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现代化“九华圣境,灵秀青阳”建设,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制造业和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制定以下规定。
一、青阳县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规模工业企业的,除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2.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对当年设备(成品设备)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下同;单张发票10万元以上)、经县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市财政按照当年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外(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补200万元,市财政实行总额控制),县财政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再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不含原矿加工类项目或设备),单个项目县级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智能生产
3.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当年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存量企业,除市财政按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外,县财政按购置金额的5%再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县级累计最高补助25万元。
4.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升级改造。对当年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除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10万元、5万元。
(三)鼓励企业创新和争创品牌
5.对新获得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除市财政按照国家级、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外,县财政按照国家级、省级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2.5万元。对新获得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县财政按照国家级、省级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6.对新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除市财政按照国家级、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8万元外,县财政按照国家级、省级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10万元、4万元。
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除市财政按照国家级、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外,县财政按照国家级、省级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5万元、2.5万元。
7.对新获得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除市财政按照国家级、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4万元外,县财政按照国家级、省级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的,除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2万元外,县财政分别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2万元、1万元。
8.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分别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9.鼓励企业加大宣传。对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推介的企业,支持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对其宣传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四)完善服务和激励机制
10.支持产业服务及创新平台建设。对服务制造业的相关非盈利性组织由县财政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0%补助工作经费,每个组织每年不超过10万元,用于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开发与引进、企业服务等工作。
11.加大企业家培训和参展支持。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家培训、组织参加专业会展等。
12.建立激励机制。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地方财政贡献等指标,每年在制造业企业(不含原矿加工类企业)中评选八强由县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青阳县加快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鼓励外贸进出口
13.对企业当年进出口实绩达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非资源类),县财政按进出口额每美元奖励0.02元,超上年实绩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再奖励0.02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资源类产品进口企业,当年进口实绩达200万美元以上的,县财政按进口额每美元奖励0.02元,超上年实绩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再奖0.01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4.对年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出口须为本地产品出口,进口不含矿产品),支持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当年进口商品海关编码为8和9开头的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支持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按进口额每美元0.02元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不含进口旧机电产品)】。
对进口大宗商品2000万美元以上且实绩反映在我县的企业,支持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基数(上年进口实绩)部分内每美元奖励0.005元、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5.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除市财政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外,县财政再按1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
16.县级设立进出口贡献奖。对本年度进出口总额居全县前三名且当年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二)鼓励外商投资
17.支持外商投资(含再投资)项目申报市级补助资金(按单个项目核算,每到位300万美元市财政给予投资主体10万元奖励)。
(三)鼓励申报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8.对当年通过验收并运行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80万元、50万元补助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20万元。
(四)支持“走出去”
19.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投资、发生实绩的企业,支持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从次年起,对已缴纳银行备用金(300万元)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市财政每年补助2万元】。
(五)鼓励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县财政按照国际国内市场开拓支出70%的比例予以奖补。具体分项如下:
20.国内外展会补贴。县级对本年度参加由省级以上科技、工业或商务主管部门(含省级)组织的境内、境外展会的企业,对展位费、布展费、运杂费、公共交通费(限2人,不含住宿费)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展会类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1.国际认证补贴。县级对本年度新获国际认证的产品体系、管理体系认证费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认证类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2.境外商标注册。县级对本年度的境外商标注册费用给予补贴,每枚商标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23.境外专利。县级对本年度的境外专利申请费、核准费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专利类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促进社会消费
24.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单位,第二年营业额增幅不低于当年本行业限额以上增幅的,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额达到相应限上标准,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限上单位(不含本年度新纳限单位),由县财政当年一次性给予单位有关负责人2000元奖励。
25.对限额以上批发或零售企业,年营业额达1亿元且增幅达10%、20%的,支持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对限额以上住宿或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且增幅达10%的,支持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26.对专业市场运营主体搭建结算平台,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年零售额达2000万元且入驻并统一结算的商户20户以上的,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5万元。
27.支持公共商贸仓储物流中心建设。对新建或改建公共商贸仓储物流中心,仓储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且拥有所有权的配送车辆不少于5辆,采用标准化托盘,为10家以上商贸企业提供仓储物流服务的,除市财政每年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补助外,县财政每年再给予配套奖补5万元。
(七)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28.促进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电商企业达10家(每家企业网上企业店铺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超5000㎡,物业、快递、仓储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支持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每年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补助。
29.提升企业电商应用水平。对企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网上企业店铺,年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平台方开具的平台使用费、销售佣金、网络推广费等累计30万元以上的,支持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按其费用的3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对服务我县跨境电商企业10家以上、年在线跨境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
对跨境电商企业年网络交易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除市财政按其发生在我县快递费用的30%给予补助外(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县级再按30%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30.帮助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通过各种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上台阶奖励。
31.支持自营第三方电商平台发展。对企业自建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运营满1年且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
32.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对电子商务进农村承办企业(以下称承办企业)建设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称电商中心),每年根据其提供电商服务等情况,由县科技经信(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3.支持农村快递物流发展。支持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与村级电商服务站点间的下行快递给予补助,由县财政每单下行快递补助1元,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4.支持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发展。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由县财政每年给予1200元奖励。对具备本地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功能的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由县财政每年给予1500元奖励。
35.支持乡村振兴建设。对销售本地农副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县财政按年网络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销售本地农副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超50万元的电商企业,县财政按年网络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6.根据乡镇(开发区)外贸进出口、纳限、消费品零售总额、电子商务等指标完成情况,每年评选商贸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前三名给予表彰,且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县级根据限上商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财政贡献等指标,每年评选前三名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青阳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7.对研发投入总量全市前10名(研发强度达到1%以上)和研发投入强度全市前10名的“双十强”规上工业企业,除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
县财政对研发投入强度超过5%,研发投入总量超过500万元,且当年实现正增长的(以统计部门核定数),分别对研发投入总量全县前10名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第一款奖补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款奖励。
(二)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38.支持省科技重大专项。对获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由县财政按省支持同等额度,先行支持。
39.对获省立项的重大专项定向委托类技术项目,支持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先行给予50万元奖励,经认定获得科技成果后市级再给予50万元奖励)。
40.奖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除市财政按省奖励额的25%奖励研发团队外,县财政按市财政奖励额度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4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除市财政按省级奖励额度50%给予一次性奖励外,县财政再按照市财政奖励额度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第一完成单位,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包括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除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4万元、2.5万元奖励外,县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4万元、2.5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完成单位,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5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42.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青阳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由县级按照相关规定以参股、债券等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
43.鼓励引进人才。对企业每引进一名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有关规定的,除省财政每年按其年薪的3%奖励用人单位外,县财政每年再按其年薪的7%予以奖励(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仅可享受一次),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四)支持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
44.支持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除市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7.5%给予支持外,县财政按市财政奖励额度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市县奖励总和不超过50万元。
45.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除市财政按实际支付额的7.5%给予补助外,县财政按市财政奖励额度予以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市县奖励总和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46.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市财政奖励10万元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纳入高新技术培育库的企业,县财政奖励2万元。
(六)支持创新平台能力建设
47.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除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除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除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除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奖励外,县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5万元、10万元。
48.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除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5万元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5万元;对已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获省绩效评价支持的,除市财政按省支持额度的25%给予奖励外,县财政按照市财政奖励额度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除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除市财政按省奖励额度的25%给予奖励外,县财政按照市财政奖励额度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对省级特派员工作站、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市级组织的绩效考核中获前三名的,除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49.对新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50.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七)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51.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除市财政按年度租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外(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县财政按市财政奖励额度再给予配套奖励。
(八)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52.对农业高校院所与我县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践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除市财政按省奖励额度的25%给予奖励外,县财政按市财政奖励额度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53.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除市财政按省奖励额度的25%给予奖励外,县财政按市财政奖励额度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54.市财政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除市财政按省奖励额度的25%给予奖励外,县财政按市财政奖励额度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55.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按省级补助资金1:1的比例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按省级补助资金1:1的比例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九)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
56.对获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平安建设等社会发展类项目,除市财政按省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外,县财政按市财政奖励额度再给予配套奖励。
四、附则
57.上述规定支持范围为在本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同一企业或同一股东的不同企业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其中评审类项目申报不超过两项,非评审类项目除外。
58.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等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规定资金。
59.本规定由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本规定所列奖补项目的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并公开发布。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60.为保持与市级政策及县本级有关政策相衔接,本文第一部分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施行期为2020年至2022年,第二部分加快商务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和第三部分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施行期为2021年至2022年,原出台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自本规定施行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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