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围绕全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市五大产业生态圈建设,聚焦萧山区“2+3+X”先进制造业集群体系,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全国开发区排名争先进位和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争先创优
1.突出贡献企业。根据年度考核细则,公布不超过20家突出贡献企业,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强工业企业。根据年度考核细则,公布不超过20家强工业企业,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强建筑业企业。根据年度考核细则,公布不超过10家强建筑业企业,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强服务业企业。根据年度考核细则,公布不超过20家强服务业企业,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5.强科技创新企业。根据年度考核细则,公布不超过20家强科技创新企业,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6.强投资项目。根据年度考核细则,公布不超过10个强投资项目,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鼓励招新引优
7.加大对外开放。对当年实际利用制造业外资在300万美元(含)以上且不新增土地项目,3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部分按当年度实际入库的2%给予资助,1000万美元(含)以上部分按当年度实际入库的3%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当年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实际利用服务业外资在300万美元(含)以上且不新增土地项目,3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部分按当年度实际入库的1%给予资助,1000万美元(含)以上部分按当年度实际入库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当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8.加大市场化招商。对实际到位外资在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外资项目,分别给予引荐单位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9.壮大“地瓜经济”项目。经经发局认定,存量企业业务回归或剥离生产业务新设规上工业企业或直接转为规上工业企业的,且当年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超过开发区平均增速的,自新设立(或新转为、剥离成立)起两年,每年按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做大做强
10.做强工业规模。对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增加值增量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增加值增量1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每100万元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增加值增量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每100万元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条款与第9条按就高不重复进行资助。
11.做大服务业规模。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服务业增加值3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增加值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以上两项资助按就高不重复进行资助。
12.扩大工业投资。对当年度完成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核定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当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按核定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当年度完成设备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超出部分再额外给予5%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四、推动产业集群
13.鼓励开展产业链合作。经经发局认定,对每年累计采购开发区内无关联规上企业配套工业产品(或配套技术服务)500万元(含)以上(被采购企业需上线“开企e链”),按发票不含税价格且已实际支付的5%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4.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对当年度获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省级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上线“开企e链”的省级小微企业园,区外新引进(或新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上市企业,每家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资助,同一类别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区外新引进(或新培育)的符合园区产业类型的规上企业,自引进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照单价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资助,最高资助额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部分为限,对园区内其他规上工业企业每年按照单价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资助,最高资助额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部分为限。
15.大力发展都市工业。经认定为“都市工业”园区,推进工业上楼且上线“开企e链”的智造空间,当年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量超5000万的,按每增量1000万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区外新引进(或新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上市企业,每家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资助,同一类别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区外新引进(或新培育)的规上工业企业,自引进(上规)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照单价不超过1.5元/平方米·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资助,最高资助额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部分为限;园区内其他规上工业企业每年按照单价不超过1.5元/平方米·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资助,最高资助额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部分为限;对新引进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新能源、智能物联等新兴产业企业,自引进当年起两年内给予单价最高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资助,两年内首次工业上规可参照区外新引进(或新培育)规上企业标准享受租金资助。
16.支持市场开拓。对产值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在开发区内举办的新品发布活动、供应商合作交流会等活动,经经发局备案,给予实际发生的活动支出费用的50%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万元。对当年产值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参加广交会及国外展会,经经发局备案,对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50%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万元。
17.支持创新转型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18.鼓励新产品开发。对新获得国际、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绿色设计和入选“浙江制造精品”的,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经鉴定验收的国家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新产品(技术)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五、推进“数实融合”
19.鼓励数字经济提质扩量。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50万元的资助;首次达到5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0亿元的营业收入给予30万元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当年度列入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列入省级以上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项目,每年按年度实际投入的30%给予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开发区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项目,每年按年度实际投入的20%给予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1.鼓励“智转数改”。支持企业进行智能工厂建设,对当年度新评定为国家、省级未来工厂,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当年度新评定为杭州市未来工厂体系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其中市级未来工厂、市级智能工厂、市级数字车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当年度列入开发区智能工厂名单的按核定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在管理提升、流程优化、系统重塑进行信息化应用,对当年经备案的信息软件应用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22.提升数字化服务供给。对剥离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服务等业务成立的数字经济企业,且服务开发区企业10家(含)以上,每年按照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服务商的荣誉的,按上述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加快梯队培育
23.鼓励升规发展。对新升规的工业企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资助,若为数字经济企业,再增加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对新升规的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及其它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退规再上规的企业不予资助。
24.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认定(含区外新迁入)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含区外新迁入)的国家级单项冠军、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的资助。
25.扩大高新企业队伍。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助;对于重新认定、新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七、深化品牌战略
26.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立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建立健全开发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体系,每年实施开发区“知识产权强企计划”项目不超过30项,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和对实际取得的一年期“开发区创新积分贷”产品的科技型企业,均予以1%的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若因企业提前还款实际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贷款使用期限予以贴息。
27.支持质量强企和标准化战略。对首次获得“品字标”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新通过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研制国际标准、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企业,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浙江标准及品字标“浙江制造、农产、服务”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家标准、行业起草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八、支持创新发展
28.提升研发机构能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和新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资助;对于区级新备案的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的资助;经批准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当年度每进站1人,按照区级建站资助标准,给予建站单位50%配套。
29.鼓励科技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当年投入额较去年同期实现增长的企业,增量不超过500万元(含)的,按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5%给予资助;增量超过在500万元但低于2500万元(含)的,按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8%给予资助;增量部分在2500万元以上的,按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2%给予资助,以超额累进计算,单个规上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30.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与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当年单个项目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经认定,项目完成后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资助;对与区外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当年单个项目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经认定,项目完成后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1.鼓励设备共享。对通过“企安心”预约使用开发区共享设备平台(经认定的)设备的,按照当年度实际使用费用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九、引育人才队伍
32.实施精英工匠培养计划。对当年度新认定为萧山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资助。对年度培养技能人才(高级工及以上)100名(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对年度自主培养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企业,分别给予500元/人、400元/人、300元/人的资助;对获评区级及以上技师工作室和首席技师的,按照上级扶持资金1:1予以配套。同一技能人才和技师工作室就高不重复享受。
33.建设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对自费参加技术转移高端培训并取得晋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经理)人,经认定,按培训费的50%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资助;对技术经纪(经理)人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每年在科研平台、科技机构内评选不超过10位优秀技术经纪人,给予5万元的资助;在规上企业内评选不超过10位优秀成果转化员,给予5万元的资助。
十、培育高端服务业
34.支持品牌促销活动。对在开发区内举办的商贸促销费、品牌论坛、会展等活动,参会参展企业超过30家且开发区内参展企业比例超50%的,经备案,给予主办方活动支出费用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品牌活动和重点活动的主办方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35.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纳入楼宇经济管理服务平台的商务楼宇,对新引进的规上服务业企业自引进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照单价不超过1.5元/平方米·天给予,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80%为限;对经认定的区级重点楼宇,按区级资助金额进行1:1配套资助。
36.加速服务业数字化转型。鼓励规上服务业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在管理提升、流程优化、系统重塑进行信息化应用,经经发局备案,按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37.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注册在开发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和浙江自贸创新中心(自贸大厦),进出口数据纳入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全年跨境电子商务出口5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每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资助;全年跨境电商出口增量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按照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的追加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推进绿色安全发展
38.鼓励绿色生产和调峰能力建设。对当年列入清洁生产、电平衡、水平衡测试计划名单的企业,经验收通过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新认定的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资助。企业自建储能项目的,经验收合格,按储能功率200元/千瓦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9.支持节能减排和绿色转型。对于工业企业当年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率在10%以上(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资助,节能率在10%以下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水污染治理(中水回用)项目、污水零直排工程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投资额20%的资助(使用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治理VOCs的项目可不参与评分)。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项目满足《浙江省低挥发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总则(试行)》要求的,按每吨VOCs削减量资助2万元,VOCs削减量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核定。上述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资助不超过150万元。
40.鼓励智慧消防和安全体系建设。工业企业、园区开展智慧消防综合提升改造的,经验收后,根据当年设备投资额的30%予以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国家一级、二级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鼓励新建项目推进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并验收通过,完成整改闭环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十二、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登记注册地址位于开发区本级范围,且纳税、统计(营收、产值、投资、研发等)等归属于开发区的市场主体和单位;房地产、金融、区属和委属国企不适用本政策,相关数据不予统计到楼宇、园区等平台;统计数据以国家一套表系统为准。
2.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别资助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资助,跨年度实行“进档差额”资助。上年未有基数的,下一年有数据产生则增幅按100%确定。“鼓励争先创优”条款所有奖项企业可重复参评,资助不可重复享受。第14、15、35条中“最高资助额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部分(或80%)为限”仅指对租金资助,享受租金资助的企业仍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其余条款,创新型产业用地参照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3.本政策可与国家、省、市、区各类政策同时享受,如上级资助项目要求开发区共同承担的,在本政策兑现中相应扣除。
4.存在以下情形的,一票否决,不得享受本政策:对项目造假、数据造假等存在骗取行为的,一律列入企业失信名单并在本政策周期内不得享受本政策;连续两年亩产效益评价为C、D类,除财政联席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一事一议”外;对因安全、消防等被省、市、区挂牌督办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完毕的;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及列入联合惩戒的。
5.各条款操作细则由各牵头单位另行制订并组织申报,通过数字化系统,按相关流程予以兑现。
6.本政策自2024年8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符合本政策补助条件的参照执行,本政策由开发区投促局、经发局、双创局、财政局、服务监管局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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