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12347”三年计划,进一步提升产业层次,做大产业规模,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扶持办法。
一、企业升级奖励
1.支持企业稳生产。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企业(包括新建投产“月度升规”企业),奖励20万元,第二、第三年企业产值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每年奖励20万元;以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三年内对新增部分按80%给予奖励,月度升规企业第一年因没有基数按留县部分的40%给予奖励。升规后退库的企业,从退库年度开始不再享受上规奖励。2020年、2021年首次升规企业,剩余年度参照奖励。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度产值首次达到8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与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3.推动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因挂牌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奖励200万元(含股改奖励);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奖励1000万元(含股改及新三板奖励)。对完成股改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以企业完成股改前3年平均地方综合贡献数为基数,自企业完成股改后一年开始,给予超基数部分5年财政奖励政策,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奖励
4.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新认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的,分别奖励80万元、10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首次入选省“雄鹰计划”企业、“浙江省百强”、“中国50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新获评市级隐形冠军企业、市级“放水养鱼”标杆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的,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15万元、50万元。
5.鼓励企业对标提升。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对标评价并出具合格的咨询诊断报告的,每咨询诊断1家规模以上企业按5000元结算,咨询诊断报告被企业采纳并签订实施后续提升服务合同的,按1万元结算。规模以上制造企业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管理现代化咨询诊断提升服务合同并实施完成的,按合同结算金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评为市级“美丽工厂”标杆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
6.鼓励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对传统企业实施轻量化数字化改造的,第一批按软硬件投入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第二批按软硬件投入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第三批按软硬件投入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5万元。
三、装备提升奖励
7.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经备案或核准的制造业项目(包括新投产项目〔新设立企业〕)建成投产后且项目投资已统计入库,对投入全新生产设备(单台不低于2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分类给予补助。设备投资额100万(含)-5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设备投资额 2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2%给予补助。其中购置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设备部分(单台设备不少于10万元),经认定,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购买县内规上企业制造的生产设备,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
对重大项目补助额超过2000万元的,与企业协商,原则上三年内分期拨付。
受补助的设备三年内不得转让、转移,否则收回财政补助。
四、数字经济发展奖励
8.打造数字化、智能化标杆。经市级认定,完成建设且通过验收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
项目,软硬件投入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同一年度单家企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软硬件在此基础上各增加10%、20%,同一年度单家企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建设且通过验收后,有新增和持续投入的,经市级认定,新增软硬件投入部分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同一年度单家企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上项目,联网设备在装备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加5%。
对首次获评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大力实施企业智能化改造诊断,诊断报告通过市级评审的,给予5000元/家奖励,企业当年度组织实施且完成建设后通过专家评审的,追加5000元/家奖励。
9.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工业企业购买云平台服务和应用的,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试点示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云上企业、大数据示范企业、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10.推动“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市“两化”深度融合重点项目(单个项目软性投入20万元以上),按实际软性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首次获得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达到AAA级(流程级)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
五、绿色制造奖励
11.鼓励企业绿色制造。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列入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省节水标杆企业、省节水型企业、市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完成清洁生产工作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5年内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时列入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不可叠加享受奖励)。
对列入省、市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年度计划的,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按账面或按评估确定)的1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企业自主创新奖励
12.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获得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保险补偿支持对象的企业,给予上级财政补贴50%的配套补贴(合计补贴额不超过保险额)。
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获省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入选“浙江制造精品”的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10万元的奖励。
首次通过军队物资供应商库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
13.招商引资新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按规定征收,待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投资开发建设协议约定指标后全额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事一议。
14.本地储备库新供地项目。本地储备库新供地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按规定征收,待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投资开发建设协议约定指标后,A类企业100%奖励,B类企业80%奖励;C类、D类企业不予奖励。(以最近一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准,下同)。本地一事一议供地项目参照储备库项目执行。
15.零土地技改项目。涉及厂房改扩建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新增建筑面积按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待技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A类企业奖励50%,B类企业奖励40%。C类、D类企业不予奖励。
八、质量强县奖励
16.加大“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力度。经县市场监管局备案,对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并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标“浙江制造”标准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自我声明等方式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授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制造”首张国际认证多国证书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17.加大政府质量奖支持力度。对首次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5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40万元。由各级政府提名奖(创新奖)评选为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差价奖励。
18.强化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建设。建设“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通过省级示范点验收的,对承担平台建设的技术机构,每建成一个平台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并经备案的企业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九、标准制定奖励
19.创新自主标准。经县市场监管局备案,对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的单位,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对首次获得县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如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修)订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同一企业主导或参与的同一级别标准修定,标准升级的,给予差价奖励)。
20.提升制造标准。经县市场监管局备案,对主导和参与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和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标准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按最高一级给予奖励)。对在行业内推广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团体标准,经县市场监管局审核,给予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企业)10万元的奖励。
21.提高制标能力。推动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争取话语权,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对新设立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的组织给予80万元的奖励;新设立分技术委员会(SC)的组织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设立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织,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2.推进绿色产品认证。大力推进质量、环境等管理体系认证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及新兴产业方面的广泛应用,对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并经备案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知识产权奖励
23.鼓励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支持培育专利密集型企业,按专利创造第一、二、三档次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和5万元资助。本县范围内的企业和浦江户籍个人获得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0.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专利密集型企业奖励的发明专利不再重复奖励。对新承担省级、市级、县级产业、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通过评审,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4.鼓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经备案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逐年补助贯标认证费用,仅补助第一个认证周期,累计不超过5万元。
25.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对获中国专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的,奖励50万元;对获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奖和其他知识产权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
26.提升品牌竞争力。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原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被重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奖励资金应扣除已奖励的部分。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给予20万元的奖励。
附 则
企业因发生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本文件标注的数额为该事项最高奖励额度,具体事项实际奖励根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补助(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奖励除外),A、B类企业按100%奖励、C类企业按70%奖励、D类企业不予奖励,未列入评价企业按C类标准奖励(其中新供地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改企业、国高新技术企业参照A、B类企业执行),已破产企业参照D类企业执行。当年度企业综合评价尚未评定出台的,按上一年度评价结果进行考核兑现。
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全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当年未兑现部分可在以后年度兑现,最长不超过5年。招商引资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除外。
同一企业同时满足我县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特别指明外,政策有效期三年,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22年度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Copyright © 2022-2023 潮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备案号:粤ICP备2022013427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