼、矿山、涉及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涉氨制冷、工业煤气生产(使用)以及全市规模以上重点工矿商贸企业 | ||||
待遇优惠 | (一)对当年完成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设计验收报告》三同时”工作的企业予以5万元奖励(以验收报告完成日期为准参加当年评审)。 (二)对当年完成《企业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报告》或《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企业予以3万元奖励(以报告完成日期为准参加当年评审)。 (三)对当年完成安全生产一级或二级标准化创建的企业予以3万元奖励(以证书发放日期为准参加当年评审)。 (四)对当年完成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的企业予以2万元奖励(以证书发放日期为准参加当年评审)。 | ||||
申请条件 | (一)企业本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必备项)。 (二)企业较好贯彻落实《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指引》和《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指引》(鄂安办〔2022〕51号)(必备项)。 (三)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3〕5号)。 (四)企业积极贯彻并完成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取得相应证书(第3条未完成,本条不得参评)。 | ||||
办理方式 | 依申请”办理类 | ||||
申请材料 | 《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经费补助申请表》 及相关报告、证书等印证材料 | ||||
办理流程 | (一)申报时间:以年度经济通报表扬对象统计上报通知时间为准,逾期不予评报。 (二)申报程序: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申报通知后,各镇(办、区)督促辖区企业填报《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经费补助申请表》及印证材料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接收各企业申报材料并汇总。 (三)资料审核: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对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审核,通过后,在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 (四)补助兑现: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与年度经济工作奖励同渠道兑现。 | ||||
政策时限 | 每年以具体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枣阳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枣阳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危化企业:许婷,18062237185 工矿企业:王波,13995781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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