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克服疫情影响,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专项基金、专项资金设置
1.设立首位产业发展投资基金2亿元。用于培育增量,吸引适合我县发展的首位产业优质项目进入,促进重点项目快落地、快建成、快投产和稳运行。
2.设立工业产业引导基金5000万元。用于产业升级改造,支持企业通过技扩改实现绿色发展、安全发展、规模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支持招商引资企业优质项目建设。
3.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4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培育市场主体,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降低成本,支持企业创牌申证,支持绿色和安全发展;支持盘活存量资产;支持产业集群(基地)建设和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4.设立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2500万元。主要用于提升主导产业集群创新能力、培育壮大科技型市场主体、鼓励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建设发展创新创业平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数字经济转型发展、实施农业创新引领行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等。
二、鼓励培育市场主体
5.鼓励“小升规”。对新进规模工业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奖励3万元。“小升规”企业,以上年实缴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为基数,对新增实缴税金县级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其中第1年给予奖励100%、第2年给予奖励50%、第3年给予奖励30%。
6.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当年引进、成立有研发、设计、检测成果的研发设计类、检验检测类企业或市级以上为工业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编制项目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其入驻县科技孵化基地,免收租金3年。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以上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市场化生产性公共服务中介机构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7.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间合并重组新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会计年度上缴税收比合并重组前同比增长10%,给予新设立企业管理层一次性综合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不得高于该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不含矿山类企业)。
8.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因上市改制,对其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县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对成功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综合奖励700万元,如是本县首家上市工业企业再给予奖励300万元;对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综合奖励160万元;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精特新板新增挂牌企业,给予综合奖励10万元。
9.支持绿色与安全发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对当年按政策完成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整治锅炉按每蒸吨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对被省经信厅认定列入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企业,每项给予奖励2万元;被省经信厅认定为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80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奖励20万元。
10.支持首位产业商会活动。首位产业商会开展招商引资、对接国家产业商会以及组织国内知名企业家(行业专家)参加企业家沙龙活动等,根据商会开展活动发票和申请报告,给予每年最高工作经费补助5万元。
11.支持产业集群(基地)建设。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创建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2.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立项、纳入统计范围),在竣工后按项目前期环评、安评、能评等费用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亿元的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技术改造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项目(经主管部门立项、备案并纳入管理),给予其新增机械设备投资部分(不含税,下同)10%的一次性补助。
对现有生产口罩等防护产品的规模工业企业获得产品销售出口资格认证且有出口实绩的,给予其认证费用5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鼓励主营业务首超上台阶。对同一投资主体在我县投资建设工业企业,年工业产值首次达100亿元且县内入库税收超1亿元的,给予奖励3000万元。
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40亿元、60亿元和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
对首次入评“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安徽民营企业100强”的民营企业,在市以上财政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入选安庆市50强工业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14.降低企业销售成本。对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含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组织工业类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展销(不含广交会)的,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参加境外展销的,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再给予30%补助,同一企业全年累计参展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中央媒体“安徽工业精品”宣传推介,所需费用在省市补助后给予余额50%补助。
五、支持企业创牌申证
15.推进企业名特优发展。企业当年获得驰名商标的,给予奖励20万元。企业当年获得国际注册商标的,给予奖励2万元;企业当年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定的,给予奖励2万元;企业当年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给予奖励10万元;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认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企业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产品认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企业当年获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5万元。
16.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诚信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3A、2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17.支持培育核心竞争力。对企业主导制定并于当年颁布产品国家级、行业、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8.支持企业高端发展。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奖补3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信息消费试点”企业、“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企业称号的,每户给予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
对宜企登云的企业,按照购置云服务( “皖企登云”推荐云平台服务商目录内企业)金额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19.支持质量强企。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以上同级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奖励;对当年创建省级、市级、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国际标准体系认证的,每一单项给予奖励2万元。
六、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20.支持高新产业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每户给予奖励5万元;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每户给予奖励1万元。
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每户给予奖励2万元。
21.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成立的院士、博士后工作站自成立之日起正常运转的,每年分别给予工作经费补助15万元、10万元,连续补助3年。
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按照“七有”标准认定合格的,每户给予奖励1万元。
对当年获批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称号的企业,每户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对当年认定为省级新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业精品的,每个产品给予奖励10万元;对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成功的每项给予1000元奖励。
22.支持知识产权建设。对企业申请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综合奖补,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及以上的企业,每件再给予奖励2万元;对由专利机构代理的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以上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奖励5000元;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件给予奖励1000元;对当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并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工业产品(作品)参加省级以上比赛且获奖的,每个获奖产品(作品)给予产品设计人员奖励5万元。
七、加大人才队伍建设
23.奖励杰出人才。在本县落户对县财政做出突出贡献的实体企业,年纳税首次达到500万元且增幅达12%、年纳税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增幅达10%、年纳税首次达到3000万元且增幅达8%、年新增税收1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的,对为该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1名高管或高端专业人才,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用于望江购房补贴,并按奖励金额40%、40%、20%分三年拨付到位,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购房款总额。经企业推荐的高管或高端专业人才,仍须在该企业服务3年及以上,在此期间内离开服务企业的,奖励予以追回。
24.鼓励人才引进。引进人才与我县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我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和个人所得税的,按不同层次发放生活补贴,具体内容按《望江县企业人才引进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25.支持提升管理水平。对规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市级(含行业协会)以上工业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提升管理培训,凭证书和发票给予培训学费全额补助。
八、鼓励发展工业经济先进单位和个人
26.鼓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制定完善工业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对各乡镇发展工业经济进行分类考核,一类乡镇前两名、二类乡镇前三名授予发展工业先进乡镇荣誉称号;对经济开发区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2020年度得分85分)以上的,授予发展工业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对“十强工业企业”企业管理人员(团队),分别奖励第一名10万元、第二名7万元、第三名5万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各3万元。
规上工业企业在省经信厅“企业服务云平台”上申报“产品产销存月报表”、“经济效益月报表”等报表全年没有缺报的,对其统计人员给予奖励1200元。
九、附则
27.在本县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在本县实施并在主管部门立项(备案)、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和技术改造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28.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欠薪欠税欠账和失信纪录“一票否决”的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29.政策“支持企业创牌申证”类当中,研发投入强度不足2%,奖补资金减半;政策第20条,第21条第2、3、4款,第22条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不含研发经费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 ):
(1)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研发强度低于5%;
(2)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研发强度低于4%;
(3)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研发强度低于3%;
30.政策第5条、第7条、第13条与税收县级留成挂钩的项目,各项奖励合计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
31.工业企业同时享受市、县政策(含招商引资政策)支持的,除具体条款明确县财政给予支持的,当年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同时享受。
32.本政策由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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