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加快提升白沙科技创新水平,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及《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成立县科技创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发改委(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统计局、县科协、白沙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联、县人社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科工信局)。
第三条 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高新技术企业、搭建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服务、科技型企业培育和引进工作,组织科技服务小组深入企业帮助申请专利、组织材料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办理各项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 设立白沙县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5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具体数额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搭建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等奖励(具体见第二章奖励措施)。
专项资金由县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五条 入库培育及认定支持。2023年1月1日之后,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效期满后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复评并通过认定,按省财政奖励的50%进行奖补;当年申报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次(含2次)。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成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奖励就高原则,仅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进行奖励,不再对成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奖励;企业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有效期内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则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基础上,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进行补差。
第六条 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奖励。对入库海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入库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认定的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每家认定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家认定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升规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省财政奖励的50%进行奖补,三年内不降规,按省财政奖励的50%进行奖补。
第七条 加大企业引进支持力度。对于迁入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确定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评估价的70%来执行;或一年内获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高于土地出让价县级收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一个月内落实。
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本县且迁入后年产值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1亿元(含1亿元)以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部分迁入或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且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研发经费支持。进入培育库企业三年培育期内用于R&D的经费(按国家统计口径),采用事后奖补方式,经核定后,每年按年度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省财政奖励的20%进行奖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新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1000万元,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同一家企业的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享受省科技厅的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企业,按省财政奖励的20%进行奖补。
第十条 建立科研机构奖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的科研机构从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添置、技术引进、人员培训与科研人员奖励等。
对经省认定授予“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科研机构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创建创新载体奖励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载体,积极支持和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对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的企业的运营经费,按照其获得省级支持额度的20%给予配套资金奖励扶持,每年度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每成功培育孵化或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我县经营满三年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进驻奖励。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整建制的科研机构,给予每家科研单位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科研分支机构的,给予每家科研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设立的科研机构。提供设立整建制的科研机构、分支机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人员工资、缴交社保等)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奖励政策。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或拥有发明专利5年以上,独占实施许可权并在实际生产中应用的,以及申报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该专利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经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对其购买或申报费用给予评估价格30%以内的补助,每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购买发明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转让协议书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购买专利5年以上独占实施许可权的,需提供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书及发票,并由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备案核实。申请发明专利奖励需提供授权证书。
第十四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协助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建立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第十五条 奖励措施适用对象仅限于白沙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在白沙黎族自治县依法申报纳税的培育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及上述所提及的单位。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奖励申报。企事业单位根据县发改委(科工信局)发布的申报指南对上年度获得的奖励类别自主申报。
第十七条 奖励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单位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县发改委(科工信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县领导小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评定,将拟奖励和资助的对象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县领导小组将拟奖励和资助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资金下达。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文件将资金下达至县发改委,县发改委再将资金拨付给获得奖励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领导小组加强对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监管,定期对获得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
第二十条 应享受奖补条款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不享受本政策。
申报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处理,将企事业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申报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职权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每年度年终要向县发改委(科工信局)提交使用经费总结及开展科技创新工作进展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措施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由县发改委(科工信局)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在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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