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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4-02-17 09:29浏览次数:

深圳市盐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3年修订)

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深圳经济特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双改”示范的重大历史机遇,大力推进盐田区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核心区和沙头角深港国际消费合作区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产业兴盐”“创新驱动”战略,全力打造“湾区核心枢纽、品质发展标杆”,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照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二章加大支持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支持。加大总部企业培育和支持力度,被认定为盐田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根据总部企业经营情况给予经营奖励。

(二)对总部企业在盐田区购置或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配套用房和政策性优惠用房)的给予资助。

第三章 强化科技创新驱动

第四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一定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研发投入扶持。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在百分之三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百分之三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比增长一百万元以上的,对增长部分加计扣除额给予百分之五追加奖励,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扶持不超过二百万元。

第六条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对科技创业项目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经营情况给予一定扶持:

(一)经营状况良好的,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二)对企业在盐田区租用的场地,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五十万元,最多资助三年。

第七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对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并报区政府同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运营机构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经费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八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资助。上一年度专利权人对外进行专利许可并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实际登记金额的百分之三给予资助。每一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资助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九条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配套资助。获得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科技创新委关于国家产业发展计划(专项)、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或获得市科技创新委技术攻关项目资助,项目在本办法施行期间立项且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的,按已到位深圳市级资助金额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单个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五百万元,单个省级项目最高资助三百万元,单个市级项目最高资助一百五十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

第十条创新载体发展资助。

(一)对本办法施行期间获批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或深圳市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所获深圳市级资助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有验收要求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资助。

(二)对本办法施行期间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配套资助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所获市科技创新委实际资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配套资助,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一千五百万元。

第十一条工业技术改造资助。对上一年度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完工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其中智能化制造部分可以叠加享受资助,按照智能化部分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三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

第十二条专精特新发展和制造业创新发展扶持。

(一)对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五十万元、十万元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工业设计项目、工业强基项目、工业互联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三首”工程项目、“单项冠军”称号、时尚产业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项目、时尚产业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项目深圳市级资助的,按所获深圳市级资助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有验收要求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资助。同一项目不与第十一条同时享受。

第四章 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发展扶持。

(一)金融企业奖励。对新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融企业总部奖励,金融企业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二亿元以下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下的,给予八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十亿元以下的,给予一千万元一次性奖励。金融控股公司奖励,给予金融控股公司一千万元一次性奖励。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奖励,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千万元一次性奖励;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八百万元一次性奖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四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二百万元一次性奖励。持牌专营机构奖励,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一千万元一次性奖励;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专营机构,给予八百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专业子公司奖励,金融机构总部的专业子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照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进行奖励;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的,给予三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三亿元以上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奖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在二亿元以下的,给予二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二亿元以上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以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三千万元以上的,给予二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五千万元以上的,给予一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的,给予二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二亿元以上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奖励。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组织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的,给予三十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资助。对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在盐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并经区政府同意给予资助的,按购房总成交价的百分之十,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五千万元的资助,每年发放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对金融企业在盐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资助,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五百万元。

第十四条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入板奖励。对首次进入深圳市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培育层、规范层的企业,按其获得市级相应奖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企业上市奖励。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首次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和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五十万元、一百万元和三百五十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三百五十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科技金融支持。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企业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百分之五十,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当年所获融资额的百分之三点五、最高一百万元资助;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按照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当年所获贷款额的百分之三点五、最高一百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企业贷款贴息贴保资助。

(一)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上一年度从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银行机构获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信用贷款,在贷款期满并还款后,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

(二)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上一年度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担保贷款,在贷款期满并还款后,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且年化不超过企业所获融资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三)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申请市属平稳基金的方式获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项目,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且年化不超过企业所获融资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同一笔贷款不能同时享受本条和第十六条资助,单个企业通过本条款和第十六条每年合计最高获得一百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性资助。

(一)对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银行机构为在盐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发放的三千万元以下规模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获得市级风险补偿的,按所获市级风险补偿金额给予等额配套风险补偿性资助。市区两级合计最高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的百分之六十。在盐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银行支行每年获得的资助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二)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在盐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发放的三千万元以下规模贷款每年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按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承担坏账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给予风险补偿性资助。每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每年获得的资助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九条特色金融发展资助。

(一)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融资服务资助。对上一年度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为在盐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的,按每年度为在盐田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融资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予每家地方金融组织每年不超过一百万元资助;

(二)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发展资助。鼓励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和供应链配套服务机构在盐田区运营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其服务企业首次达到二十家及以上且融资规模达到二千万元及以上的,每年按平台为在盐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融资额的百分之一,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不超过一百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产业投资基金奖励。对新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符合“5+3+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的产业投资基金,实际募集资金在五亿元以上的,给予该基金一定奖励:

(一)给予五十万元一次性奖励,可用于对基金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及主要团队奖励;

(二)投资引荐“5+3+1”现代产业体系企业来盐田区发展,且实际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被投资企业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并正常经营的,每引荐一家企业奖励十万元,每家基金每年奖励不超过五十万元,可用于对基金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及主要团队奖励。

第五章 促进低碳绿色转型

第二十一条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扶持。鼓励在盐田区内应用符合市节能低碳发展方向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氢能等清洁能源推广应用等项目。按照项目节能低碳效果与实际投资情况,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百分之三十以下,总额不超过二百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二条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项目扶持。鼓励盐田区内项目申报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示范创建项目和扶持资金,盐田区给予奖励和配套扶持。

(一)对示范创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制造、近零碳等示范项目,按照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二十万元、省级十万元、市级五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岸电、船舶三废处理等绿色低碳港口项目等,按照不高于市级扶持资金的标准进行配套,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

第六章 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三条企业经营增长奖励。支持批发、零售、互联网软件、科技、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等企业做大做强。经营状况良好的,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

第二十四条工业增加值增速达标企业奖励。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经营状况良好的,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一千万元。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达产扩产奖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经营状况良好的,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第二十六条重点活动资助。鼓励企业、协会、机构等在盐田区承办或主办对“5+3+1”现代产业体系有较大推动作用重点展会、论坛等活动,经向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前申请,并经区政府认定给予资助的,按不超过承办方实际支出总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不超过一百万元资助。

第二十七条鼓励打造专业化产业园区。

对产业定位符合盐田区重点发展的盐田区“5+3+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的专业化产业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向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后专业化产业园区须接受监督和指导。专业化产业园区实际可投入用于招商的产业空间建筑面积(指厂房、研发和办公用房,不含宿舍、商业等配套用房,不包括业主及其控股企业使用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二万平方米。(一)改造建设资助。支持业主或运营主体对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等实施升级改造并建设打造专业化产业园区,改造的建筑面积符合上述标准的,改造完成后一次性给予业主或运营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百分之二十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二)经营奖励。对产业集聚度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专业化产业园区,在园区达到上述集聚度的次年起,按一定标准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一千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本项所称产业集聚度,指已使用三分之二以上生产经营型建筑面积的园区内从事专业化园区产业方向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专业化园区产业方向的企业所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占园区生产经营性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三)企业租金资助。对入驻专业化园区内且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给予租金资助支持,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专业化园区内可享受租金资助企业的特定条件,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另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税高端产业聚集发展资助。经核准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检测维修、保税研发、保税货物租赁、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文物存储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租用盐田综合保税区内产业载体开展上述业务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资助;对依托盐田综合保税区内自有物业首次开展上述业务的,按业务相关设备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七章 培育壮大重点产业

第一节 支持航运物流引领海洋经济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航运金融奖励。对在盐田区实际从事航运保险、航运融资租赁、运费期货交易等一年以上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营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经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二百万元。

第三十条航运服务业奖励。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实际从事船舶交易、船舶检验、船舶管理、货船运输、邮轮管理、海洋工程、海洋电子信息、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船舶物料供应等一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五十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营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经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二百万元。

第三十一条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加注业务奖励。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实际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供应业务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奖励。对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加注业务、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和绿色甲醇加注业务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分别不超过二百万元、三百万元。

第三十二条国际航运公司经营奖励。对集装箱船舶运力全球排名在前二十以内(以国际航运咨询机构Alphaliner公布的运力排行榜为准)的航运企业或其绝对控股的公司,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奖励。经营状况良好的,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运营奖励,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

第三十三条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奖励。对在盐田港区增开直航至RCEP成员国、南美、中东、印巴等班轮航线(以下简称新兴市场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按最高二百万元/航线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海铁联运资助。对上一年铁路运输的箱量达到二十万的企业,根据上一年完成箱量较前一年的增量,分别按省内一百元每标箱、省际一百五十元每标箱给予单个运输业务运营企业每年不超过四百万元资助。

第三十五条海关货物查验监管场所建设资助。企业在上一年度建成满足海关查验货物并经海关验收的监管场所,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

第三十六条企业开展物流领域升级改造项目资助。对企业上一年度开展码头智能化改造提升效率或对冷库实施制冷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二百万元。

第三十七条A级物流企业认证和AEO高级认证奖励。

(一)对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0—2005)新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认证为“AAAA”“AAAAA”级且从未获得资助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三十万元、五十万元奖励。已享受过认证奖励的企业,认证升级的按差额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AEO海关高级认证。对获得深圳海关认定为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三十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 支持电子商务和现代时尚产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保税展示交易发展奖励。鼓励应用综合保税区保税展示交易政策,在盐田区打造保税展示交易中心,自首笔保税展示交易商品申报进口之日起持续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

第三十九条现代时尚产业发展支持。

(一)现代时尚企业版权交易资助。鼓励黄金珠宝等现代时尚企业通过版权交易提升产品竞争力,对上一年度IP授权、品牌授权等版权交易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按照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二)现代时尚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奖励。对新在盐田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现代时尚制造业销售公司,其当年度经营状况良好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资助上限为二百万元。

第三节 支持深港消费和商业高端化发展

第四十条港人港企支持。支持中华老字号、香港本土老字号、米其林、黑珍珠等餐饮品牌和国内外知名零售品牌在盐田区布局,给予最高一千万元扶持。

第四十一条“首店(发)经济”支持。

(一)鼓励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消费品牌在盐田区布局深圳、盐田首店,分档给予最高一千万元扶持。本项不与第四十条同时享受;

(二)鼓励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等消费品牌在盐田区举办品牌首发仪式,给予最高一百万元资助。

第四十二条联合招商支持。鼓励商协会组织、商事主体和商铺业主等招引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消费品牌在盐田区布局深圳、盐田首店,分档给予每年最高一百万元奖励。

第四十三条硬件提升、环境改造支持。鼓励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运营单位对商业设施进行硬件提升、环境改造,分档给予最高一百万元的装修、设备购置、工程改造等资助。

第四十四条品牌培育支持。

(一)支持盐田区消费品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对入选深圳市“品牌瞪羚计划”“深商卓越计划”,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分档给予最高一百万元奖励;

(二)支持本土品牌扩张经营,鼓励消费品牌和网红业态来盐田区布局,对经认定的品牌新开门店,分档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一百万元的装修、设备购置资助。

第四十五条特色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示范区支持。对获得深圳市政策支持新建或改造的特色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按其获得市级资金支持金额,给予1:1配套,最高一千万元奖励。

第四十六条促消费活动支持。支持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运营单位结合重要节假日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分档给予每年最高一百万元资助。

第四节 支持文旅消费和数字创意产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知名文旅品牌引入扶持。

(一)支持企业引入知名品牌酒店或集团管理模式。对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度达到条件的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不超过二百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民宿、露营地等住宿业布局建设。对装修及设备总投入五百万元以上且不满一千万元的,给予五十万元的资助;对装修及设备总投入一千万元以上的,给予一百万元的资助。

第四十八条文旅消费项目新建扶持。

(一)对建成后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文旅消费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百万元、二百万元、三百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空中游览、海上休闲、跨境海岛游、科普基地、生态康养等新建特色旅游项目,正式营业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四十九条文体旅商品牌活动和赛事资助。

(一)经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对实际投入五十万元以上的文旅商品牌活动,按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不超过三百万元的资助。经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分别按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给予不超过三百万元的资助;

(二)经区政府认定,同意举办的文体旅商活动和体育赛事,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不超过三百万元的资助。

第五十条文旅消费发展扶持。

(一)支持旅行社发展。对新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旅行社企业,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按条件给予一次性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旅行社开发精品旅游线路。鼓励企业开发盐田本地、深港跨境、休闲度假等精品旅游线路,对成功开发运营的企业,按条件给予每条线路一次性不超过二十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五十万元;

(三)支持旅行社组织游客到盐田区住宿过夜。对房价三百元/天以上、单次团队游客二十人以上的,按照每间房五十元/天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二十万元;

(四)支持各类企业来盐举办会议、论坛、宴会等团队业务。对团队每天实际用房三百间以上、联动辖区两家以上住宿企业的,按照五十元/人/天标准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五十万元。已申请本条第(三)项政策的可同时享受本条第(四)项政策。

第五十一条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扶持。

(一)支持发展文旅数字创意体验项目。支持企业利用5G、VR、AI等技术发展文旅数字体验产品,打造沉浸式文旅体验场景、电竞主题园区等,上一年度建成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

(二)支持文化创作和传播平台建设。支持企业打造数字传媒、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出版等线上文化精品内容创作和新兴数字文化资源传播平台,对达到条件的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每年不超过二百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节 支持大健康和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第五十二条高端大健康项目投资资助。对新投资的高端康养、高端体检、医美服务、特色医疗服务、精准营养、精准医疗类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五千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百分之十的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一千万元。

第五十三条大健康产业品质提升奖励。

(一)对新获得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国际认证的医美机构(企业)、中国整形美容协会5A医疗整形美容机构等相关认证的医美机构(企业),给予三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企业),给予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四条高端医疗器械认证上市奖励。

(一)上一年度首次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每张医疗器械注册证给予该企业一百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进入广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二类医疗器械,且上一年度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每张医疗器械注册证给予该企业五十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含设备零部件,对同一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二百万元。

第五十五条企业建设超净生产研发空间资助。企业在盐田区装修改造用于生物医药或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或中试生产的产业空间(如GMP实验室、洁净室、检测实验室、洁净厂房、无尘车间等特殊研发实验空间以及小试中试基地),相关产业空间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的,经评估按装修改造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企业资助不超过三百万元。

第五十六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在本办法施行期间新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对提升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深地深海领域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对其运营机构给予五十万元一次性运营资助;并对其建设投入的百分之四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节 培育未来产业发展

第五十七条细胞与基因治疗技术临床奖励。对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细胞与基因治疗技术企业,在上一年度完成临床前研究,获得临床批件或默示许可或允许按医疗技术开展临床研究的细胞与基因治疗技术项目,对主持开发该项目的企业按每项奖励一百万元。

第五十八条创新药物临床奖励。企业研发生物制品、天然药物、创新药物取得临床批件,或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或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等阶段性成果的,按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奖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配套奖励,对同一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五百万元。

第五十九条未来产业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深地深海领域科研、生产、技术服务企业,连续两年按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该条款不与第五条同时享受。

第六十条细胞与基因资质认证奖励。对上一年度首次获得国内外细胞相关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五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一企业该项奖励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六十一条未来产业企业租金资助。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深地深海领域科研、生产、技术服务企业,在区内租用场地且年度研发投入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资助,对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七节 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引进奖励。

(一)深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首年分别给予三十万元、五十万元、一百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深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首年分别给予十万元、三十万元、五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持续经营满一年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其经营状况,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十三条办公用房资助。对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的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租赁盐田区内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每年不超过五十万元的资助,最多资助三年。

第六十四条规模发展奖励。

(一)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满两年的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增加十名、二十名、五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新增执业律师须在该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保),分别给予十万元、二十万元、五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满两年的律师事务所,获得深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人民币三十万元、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一百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省级、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服务产品评选项目奖项的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予三万元、五万元、十万元的奖励;

(三)对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新备案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五十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首次进入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排名前五十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首次进入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排名前四十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二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首次进入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排名前三十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三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十五条法务人才培育扶持。

(一)对在盐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并申领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新执业律师,每人执业首年给予所属律师事务所二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对获得深圳市、广东省、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的盐田区执业律师,分别给予所属律师事务所十万元、二十万元、五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于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医师等资格及新取得境外律师资格和执业许可的中国执业律师,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两年的,给予所属律师事务所三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十六条深港法律服务合作扶持。

(一)联营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满一年后给予五十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盐田区法律服务机构聘用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每聘用一名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按每年三万元的标准,给予法律服务机构用人资助;每家法律服务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一次性叠加资助二十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含本数;“年”“年度”指自然年度;“上一年度”指扶持对象申请扶持时点的前一年度。本政策所称的“5+3+1”现代产业体系是指盐田区围绕重点发展的数字创意、现代时尚、海洋产业、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深地深海等未来产业及东部滨海先进制造业园区盐田片区打造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六十八条扶持对象在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所涉扶持金额时,不受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有关扶持上限要求的限制。扶持对象在享受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二)(三)(四)项所涉扶持金额时,不限定于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单位。

第六十九条扶持对象同一事项已获得其他不属于区产业发展资金的区级财政扶持的,不再重复获得本办法扶持。本办法涉及租金资助的项目,各扶持对象不能就同一租金重复获得资助,若扶持对象实际租金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扶持对象实际租金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未出台新版本的,以此前出台的最后版本为准。扶持对象享受租金资助的用房不含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各条款由相应主管部门制定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并负责实施,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扶持对象的申请。如无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禁止性、替代性规定,且项目在本办法施行期间符合相应条款条件的,扶持对象可按项目受理单位发布的受理通知申请扶持,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22〕2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深盐府规〔2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不再按上述已废止政策进行项目受理和扶持,对于此前已受理的项目仍然可按原政策标准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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