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实施《黑龙江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佳木斯市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加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进程,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打造我市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引进市场主体
1.支持引进龙头企业。[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围绕集成电路、高清晰新型显示、电子产品制造、智能可穿戴、数字通信、机器人、大数据、软件、信息安全、数字创意设计等重点发展产业,加快引进龙头企业。对引进企业总投资在2亿~5亿元和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给予新增贷款5年期限贴息,每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优。[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我省数字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市配套政策: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我市数字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在我市落户且投资超过1亿元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3.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高管奖励。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户不超过5名)。对年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30%测算,给予奖励。对年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测算,给予奖励。对年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70%测算,给予奖励。对年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测算,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4.支持发展总部经济。[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对数字经济领域世界和国内500强、龙头企业及境内外上市企业来我省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的,五年内分别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8%、0.5%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额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市配套政策:按省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6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经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5.支持平台招商。[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领域社会性质的招商平台,对每年招商签约落地项目达10家(单个设计类企业研发设计人员不低于20人、单个制造类和平台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每超过1家增加10万元,每个平台最高300万元。市配套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平台,我市按省奖励额度的20%进行奖励,每超过1家增加1万元,每个平台最高奖励2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经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延伸壮大数字产业链
6.支持全产业链招商。[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鼓励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开展产业链和供应链招商,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的,给予实施招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存量企业围绕产业链和供应链扩大投资,享受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配套政策: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5千万元项目的,给予实施招商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7.支持产业链创新示范。[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围绕发展数字产业开展产品示范评选活动,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和软件产品,每年评选认定不超过20个示范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市配套政策:按省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8.支持数字经济园区建设。[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数字经济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前三年供企业免费使用,之后可租可购,对先租后购的,租金可抵后期购房款项。对数字经济建设项目,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信息网络产业、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经济等经营服务项目,可参照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对数字经济发展较快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政府债券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9.支持传统产业数字化赋能。[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矿山),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矿山)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配套政策: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按照省奖励额度的2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0.支持企业“两化”融合。[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实施“互联网+工业行动计划”,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鼓励“老字号”企业积极参与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提升信息化水平。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配套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1.实施中小企业上云用云工程。[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对首次购买应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企业,省级财政按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需实际到账且取得发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产品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市配套政策:对首次购买使用云计算服务或产品、发生实际支出的工业企业,经核定达到合同服务要求,按照云服务合同额的2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2.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省级主管部门每年认定50户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省级财政对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基于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认定前50户为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市配套政策:按省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3.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建设省级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需求撮合、转型咨询、解决方案等服务。对认定的省级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市配套政策:对被认定为省级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我市数字经济领域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4.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数字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商企业实现省内生产实物类商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正增长并在省内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市配套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数字商务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商企业实现市内生产实物类商品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同比正增长并在市内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15.支持创新平台建设。[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鼓励数字经济领域龙头骨干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共同创建科技创新平台。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市配套政策:按省级奖励金额的2%给予配套奖励,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6.支持知识产权创造。[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个奖项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市配套政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个奖项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营造良好发展生态
17.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空间,保障全省信息通信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制定相关政策,推动信息基础设施与建筑物、构筑物等空间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依法免费开放公共设施和国有企业所属建筑物,利用路灯、监控杆、办公楼等公共资源,支持建设基站、机房等通信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通信管理办,各市(县)区政府〕
18.支持数字类学科建设。[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黑政办规〔2022〕12号)]鼓励我省高校加强数字类学科建设,提升办学实力,提高学科的人才培育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措施由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更调整,试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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