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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铜陵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3-10-30 09:10浏览次数:

铜陵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

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提质扩量增效”做强二产,提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1.聚焦我市产业链升级方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以及我市工业转型升级方向的企业升级改造类项目和节能改造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当年新增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不含税价值不低于5万元),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范围项目类别为技术改造类项目的,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不含税)8%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2.对投资在5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企业机器换人项目,按购入的机器人(≥4个自由度)等设备投入(不含税)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鼓励工业企业上台阶

3.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过千亿的企业,由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支持。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奖金不少于40%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省、市不重复享受)。(免申报)

4.凡当年新进规上工业企业,项目奖补资金兑现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并在统计平台上报产值、营业收入等相关数据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5.对获得国家、省级“单项冠军”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三)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6.凡经信系统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三品示范企业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和安徽工业精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7.市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用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诊断等支持工业互联网及软件产业发展。(免申报)

8.对入选“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的费用按省补贴额度给予1:1配套。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9.支持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上年度新获得军工资质“四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获得一级、二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8万元和16万元;新获得武器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8万元)。对上年度新获得省级军民融合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给予50%的配套资助。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0.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11.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五)推进企业融资

12.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企业(不含平台公司),同级收益财政按发行额度3%、最高75万元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给予补助;对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上市备案辅导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400万元补助;对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督机构受理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再给予400万元补助;对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需将注册地迁回我市)和市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比照企业首发上市政策给予奖励。对转板至主板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补齐上市奖励(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备案辅导登记,同级收益财政给予250万元补助;上市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或证交所受理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400万元补助;成功发行股票同级收益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由市财政和同级收益财政按再融资额1%的比例、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对完成股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同级收益财政给予奖补150万元。对通过“新三板”融资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5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补;对未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3.对符合政策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分别不超过300万元、50万元,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为LPR+150BP,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3%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要求,将创业担保贷款免担保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同时可二次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认定标准及贷款贴息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铜人社秘〔2020〕122号)执行。

14.支持融资平台建设。由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增加市属国有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支持国有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免申报)

(六)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15.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各产业领域,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大先进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产品研发、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对新认定铜陵市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且数字化转型相关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最高4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6.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应用创新,对实施具有创新领先意义且上线运营项目的企业认定为铜陵市数字经济先锋榜企业,对新认定的铜陵市数字经济先锋榜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7.鼓励云服务商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企业购买和使用云计算资源给予优惠,减轻用户费用负担,引导企业用户上云,对年新增服务不少于20家企业的云服务商奖补20万元,每增加一家企业多奖补1万元,最高奖补1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18.对首次获得安徽省大数据培育企业认定的,按照省市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9.支持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加快5G网络建设步伐,扩大我市5G网络覆盖面,对超额完成省、市年度5G基站建设目标任务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给予奖补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支持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加快千兆城市建设,通过工信部评估获得千兆城市荣誉称号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各基础电信运营商按市场份额占比进行分配,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七)鼓励矿山企业关闭退出

20.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各奖励40万元,方解石矿、采石场、膨润土矿分别奖励20万元;对照《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现有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关闭退出的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建设规模,每增加一万吨另行奖励5万元,方解石矿和采石场每增加一万立方米另行奖励2万元,膨润土矿按照1万吨/年的建设规模为基准,每增加一万吨,奖励2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在“十四五”结束前,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矿山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追加奖励40万元,方解石矿、采石场、膨润土矿追加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八)支持外贸保稳提质

21.支持优化外贸结构,详细条款联系市商务局。(免申报)

22.支持应对贸易风险,详细条款联系市商务局。(免申报)

23.支持跨境电商发展,详细条款联系市商务局。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铜陵政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县(区)政策主管部门、市直部门按照“铜陵政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市直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规定执行,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规范使用资金。

(二)市直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和抽查审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财政奖补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有款项。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起施行,原《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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