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植奖励办法>的通知》(雨开工发〔2020〕13号)(下称《奖励办法》)文件精神,根据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植奖励办法兑现工作在园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办公室、招商合作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纪检监察室、企业党委、安委办、工务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分局、金融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开发公司、创投公司为园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园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产业办)设在经济发展局。
(二)工作职责。(1)产业办负责牵头组织《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起草、修订、解释工作,负责向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园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提请审议批准有关重大事项。(2)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关扶植奖励项目的审核工作,协助做好扶植奖励兑现等工作,对《奖励办法》及《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植奖励办法兑现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扶植奖励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扶植对象需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长沙雨花经开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222.240.226.12:28081/saas/tologin)分类报送。
(二)受理:园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责任分工详见附表1),各审核部门作为所负责奖项的第一责任人,通过长沙雨花经开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后,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完成在线初审、复审、终审工作,对有必要进行现场复核的,审核部门应开展现场复核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平台上予以审核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联审:产业办汇总初审资料后,组织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联审不合格的,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审定:联审合格的,经园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园区党工委会议审定。
三、适用范围
(一)扶植奖励对象为在园区内进行商事登记且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辖区内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单位,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个人。
(二)《奖励办法》规定的新入驻企业为在园区内新注册成立(不含以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或由园区外迁入且在园区内进行商事登记的企业。
四、扶植奖励原则
(一)扶植奖励办法所指招商引资或扶植奖励的企业,应为独立法人企业。非法人单位但在本园区有较大经济贡献,可参照执行,奖励对象必须按照相关统计制度纳入园区统计范围并产生园区级经济贡献。
(二)符合《奖励办法》的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植奖励,获得的年度扶植奖励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园区级经济贡献,企业入规、企业升高、科研平台、转型升级重大示范项目、知识产权和企业个人类的申报奖励兑现原则上不受园区级经济贡献限制。
(三)对有特殊贡献的在园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扶植政策。“一事一议”的几种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一事一议”的;二是遇到各级重大政策调整需要“一事一议”的;三是上级部门有明确意见需要园区研究落实的;四是鼓励企业上市或经济贡献提量倍增的。
(四)落户园区的企业或其投资方、股东等关联方,已享受“一事一议”等特殊政策(含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本办法申报奖励时,需扣除已享受“一事一议”等特殊政策所涉及的资金后再进行兑现。
(五)本细则规定的奖励扶植时间为2020年度内。
(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由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最终解释。
(七)所有获奖企业需承诺收到奖励扶植资金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外迁,否则需先退回奖励扶植资金。
五、扶植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章 第四条 引进生产型龙头项目
(一)新注册落户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50强企业,在园区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或等值外币),在项目投产运营当年,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或产出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人才+项目”招商引资,对评定为长沙市A、B、C、D类高层次人才所引进或孵化培育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认定条件:
1.近三年被《财富》杂志或《福布斯》杂志、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协会等权威机构评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50强的企业在园区设立的全资独立法人企业。
2.实际到位核定投资额: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全过程所实际产生的费用(不含购地、购房款)的总和。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2-1);②新落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新落户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实际到位投资额明细表,工程、设备购置合同及相关票据、银行流水等);④企业总部、运营中心资质证明材料。
(本次政策兑现原则上不受理“一事一议”情形,确需“一事一议”的,按相关流程规定提请党工委会议决议执行。)
(二)新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包括区域总部、二级以上子公司、运营中心等),在园区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者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分别给予市场化招商引资人5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引进一家国内智能制造50强企业,在园区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一次性给予市场化招商引资人50万元奖励。
认定条件:
1.市场化招商引资人:对项目引进发挥了较大作用的企业、机构、团体和个人,其所引进的项目应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导向,且项目落户园区前已在园区招商合作局办理市场化招商引资人奖励备案。
2.近三年被《财富》杂志或《福布斯》杂志、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协会等权威机构评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50强的企业在园区设立的全资独立法人企业。
3.实际到位核定投资额: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全过程所实际产生的费用(不含购地、购房款)的总和。
申报材料:
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2-2);②招商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招商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护照等复印件,招商引资人为企业或机构团体的提供企业或机构团体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③园区招商合作局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附表2-3);④被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项目合同;⑤企业总部、二级以上子公司、运营中心资质证明材料;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实际投资额明细表,工程、设备购置合同及相关票据、银行流水等)。
第二章 第五条 总部经济发展奖
(一)对新登记注册到园区并在园区实行税收汇总缴纳的总部企业,按新注册登记当年年度园区级经济贡献的50%对企业进行一次性事后奖励(需承诺5年内不外迁)。第二年和第三年该总部企业年度园区级经济贡献逐年同比新增10%以上的,按该新增量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单个企业三个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新登记注册到园区且第一年度在园区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在园区购置一定研发、办公或生产场地作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租金的30%给予1—3年的补助,单个企业合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认定条件:
①总部企业: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5号)文件中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经济项目。
②申报企业须为工业、服务业总部企业,并且有子公司的税收缴纳在园区;
③申报企业购置的商业、工业地产或租赁的办公用房位于雨花经开区范围内;
④新注册在园区且第一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企业须承诺,在获得支持(含财政奖补、购房补助和租房补助)后5年内不得迁出园区。
申报材料:
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2-4);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年度完税凭证(需含纳税凭证和退税凭证);④购置商业、工业地产合同复印件;⑤租房合同复印件。以上申报材料根据申报标准相关要求分类提交。
第二章 第六条 “一主一特”企业引进奖
(一)新注册落户的“一主一特”企业,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在项目投产运营当年,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认定条件:
①新落户:提交申请兑现奖励的上一年度内落户园区,且在园区辖区范围内完成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②实际到位核定投资额: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全过程所实际产生的费用(不含购地、购房款)的总和。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2-1);②项目建设主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招商引资合同;③被引进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到位投资额明细表,工程、设备购置合同及相关票据、银行流水)。
(二)新引进的“一主一特”企业,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在完成商事登记并投产运营当年,分别给予市场化招商引资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2-2);②招商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招商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护照等复印件,招商引资人为企业或机构团体的提供企业或机构团体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③园区招商合作局招商引资中介人备案登记表(附表2-3);④被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项目合同;⑤项目实际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实际投资额明细表,工程、设备购置合同及相关票据、银行流水)。
第二章 第七条 智能生物医疗产业创新与发展奖
(一)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中央企业、上市企业中的生物医疗企业以及国内100强医疗企业,在园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等,在生物识别、医疗检验检测、智能医疗器械、智能电子医疗产品和智慧医疗等方面,实现“人工智能+生物医疗”结合发展并产业化的,由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申报资料:本次政策兑现原则上不受理“一事一议”情形,确需“一事一议”的,按相关流程规定提请党工委会议决议执行。
(二)鼓励园区企业自主研发,申请注册新智能医疗器械,对获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的,在企业新智能医疗器械投产并产生效益的当年,每个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合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2-5);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获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认证证明材料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三)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智能生物医疗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认定条件:已纳入统计主管部门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且行业类别属于智能生物医疗企业。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2-6);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已上报的年报B103财务状况表;④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已上报的12月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本条试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第二章 第八条 中小企业落户奖
符合园区“一主一特”导向的工业企业,且总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内的非购地项目,投资强度(不含已减免租金)在100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可以给予该项目实际投资额2%的补助作为落户奖励;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含)以内的非购地项目,投资强度(不含已减免租金)在15000元/平方米以上且落户当年或第二年实际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该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作为落户奖励;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非购地项目,投资强度(不含已减免租金)在30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给予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8%的补助作为落户奖励;前述所有项目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仅限申报一次。
认定条件:
①“一主一特”的工业企业:符合园区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主导产业是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产业,特色产业是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产业(含传感器),且在申请兑现奖励的上一年度内落户园区,且在园区辖区范围内完成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
②企业总面积:该企业在申请兑现奖励的上一年度内,在雨花经开区范围内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获得的经营场所的面积,以租赁合同、产权证书、相关票据等资料上的数据为准。
③实际到位核定投资额: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申报之日所实际产生的费用(不含购地、购房款、租金)的总和。
④投资强度:由该项目实际到位核定投资额除以企业总面积所得。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2-1);②新落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新落户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实际到位投资额明细表,工程、设备购置合同及相关票据、银行流水等);④企业在雨花经开区范围内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购房合同等资料。
第二章 第九条 智能制造研发机构或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奖
(一)引进国际著名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研发机构或国际同行业中排名前10名的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按机构研发投入、专家及人才配置和实际效果等,给予市场化招商引资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二)引进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研发机构(包括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认证中心等),分别给予市场化招商引资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产业链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实训中心、检测中心、测试中心等),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认定条件:
①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国际排名前100名的高校等单位下辖的科研机构。
②国际同行业中排名前10名的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经麦肯锡、普华永道(PWC)、德勤(DTT)、毕马威(KPMG)、安永(EY)等国际咨询机构评审公布的前10名的企业研发机构,或国家科技部等部委发布的行业排名前10的企业下辖的研发机构。
③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研发机构(包括实验室、技术开发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认证中心等):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经信等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技术研发机构。
申报材料:
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2-2);②招商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招商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护照等复印件,招商引资人为企业或机构团体的提供企业或机构团体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③园区招商合作局招商引资中介人备案登记表(附表2-3);④被引进研发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⑤被引进研发机构获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第十条 龙头培育奖
在“一主一特”产业领域,对整体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10、全省前5的企业,或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5、全省前3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植奖励资金100万元。
认定条件:
市场占有率:在2020年度内,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其市场的销售量或销售额占同类产品销售量或销售额的比重。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省级(或以上)行业协会或其他权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整体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10、全省前5,或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5、全省前3证明材料(无权威第三方机构出具数据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新入规奖
对当年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家,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家。
认定条件:
①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经统计部门审核认定本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后,存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工业企业基层统计一套表报表制度》等相关统计制度,严格履行填报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②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企业,经统计部门审核认定本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后,存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据《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等相关统计制度,严格履行填报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③工业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制造、加工等,且企业实际从事工业生产和加工制造;服务业企业经营范围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④已享受《长沙市雨花区促进区域产业发展扶植奖励办法》同类条款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2);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条试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智能制造扩面示范奖
对获评国家工信部、省、市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认定条件:申报奖励的上一年度内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3);②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获批文件、证书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条试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第三章 第十三条 企业上市扶植奖
(一)在园区注册并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除获得上级奖励外,园区再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植。
1.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分别签订协议并支付了首期费用后,当年园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植;
2.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进行辅导并在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的,当年园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植;
3.自完成辅导备案至证监部门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当年园区给予4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植;
4.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并上市后,当年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植。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4);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完成四个上市阶段的证明文件及票据a.第一阶段:企业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支付票据、银行流水,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b.第二阶段:由湖南省证监局出具的接受报备辅导改制材料的确认函;c.第三阶段:证监部门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相关证明资料;d.第四阶段: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企业上市相关核准批复文件。
(二)在园区注册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成功挂牌当年园区给予8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植。
(三)在园区注册并在香港、美国等境外交易所上市(挂牌)的,根据上市(挂牌)后的融资规模园区给予资金扶植。实现融资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的,融资完成当年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植;实现融资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融资完成当年园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植。
(四)对成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上市当年园区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个人奖励(限一人)。
(五)扶植资金超过该企业当年园区级经济贡献的,实行分年兑现,每年兑现金额不超过当年园区级经济贡献,兑现期不超过三年。
认定条件:新三板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4);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在香港、新三板、境外交易所、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上市的相关证明材料;④融资金额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单项冠军奖
首次获评国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称号的企业,对自主创新研制开发原创技术并较好实现产业化,其技术属于国内首创的企业,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植资金。
认定条件:
国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企业聚焦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很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的国内或全球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比例,位居全国排名第1位且获评为国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称号。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审批表(附表3-5);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国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获评资料公示文件。
第三章 第十五条隐形冠军奖
在“一主一特”产业领域,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在园区年实缴税金在100万元(含)以上,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国内前列,最近三年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要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原则上≥3%)、新产品产值率(原则上≥40%)在同行业中排列前茅的企业,且被评为湖南名牌产品、省级首台套产品、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省级创新型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对首次评为“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奖励。在满足前述条件的基础上,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类荣誉称号或奖项、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优先认定。
认定条件:
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在2020年度内,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细分市场的销售量或销售额占同类产品销售量或销售额的比重。
申报材料:
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6);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当年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已上报的年报B103财务状况表;④企业年度完税凭证(需含纳税凭证和退税凭证);⑤省级(或以上)行业协会或其他权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细分产品市场占有率和行业排名证明材料(无权威第三方机构出具数据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⑥最近三年“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已上报的107-1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107-2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要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原则上≥3%)、新产品产值率(原则上≥40%)在同行业中排列前茅证明材料;⑦被评为湖南名牌产品、省级首台套产品、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以上科技类荣誉称号或奖项、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等认定证明材料(文件、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第十六条亩均效益领跑奖
对于园区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投资购地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亩均税收60万元、亩均产值600万元、亩均新增投资500万元为基准值指标;租用标准化厂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每平方米税收500元为基准值指标,达到其中一项数值1-2倍(含1倍)、2倍及以上的,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级经济贡献部分5%、10%的奖励。以上指标满足其一,按单项最高值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7);②企业营业执照;③税收需提供税务部门盖章认可的企业年度完税凭证(需含纳税凭证和退税凭证);④购地凭证需提供规划建设等部门盖章认可的企业购地面积凭证;⑤投资以企业实际投资为准,以年度增值税发票为要件,购房、购地票据凭证不予认可;⑥产值以企业报送统计12月产值表为准。
第三章 第十七条转型升级重大示范项目奖
鼓励“一主一特”制造业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品牌创新、模式创新等方式,推动设备升级、技术升级、管理升级,实现核心技术攻克,打破国际国内行业垄断,成为行业领域拥有自主核心竞争力的头部企业。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累计达到1.5亿元(含)以上,上一年度实缴税收不低于400万元的智能化转型升级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后,经园区管委会综合评定1-2个重大示范项目,分两年给予投资奖励:申报第一年按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的4%奖励;如企业申报当年或第二年经济贡献实现倍增,每增长1倍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0.5%增加奖励,当年最多增加奖励1.5%或按园区级经济贡献全额奖励。单个项目两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
认定条件:项目实际投资额累计达到1.5亿元(含)以上;上一年度实缴税收不低于400万元的智能化转型升级项目;经园区管委会综合认定为重大示范项目。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3-8);②实际投资额的相关佐证资料(发票或转账凭证);③年度完税凭证(需含纳税凭证和退税凭证);④园区管委会综合认定为重大示范项目的文件。(本条本次不开通网上申报)
第三章 第十八条产业示范项目观摩竞赛奖
鼓励园区符合“一主一特”的重大产业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入选年底全市重大产业示范项目观摩竞赛。经管委会综合评定后,对入选全市观摩的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在观摩中获得一等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或实物奖励。
认定条件:该产业项目观摩在全省、全市考核中排名第一,并有正式的官方发布消息。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9)。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观摩项目实际费用证明材料(包括第三方审计报告,观摩实际费用明细表,工合同及相关票据、银行流水等);④经管委会综合评定的证明材料。(本条本次不开通网上申报)
第三章 第十九条 经济贡献奖
(一)新增企业贡献奖。凡新落户园区的企业,入驻当年园区级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园区级经济贡献的10%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认定条件:园区级经济贡献:园区企业缴纳的税收园区级分成部分。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0);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条试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二)存量企业贡献奖。鼓励入驻园区一年以上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设立增速贡献奖、上台阶奖、总量贡献奖和特殊贡献奖。
1.增速贡献奖。企业年度园区级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园区按当年其年度园区级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50%给予扶植资金,扶植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上台阶奖。企业年度园区级经济贡献首次达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园区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扶植资金;
3.总量贡献奖。企业申报当年年度经济贡献(全口径税收)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近三年平均数(含)以上,园区按申报当年其年度园区级经济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的40%给予扶持奖励,扶植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特殊贡献奖。企业年度园区级经济贡献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企业有功人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限奖励一人)。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1);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条试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第三章 第二十条效益提升奖
(一)鼓励园区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企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产值(工业企业为产值,其他行业企业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达到15%的企业,园区分别给予企业相关负责人员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限奖励一人)。
认定条件:①申报企业仅限于统计“四上”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②规模以上工业产值以统计报表为准;③其他行业类别主营业务收入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准。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2);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其他行业类别(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条试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二)对当年产值过亿元且园区级经济贡献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且企业承诺在未来3年内年产值与园区级经济贡献能实现倍增,并制定分年度发展目标规划,且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的,园区每年度按照企业园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认定条件:
①产值过1亿元且园区级经济贡献税收过500万元(不含费金);
②申报企业以2019年底产值和税收为基数,承诺未来3年内企业产值与税收实现倍增,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
③企业《“倍增计划”承诺书》提交后的三年,每年一季度经园区核实产值与税收后,按照企业上年度税收增量本级部分的50%计算产业扶持资金奖励额度,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奖金用于企业的智能化升级改造、购买管理提升服务、加大研发投入或贷款贴息等。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3);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产值与税收“倍增计划”承诺书》;④“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上年度12月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⑤年度会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⑥企业年度完税凭证(需含纳税凭证和退税凭证),税务部门认定的实缴税额增长证明。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自主品牌培育奖
对首次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园区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首次在欧盟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园区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首次在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园区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4);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通过国际商标认定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工业设计奖
(一)支持工业设计,创建服务品牌,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骨干设计企业。对园区企业当年获评国际级奖项(IF奖、红点奖等)的,园区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当年获评国家级奖项(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龙腾奖)的,园区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当年获评省级或市级奖项(公开赛)的,园区给予1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设立工业设计对接专项补贴奖励。鼓励园区制造企业与园区优秀工业设计机构深化合作,提高产品开发的资源整合运用和集成创新水平。对园区工业设计机构与园区制造企业开展合作的,给予制造企业每份合作合同当年开票金额15%的资金奖励,多份合同累计可享受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园区优质工业设计机构加快发展。对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扶植。
认定条件:
(一)在2020年度内,企业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奖项。
(二)在2020年度内,与雨花经开区制造业企业签订工业设计合同并当年开票。
(三)在2020年度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
申报材料:
(一)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5);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2020年获市级及以上的工业设计奖证明材料。
(二)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5);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2020年与园区制造业企业签订工业设计合同复印件及开票证明材料。
(三)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5);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2020年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工业设计中心证明材料。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新型工业化企业奖
(一)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且当年园区级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新型工业化企业,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植。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6);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获评文件、证书复印件;④企业年度完税凭证(需含纳税凭证和退税凭证)
(二)新纳入湖南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名单的新型工业化企业,园区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植;关键共性技术列入当年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发展导向目录的新型工业化企业,园区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植;符合首次研制或应用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新型工业化企业,园区给予8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植。
认定条件:
①专精特新:“专”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精”指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特”指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新”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②关键共性技术:湖南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发展导向目录(2015)内的30项重大技术。
③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内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6);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湖南省经信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认定文件。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科技创新
(一)建立研发机构奖。对在园区建立国家、省、市三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实际开展工作一年以上的,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植。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扶植资金。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7);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科学院省级分院获评文件、证书复印件、奖励牌匾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当年有新项目、新产品、新成果研发的企业,将研发项目备案至园区后,其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经统计主管部门审定)同比增幅30%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上(含),园区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有功人员1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每家企业限奖励一人)。
认定条件:申报奖励的上一年度内有新项目、新产品、新成果研发,且已在管委会备案。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7);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已上报的B103财务状况表、107-1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107-2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④年度会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三)企业升高奖。对当年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园区配套奖励资金3万元/家。鼓励专业中介机构辅导企业加速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凡与企业签订培育辅导协议,且当年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超过5家、10家、20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园区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申报材料:企业: 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7);②中介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业务主管部门的汇总表为认定依据,无需企业提供证明资料)。(企业升高试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中介机构: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8);②中介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与园区高企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四)对经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植。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7);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级科技孵化器证书、获批文件复印件。(本条试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技术交易扶植
在园区注册的技术交易机构完成技术交易合同年度累计成交额达20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园区分别给予技术交易机构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金扶植。
认定条件:
①技术合同已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②技术交易合同年度累计成交额: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术交易机构按其认定的企业技术交易合同(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年度累计成交额;
③奖励基数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统计数据为准。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19);②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技术交易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每份技术交易合同成交额20%以上的交易汇款银行进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扶植
(一)对企业年度内获授权的发明专利,5件以下的,园区每件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5件(含)以上的,园区每件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奖励方法:若企业年度内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数总量小于5件,按1万元/件标准计算奖励;若企业年度内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数总量大于5件(含5件),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奖励总额=4+(年度内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总数-4)*2】,单位万元。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20);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申请奖励兑现上一年度内经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对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且取得授权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件专利申请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不重复奖励。
认定条件:专利合作协定(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20);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对当年被评为市、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者示范企业的,园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金扶植。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20);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者示范企业获评文件、证书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托管补助。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自托管协议签订之日起,期限为一年,参照托管服务标准[17]验收合格,园区给予以下支持:
1.对于每托管一家无专利的企业,给予托管机构3000元资金补助(如包含一件发明专利的申请,补助5000元);
2.每托管一家有专利的企业,给予托管机构5000元资金补助。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20①);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明、不良信用记录;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④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含上一年度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报告、财务报表)、从业人员资格、社保证明、专利分析成果等证明材料;
(五)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补助。对于当年完成市级或园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并完成验收的项目方,园区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20②);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三方合作协议;④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含上一年度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报告、财务报表)、从业人员资格、社保证明、专利分析成果等证明材料;⑤项目培育期满后,由第三方机构提供验收合格证明。
(六)对园区企业利用自身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提供贴息补助。对于质押融资期限一年以下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20%予以贴息,且每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融资期限1年以上(含一年)的,每年度贴息额不超过企业每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总额的20%,且每年度每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
认定条件:①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并已支付利息,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且已还本付息后再贴息;②经营状况正常(含上一年度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报告、财务报表);③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借款人和权利人不一致的,两者应当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或为公司相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申报材料: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申报表(附件 3-20③);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出质的专利权证书、专利登记本副本、商标注册证扫描件;④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⑤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合同扫描件(质押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⑥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扫描件(贷款收款凭证和金融机构利息支付凭证、划款凭证等);⑦申报单位2020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完税证明(需含纳税凭证和退税凭证)。
(七)鼓励成果转化。支持“一主一特”企业和驻长高校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实现发明专利产业化的实际应用,对实施的项目,在项目投产的当年,产生园区级经济贡献的,按投资强度和效果,评选不超过10个重大项目,每项园区给予项目建设主体(须工商税务关系在园区)10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20④);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经认定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项目(必须与驻长高校签订),提供转让合同、变更登记、许可合同、许可备案、股权变更登记等;④提供当年企业在园区税务的完税证明(需含纳税凭证和退税凭证);⑤提供转化的成果合同与最终转化的产品存在关联性的销售合同、发票等依据。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优秀人才奖
(一)园区企业引进的人才,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以及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的,除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奖励外,园区额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企业引进和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在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的奖励基础上,园区给予1:1配套奖励。
认定条件:
①高层次人才奖励:已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以及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
②职业技能晋级奖励:a.新引进的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申请人,须是2019年6月21日后引进到园区企业,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其职业资格证书须能在国家职业资格网站查询,查询不到的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b.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其职业资格应是2019年6月21日后获得,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c.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在园区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
申报材料:①高层次人才奖励:a.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21);b.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c.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d.申请人身份证及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e.人社主管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②职业技能晋级奖励:a.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22);b.申请人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材料,新引进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c.申请人身份证、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d.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对未享受园区人才公寓优惠政策,且新落户长沙并在园区企业工作的博士、硕士、本科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两年内分别给予3万、2万、1.2万的租房和生活补贴,具体发放补贴额度以实际在园区工作时限为准。
认定条件:
①2019年6月后落户在长沙并在园区企业工作的博士、硕士、本科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19年6月以后);
②未享受园区人才公寓优惠政策;
③按照博士1.5万元/人/年、硕士1万元/人/年、本科生0.6万元/人/年的标准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为两年;
④每年具体发放补贴额度以实际在园区工作月份进行计算(每年实际补贴额度=入园工作月份/12*相应补贴标准,实际工作月份不满15天的不计入当月补贴,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份计算)。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23);②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花名册及电子文档(所在企业填写,附表3-23①);④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⑤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籍内页复印件。
(三)对新引进的符合园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项目和重点团队,按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给予住房定向支持。
(四)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工人,园区按照20%的比例对其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雨花区范围内购买首套150平米以下住房购房贷款的前三年利息予以补贴,每年执行一次,年补贴额度最高5000元。
认定条件:符合条件的技术工人是指在园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工作1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掌握了一定的技术能力、从事相关技术工作的工人。享受技术工人购房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①取得人社部门认可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②获(地)市级以上行业技能大赛前三奖项人员;③市级以上评选的优秀技术工人;④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或各省、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工人,按照20%的比例对其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雨花区范围内购买首套150平米以下住房购房贷款的前三年利息予以补贴,每年执行一次,年补贴额度最高5000元。
申报材料:①《技术工人购房补贴申请表(个人)》(附表3-24);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或获奖证明复印件;④社会保障(银行)卡复印件;⑤参保证明;⑥贷款合同和已付利息清单原件及复印件;⑦企业技术工人购房补贴人员名册(附表3-24①);⑧不动产部门提供的首套房证明。
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 创新型专家(团队)奖
新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进步奖的领衔专家(团队)且科技成果在园区实现产业化并产生良好效益的,在项目投产年度,园区按国家级一、二、三等奖50万元、20万元、15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领衔专家(团队)一次性奖励。
认定条件:
①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进步奖的领衔专家(团队)须与申报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②领衔专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申报企业实现产业化;
③科技成果已成功实现产业化生产,并产生园区级经济贡献100万元。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25);②承载产业化项目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④科技成果已成功实现产业化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⑤企业完税证明(需含纳税凭证和退税凭证)。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 优秀企业家奖
发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示范作用,每年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将其高层管理人员纳入“优秀企业家”评选范围,经管委会评定后,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
认定条件:
①企业家本人对园区重点中心工作给予重大支持,所在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业绩突出,且年度园区级经济贡献较大;
②企业家本人在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副总经理、职业经理人)职务,具有良好的品行、公众形象和突出的创业、创新实践以及先进的管理理念;
③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在转变企业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业绩突出;
④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诺履约,劳动关系和谐,有良好信誉记录,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⑤企业家在任期间,企业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责任事故、偷逃税、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劳资纠纷,且企业家个人没有出现因违法犯罪受到处分或处罚的情况。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26);②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所在企业出具的推荐报告(每家企业限推荐1人);④个人任职证明。
第三章 第三十条 科技带头人奖
鼓励企业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将园区企业在科技攻关、新技术应用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纳入“科技带头人”评选范围,经管委会评定后,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
认定条件:从事现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在科技攻关、新技术应用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不受学历和技术资格限制;
②具有国内外大型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3年以上相关研发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的业绩;
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科技成果,并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力,已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27);②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所在企业出具的推荐报告(每家企业限推荐1人);④个人任职证明;⑤个人参与或主持的知识产权专利和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第三章 第三十一条 雨花工匠奖
鼓励企业培训优秀技术工人,将园区企业优秀技术工人纳入“雨花工匠”评选范围,经管委会评定后,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认定条件:凡在园区“一主一特”生产型企业内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的技能型职工(一线员工),从事现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个人职业技能水平在长沙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内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五一创新能手等荣誉称号或者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取得相应职称的;
②刻苦钻研技术,创造了被同行公认的先进操作方法,并被有关主管部门点名表彰,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
③围绕本职工作,在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提高生产效率方面有突破性进展的优秀技术工人(一线员工)。
④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拥有一项以上专利,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吸收高新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28);②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所在企业出具的推荐报告;④个人所获各类技能竞赛荣誉证书、职业职称证书、知识产权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稳增长先进个人奖
对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发展来势好,为园区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且年度园区级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将其负责人或高层管理人员纳入“稳增长先进个人”评选范围,经管委会评定后,园区给予每人1万元资金奖励(每家企业限奖励一人)。
申报资料:
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29);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④所在企业出具的推荐报告(每家企业限推荐1人)。(本条试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第三章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用电补助
符合行业能耗标准,工业企业(规模工业企业、年度园区级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的“一主一特”工业企业、年度园区级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符合其一条件)、年度园区级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和园区级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根据实际用电量给予电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园区级经济贡献的30%。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标准:
1.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含)以内的企业,园区给予企业0.1元/千瓦时资金补贴;
2.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1000万千瓦时(含)的企业,200万千瓦时(含)以内部分园区按0.1元/千瓦时给予企业资金补贴;超过200万千瓦时的部分,园区按0.2元/千瓦时给予企业资金补贴;
3.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200万千瓦时(含)以内部分园区按0.1元/千瓦时给予企业资金补贴;200—1000万千瓦时(含)的部分,园区按0.2元/千瓦时给予企业资金补贴;1000万千瓦时以上部分园区按0.3元/千瓦时给予企业资金补贴。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30);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于物业公司购电的企业需提供a.由物业公司开具的电费收据/发票复印件,b.物业公司开具的企业的全年的用电量证明,c.电表照片1-2张(需清晰可见累计用电量;④自电力部门直接购电的企业需提供a.电力部门开具的电费缴纳明细单(需标明企业用电量)b.缴纳电费的发票复印件;⑤年度完税证明(需含纳税凭证和退税凭证)。
第三章第三十四条企业节水补贴
鼓励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学、合理、节约用水。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合理优化布局,通过技术改进和创新方式,切实降低企业、特别是用水大户的用水成本。对工业产值较上年度实现增长,同时总用水量较上年实现下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园区就其当年水费下降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园区级经济贡献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认定条件:
规模工业企业的工业产值、总用水量以湖南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年终数据(即当年1-12月累计数)为依据计算增长或下降。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31);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于物业公司买水的企业需提供a.由物业公司开具的水费收据/发票复印件,b.物业公司开具的企业全年用水量证明,c.水表照片1-2张(需清晰可见累计用水量);④自供水部门直接购水的企业需提供a.供水部门开具的水费缴纳明细单(需标明企业用水量),b.缴纳水费的发票复印件;⑤年度完税证明(需含纳税凭证和退税凭证)。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企业物业补贴
鼓励园区工业地产项目物业管理方通过技术改进和创新方式,切实降低全部入驻企业物业管理费,园区按照全部入驻企业物业费下降部分与上年相比的50%予以资金补助,单个物业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资料:
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32);②运营商和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同一方只提供乙方即可);③2019、2020年全部入驻企业物业费用明细并加盖运营商和物业公章;④提供项目物业管理技术改进和创新方式证明材料;⑤管委会综合评定结果(无需企业提供)。
第三章 第三十六条企业用工补贴
鼓励园区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代理机构为园区工业企业培养和输送一线员工。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代理机构为园区工业企业培养和输送一线员工达到10人且已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保的,园区对学校、培训机构或有功人员按照用工人数给予500元/人的补贴。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33);②培养输送技能人才花名册;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复印件;④与园区企业签订的招工服务协议复印件;⑤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及用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企业租金补贴
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导向,新注册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经园区管委会认定后,通过租房入驻园区的,从项目落户当年起,按“先交后补”的原则,给予该企业前两年租金全额补贴,第三年减半补贴。
(此条款按具体招商合同约定执行,不重复申报兑现)
第三章 第三十八条企业会展补贴
(一)园区企业举办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会展(沙龙、大赛、论坛、产业对接活动),向管委会申报备案并经审核通过后,根据活动实际效果及影响力,园区在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范围内给予活动主办方资金补贴。国际级、国家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场,省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场,单个企业一年补贴不超过两次。
(二)鼓励园区企业“走出去”参加境内外有影响力的专业品牌会展。向管委会申报备案并经审核通过后,园区将给予企业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设备运输费、交通费)50%的资金补贴。境内单次参展补贴不超过10万元,境外单次参展补贴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一年补贴不超过两次。
(三)鼓励园区龙头企业牵头成立本领域产业联盟或专业行业协会组织,依法注册和服务园区企业并建立章程开展活动。对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在推动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产销对接、项目技术及人才合作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的,可向管委会申请活动工作经费补贴。事前向管委会备案,由管委会综合评定,园区将给予活动开展经费1: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认定条件:
①举办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各级会展的企业,按本条第一款计奖。举办的会展应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导向,且主办企业需提前向管委会申报备案并经审核通过;
②参与境内外专业品牌会展的企业,按本条第二款计奖。且参展企业需提前向管委会申报备案并审核通过;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34);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雨花经开区会展申办备案登记表,举办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各类展会或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活动承办合同及相关费用支出凭证(活动承办费等费用的发票、银行流水等);④雨花经开区企业展会参展备案登记表,企业参与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各类展会或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主办方邀请函、展位租赁或参展协议、相关支出凭证(展位费、设备运输费、交通费等费用发票、银行流水等)。
第三章第三十九条工业地产承接“一主一特”产业奖励
(一)工业地产集聚奖
鼓励工业地产项目引进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并形成集聚。对总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业地产项目,其中“一主一特”产业面积占总面积70%、80%、100%且入驻企业年税收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的,园区将分别给予企业或有功人员(限一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总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工业地产项目,其中“一主一特”产业面积占总面积70%以上且入驻企业年税收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的,园区将给予企业或有功人员(限一人)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认定条件:
①奖励对象为工业地产开发商;
②工业地产开发商承接的占一定比例的产业项目必须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方向。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35);②“主导产业集聚”奖励兑现入驻企业明细表(附表3-35①);③工业地产开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厂房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证明;⑤工业地产入驻的“一主一特”企业营业执照、工业地产购置或租赁合同、发票(收据)等佐证材料。
(二)工业地产建设奖
鼓励工业地产承接“一主一特”产业。凡一次性投资开发1万平方米以上,三层以上或单体高度15米以上的新建工业地产(不含自建自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产业落户当年,园区给予扶植标准如下:
1.单层厂房,层高≥7.5米,且配备行车的,园区给予投资主体400元/平方米的资金扶植;
2.多层厂房,每层层高≥4.5米,且活荷载达1吨/平方米以上(含)的,园区给予投资主体300元/平方米的资金扶植。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认定条件:
①奖励对象:工业地产开发商;
②项目必须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审批表(附表3-36);②工业地产开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工业厂房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相关证明资料;④工业地产入驻企业营业执照;⑤工业地产租赁或销售合同、发票等资料;⑥工业地产行车购置合同、发票、照片等证明资料;⑦工业地产室内和室外现场照片2-4张。
(三)工业地产入驻奖
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方向的园区工业企业,通过购房入驻园区工业地产,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上述购房补贴从企业投产并开始形成产值当年起,园区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补贴到位。
认定条件:
①奖励对象:以购买或租赁方式入驻工业地产的工业企业;
②在园区工业地产项目购房或租赁入驻的工业企业;
③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37);②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购买或租赁合同及付款凭据。
(四)工业地产运营奖
对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导向,规划合理、功能完善、制度齐全,达到安全、消防、环保和交通等方面要求的工业地产项目,由第三方对其服务企业满意度、基础设施配套、产业链企业入驻质量进行测评,并经管委会综合评定,对年度优秀工业地产运营单位,园区将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申报材料:
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38);②奖励对象为工业地产运营商;③提供企业运营公司营业执照;④提供项目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⑤提供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消防预案、环境卫生方案和物业管理方案;⑥第三方企业评价结果(无需企业提供);⑦园区管委会综合评定结果(无需企业提供)。
第三章 第四十条 平台建设扶植
(一)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检测平台扶植
取得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园区机器人及装备制造企业提供相关优质检测服务且承担国家、省、市等重点检测项目的,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扶植。
认定条件:
CMA资质认证:中国计量认证简称“CMA”,英文译名为“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这种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39);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CMA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④企业承担国家、省、市重点检测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文件、证书、奖牌);⑤为园区机器人及装备制造企业提供相关检测服务的证明材料(检测服务协议、检测报告、检测服务收费发票、银行流水等)。
(二)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扶植
在园区内新建立独立电子交易平台并投入使用,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用及人力资本)200万元以上,园区将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20万元资金扶植。
认定条件:
①电子交易平台:建立在信息技术应用基础上,利用虚拟网络空间开展商务活动,协调整合信息流、货物流、资金流有序关联高效流动的场所。《奖励办法》所称电子交易平台包含电子商务平台、支付平台、安全平台、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平台。
②独立电子交易平台:支付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第三方物料平台、智能仓储配送平台、集中展示平台等。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40);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项目实际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实际投资额明细表,工程、设备购置合同及相关票据、银行流水等);④企业年度完税证明(需含纳税凭证和退税凭证)。
(三)中介平台扶植
设立中介平台优质服务奖,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在金融融资、技术咨询、管理咨询、知识产权、市场营销、法律服务、企业入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智能制造示范试点、企业上市培育、人力资源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机构,园区每年择优推选10家,每家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认定条件:在金融融资、技术咨询、管理咨询、知识产权、市场营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方面为园区及园区企业提供优质中介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41);②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与园区及园区企业签订的专项服务合同;④接受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⑤帮助园区企业成功申报获批的发明专利、融资贷款、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发明专利证书、银行贷款合同、进账流水、高新技术企业获批文件和证书等)。
第三章 第四十一条 营商环境奖
鼓励要素保障单位为提升园区营商环境,在企业融资、教育、水电气配套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将其纳入“营商环境奖”评选范围,经园区企业及园区管委会综合评定后,园区给予营商环境先进单位5万元资金奖励,给予先进个人2000元资金奖励(税后)。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42);②营商环境奖颁发给要素保障单位的,由园区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③营商环境奖颁发给要素保障单位有功人员的,由被推荐评选单位出具个人推荐报告。
第三章 第四十二条 商事变更贡献奖
对于生产经营在园区,但工商税务关系不在园区,将工商、税务地址变更到园区且当年为园区作出经济贡献的,园区给予企业或有功人员(限一人)1万元资金奖励。
认定条件:企业原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不在园区,现将工商税务关系变更至园区,且变更当年产生园区级经济贡献的。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43);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条试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第三章 第四十三条清洁生产补助奖
凡当年通过省、市清洁生产审核并验收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44);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2020年度省级、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本条试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第三章 第四十四条 鼓励军民融合
凡新取得“民参军”四证的园区企业,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认定条件:
①“民参军”四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②自2016年起,未发生失泄密事件、重大质量问题以及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申报资料:①政策兑现申报表(附表3-45);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已获得的“民参军”四证证书复印件(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只需提供证书正本复印件,不需要提供产品认证范围),已取得资质但证书暂未发放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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