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河源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打造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延伸的牵引区和引领河源发展的产业新城、科技新城,建设粤东西北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按照中央、省、市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意见及省、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对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提交至省科技厅并获受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补助,获认定后,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
2.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区,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含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当年经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3.对入选广东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百强企业名单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4.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首次入库补助3万元,自第二次起入库补助1万元。
5.支持发展省级排头兵企业。对当年度成功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支持。获国家级的,在按省级奖补标准基础上给予两倍计发。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分别按当年奖励标准奖励差额。
6.对高新区当年度上规上限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奖补(含整体搬迁企业)。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7.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且研发中心固定资产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并对其新增科研贷款所需支付利息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贴息扶持。
8.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在审计(税务)核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含)以上的企业,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以上,且产值超过5亿元的企业,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
9.对我区企业、科研院所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类除外),其所获拨款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15%的配套支持;其所获拨款额超过100万元的,其超出100万元部分,给予1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技术培训、技术成果鉴定等科技服务的,按其实际发生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区内科研院所购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的,按其实际发生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向区外科研院所购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的,按其实际发生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区内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相关业务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对使用区外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相关业务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建设多层次创新平台
(三)加快科技自主研发平台建设
11.对批准组建的国家或广东省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支持;对批准组建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支持;对批准组建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或行业归口研究院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对批准组建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级研发机构分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对新组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省级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支持。
12.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级资质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对新入驻、注册营运时间一年以上,且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中心)的,按新投入设备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四)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13.对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前3年新增的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总经费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机构最高100万元。
(五)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建设
14.对我区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10万元支持。
15.对我区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
16.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按照新建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扩租面积一年内按每月每平方米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3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从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营业收入的10%给予支持,第4-5年按5%给予支持,单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20万元。
17.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我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我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获得市级(含本区)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我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科技成果并在我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20万元补助。
18.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举办各类“双创”活动。对规模不少于30人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资助,每年单个运营机构受资助的活动总数不超过10场,每场次活动资助标准为5000元。
19.鼓励从事创业教学、创业理论研究或在相关领域具有专业特长的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工商、税务、财会、金融、法律、人力资源等相关法规政策或从事相关实践工作的专业人士申请成为高新区创业导师,对经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备案入库的创业导师,颁发聘用证书并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
20.在孵企业租金补贴:在区内注册成立并进入各孵化器机构的在孵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制定“在孵企业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企业,按照办公场地租用面积给予场地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补贴,最大补贴面积300平方米,最高补贴标准15元/平方米·月,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的企业,补贴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50%,最大补贴面积300平方米,最高补贴标准7.5元/平方米·月,最长补贴期限36个月;考核结果低于良好等次的企业,不予补贴。
21.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与培育。对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具有较好的科技成长性和产业化前景,或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项目),经项目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可获得科技孵化投资基金投资。孵化器在孵企业合法取得并完全拥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并用于推动企业发展的,对其知识产权质押认定标的额对应的新增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优化综合创新生态体系
(六)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22.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建立包括知识产权、技术转移、体系认证等科技中介服务在内的科技服务智库,报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备案。对在区内登记注册的科技中介机构并获进入库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中介服务机构1万元奖励。为区内企业提供其他科技中介服务产品的,按照成交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机构每年补助最高10万元。
(七)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23.鼓励银行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企业,按照实际贷款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4.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在区内投资建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以公司制设立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股权投资类基金,实缴注册资本300万以上的,按该管理机构实缴资本(不含政府出资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以合伙制形式设立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股权投资类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不含政府出资部分)规模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以上基金对区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按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单个投资机构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
25.建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信息对接机制,向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开放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承担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企业融资需求相关信息。对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按其实际损失额2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笔业务最高补偿金额50万元。
(八)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26.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让给我区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区创办企业的,按其落户后第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27.继续实施科技创新券,市、区协同,合力推进,对新获得省、市创新券一般券的在孵企业,区按照3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在孵企业单一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8.加快军民技术融合,鼓励科技型企业“民参军”,参与军方资质认证,其中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认证,每通过一个给予5万元奖励。对以高校院所、军工企业为主体的军民融合创新平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民营科技企业,首次年度销售额达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
29.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以参与单位获得上述奖项的,按照对应金额的50%额度给予奖励,对于有多个单位分别以同一获奖项目申报奖励的,只按排名最靠前的单位的名次(第一或参与)确定该获奖项目的奖励金额(即奖励金额不随申报单位数量增加而增加),并由其中排名最靠前的单位协调其他申报单位提出奖励分配方案(所有申请单位盖章确认)。
(九)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30.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3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提升创新文化软实力
32.打造创新创意品牌。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复赛资格的项目,给予5万元支持,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支持;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赛区)并获得复赛入围资格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支持,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我市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支持。
(十一)鼓励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
33.对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2千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新注册商标的企业,按1千元/个给予补助;对当年新注册海外商标的企业,按2千元/个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34.对赴境外参展的企业,对其展位费、特装费、物流费、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补贴,单个参展费用合计补贴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5.对内资控股企业境外新设立研发机构(含境外孵化器)、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
(十三)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36.对区内企事业单位,每主导或参与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资助50万元、10万元;每主导或参与制订一项国家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资助20万元、5万元。每主导或参与制订一项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资助10万元、3万元;每主导或参与制订一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资助5万元、2万元。
(十四)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37.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支持开展科研伦理和道德研究,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科研伦理和道德的专家评估、审查、监督、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立项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否则不予立项。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
38.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探索采用定向组织、并行支持、悬赏揭榜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常年受理、集中入库,吸引大机构、大团队落户。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完善区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制订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
四、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的企业(单位)。本意见在评审结果公示前,企业(单位)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方可享受。企业(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或违反税收规定被处罚、违法经营被处罚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资助(奖励)申报予以“一票否决”。
本意见所涉及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列支。本意见与我区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可以叠加享受省、市级相关政策。本意见由河源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上级另有规定的,原则上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期限为2021-2025年度,可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河高管委发〔2018〕8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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