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滨海新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春笋行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政策导向支持
1.倾力支持民营企业。设立每年10亿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优,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增强民营企业市场竞争力。
2.着力营造更优环境。全面落实滨海新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春笋行动”各项举措,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让民营企业家大胆创新、放心创业、放手创造,促进民营企业落地生根,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
二、市场准入支持
3.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先行先试。全面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按照“法无禁止即可准入”的原则,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投标等方面,破除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政策歧视和隐性壁垒。
4.支持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政策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强化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效果。
三、企业升级支持
5.做大做优龙头企业。每年开展领军民营企业评选活动,建立新区民营龙头企业培育库,实施“一企一策”综合扶持政策。支持民营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贯通、产供销配套、大中小协同,培育更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加快建设一批世界一流企业。对新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且总部注册在新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新入选天津市民营企业“健康成长工程”榜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个入榜企业仅奖励一次)。
6.梯度培育中小微企业。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各级给予新入选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000万元奖励、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300万元奖励、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产品100万元奖励;在市级资金奖励基础上,给予新入选的市级“专精特新”种子企业20万元奖励、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万元奖励、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万元奖励、国家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0万元奖励。加强对小微企业支持和培育,动态更新拟升规企业目录库,集中资源对拟升规企业进行指导帮扶。
7.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对企业新增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的,视同新招商项目,可在设备补助、经营奖励、资本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奖励。对注册在新区且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年度完成产业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给予完成投资额1%比例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国家、天津市补贴基础上再按年度给予新增设备投入10%的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200万元。
四、营商环境支持
8.优化政务服务。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拓展业务范围,制定事项清单,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优化业务流程,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扩大“跨省通办”范围,推动更多的政务服务事项“同事同标”,充分利用专窗平台,进行线上材料预审、视频会商,持续提升异地办理便利度。优化“拿地即开工”审批,采取承诺审批、容缺后补、以函代证等方式,最大限度并联办理,将水、电、气、热、破路破绿等事项纳入“拿地即开工”范围,进一步降低建设时间成本。
9.建立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信用等级与监管措施挂钩制度,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力度,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预警机制,指导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实行“诚信免查、多查合一、最多查一次”制度,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加强柔性执法监管,对市场主体按领域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实施清单化标准化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明确并合理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标准。依法依规推行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措施,给予企业一定容错空间。
10.改善执法监管方式。坚持“无事不扰,有事服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在更多领域实现部门联合抽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迎检负担。探索制定市场主体守法合规清单,方便企业“对号入座”查找问题,对经营风险点实现自我监督、自我堵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方式执法手段。推动落实自由裁量基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做到裁量适当。
11.健全平等保护的执法司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积极运用活查活扣措施,减少涉诉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行为,创新商事纠纷诉源治理,积极推广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
12.设立“企业服务员”。借鉴网格化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完善“双万双服促发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家”“企业服务员”制度,实现专人对接服务,企业各项政务服务事务由项目管家、企业服务员全程联系对接,协调各有关单位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
五、金融支持
13.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有效发挥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基金对传统产业升级、优质产业落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积极引导撬动各类国有资本、社会资本投资新区民营企业,以资本投资为纽带,探索“基金+招商”新模式,通过“以投带招、招投联动”引导优质项目落户。
14.加大稳贷续贷支持力度。引导督促各金融机构清理废除不公平的民营企业融资限制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严格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两控”目标,做到不减少信贷规模、不提高续贷门槛、不随意抽贷、不随意压贷。持续发挥新区小微企业首贷续贷服务中心作用,落实驻点金融机构排班制度,提升融资服务质效。积极探索综合利用大数据开展企业信用“数字画像”、数字信用评级和数字授信,帮助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大力推广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税务信用贷等融资方式,减轻金融机构对传统抵押物的依赖。发挥融资服务专员作用,促进金融惠企政策与重点产业链中民营企业融资需求高效对接。
15.加强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对接我市政府性担保机构,鼓励市场化融资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针对通过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取得驻新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新区小微企业,对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企业担保费用补助。
16.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建立企业辅导上市快捷服务通道,开展“一企一策”定制化服务,用足用好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挂牌,根据企业上市挂牌进度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鼓励暂不符合沪深北交易所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在OTC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吸引更多天使、PE、VC等直接融资机构进驻新区,扩宽民企直接融资渠道。
六、科技创新支持
17.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创新孵化载体。鼓励民营企业建设、运营孵化器、众创空间。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双创企业员工,租住蓝白领公寓给予租金减免支持,最长免一年租金。
18.鼓励民营企业用足用好科技创新券。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各类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检验检测、临床试验、高企认定服务等科技服务,每年每家企业享受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3万元。
19.加大创新积分增信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银行、投资机构等参与民营科技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根据企业实际需求,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创积分贷”等金融产品,对参与创新积分制的科技企业持续给予增信支持。
20.支持兴办研发机构。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研发机构,各级对市级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海河实验室项目。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建设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积极争取市级奖励,新区予以配套支持。支持民营企业组建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各级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项目总投资30%的补助资金,每年最高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七、要素保障支持
21.创新产业用地供地方式。新增产业用地通过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应方式,切实控制和降低用地成本。支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有效盘活闲置土地、厂房资源,鼓励产业用地与其他用地混合使用,支持园区内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互相转换,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低成本发展空间。
22.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保障力度。新区各项人才、就业政策优先向民营企业倾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组织民营企业专场招聘会,提供充足人力资源保障。加强对民营企业社保经办指导服务。支持企业按照我市统一部署,享受助企纾困、缓缴降费等社保政策。鼓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服务,实施高层次人才培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八、企业家服务支持
23.搭建企业家建言献策平台。推进企业家参与发展决策,重大涉企决策出台前,充分征求民营企业家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需要组织企业家代表列席涉及经济产业发展工作的区委、区政府会议。
24.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每年选树优秀企业家,广泛进行宣传报道,生动展现优秀企业家创业创新的典型故事。进一步完善优秀民营企业家人才库。对政治合格、守法经营、贡献突出的优秀企业家,给予应有的政治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选,或推荐为中央、市级荣誉称号候选人,或推荐为区级商会班子成员候选人。
25.提升服务企业家水平。开展服务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活动。对每年选树的优秀企业家给予滨城人才服务证各项待遇。对投资或纳税贡献突出的企业家,其子女可按照《滨海新区引进人才、领军人才子女就学办法》在新区内便利入学,向本人和家属提供就医便利。
九、附则
26.本措施中,拟制定细则的措施,由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各街镇的资金兑现由区财政与街镇按比例担负,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所属开发区自行担负;已出台(制定)细则的措施,按既有细则执行。各部门、各开发区有效期内政策继续执行到期。
27.对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政策如有重叠,没有特别注明的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8.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到2027年12月31日截止。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新区相关政策调整,适时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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