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盘州市综合科技水平,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科技创新主要指标五年“翻一番”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黔知法〔2022〕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助力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六盘水科发〔2021〕6号)等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支持将申报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有关规定享受省、六盘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资金外,再给予1万元的申报补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有效期满当年连续申请重新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
第四条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1万元的奖励,对成功申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和省级试点示范企业,按照与省级政策不重复原则,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建设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专业研发机构和众创空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成功申报为国家级、省级专业研发机构及科技服务机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对与盘州市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并协助企业申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资格核定的,每通过认定或引进核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服务机构1万元的奖励(认定成功与否以科技部网站公示及企业与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为准)。
第九条 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并按时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门户平台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有特级或一级资质的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额度0.1%的后补助资金,补助计算依据以企业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门户平台上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研发经费支出数据为准。
第十条 进一步加大科技特派员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补助、创业贷款贴息、科技特派员奖励等。
第十一条 积极争取资金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增加“科技银行”贷款授信额度。单个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不低于100万元,贷款授信额度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8倍。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业务,市属担保公司以最低担保费率为其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本级其它相关政策重复,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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