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增强研发溢出效应,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规〔2021〕1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研发机构。
第二条 资助内容
专题一 高新技术企业
对年度首次认定、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重新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各重点区域内企业由各区域专项政策支持。
专题二 “专精特新”企业
对年度首次认定、新引进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资助,国家级、上海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最高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5万元。
“专精特新”企业升级后给予补差资助。已获同类专项资助企业不再享受本专题资助。
专题三 企业研发机构
对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及浦东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资助,国家级、上海市级及浦东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最高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后给予补差资助。已获同类专项资助企业不再享受本专题资助。
本政策专题一和其他专题可同时资助,专题二和专题三补差资助。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专题一采用“免申即享”方式资助,专题二和专题三的申报单位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专项年度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在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上在线申报。
第四条 审核和资金拨付
申报单位优先申请市级及重点区域政策。申报项目由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经委”)操作机构受理、审核,操作机构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助方案,报科经委批准。立项结果经公示后由科经委发文,并对立项项目予以一次性拨付。
第五条 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履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科经委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专项操作细则》(浦科经委规〔20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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