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岷县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定西市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定西市“工业产业攻坚大突破行动计划”》等一揽子政策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业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每年列入预算,设立的重点用于扶持、奖励本县注册工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负责管理,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县工信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补助、奖励等多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县内重点工业企业和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一)工业人才培训支持。
(二)工业项目建设奖补。
(三)工业技改投资奖补。
(四)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
(五)亿元企业培育奖补。
(六)规上企业培育奖补。
(七)合作社(个体户)转企培育奖补。
(八)“规下转规上”重点培育企业奖补。
(九)企业研发投入奖补。
(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补。
(十一)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补。
(十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和商标品牌建设奖补。
(十三)工业企业纳税贡献奖补。
(十四)企业上市奖补。
(十五)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奖补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奖励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每年列支50万元,用于支持工业人才培训,每年举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发展与项目建设、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能力提升等培训班。
(二)对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工业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施工,符合园区建设风貌要求,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设计费用由专项资金列支。
(三)对工业企业当年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总值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速高、增量大,且增速高于当年目标任务,综合排名前5名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超过20%以上、10%以上、5%以上,且排名前5名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对年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对当年新建并入规的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规下升规上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
(七)对合作社(个体户)转型升级为工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八)对纳入“规下转规上”重点培育库的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九)对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按照投入总额的5%予以补助。
(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和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一)对工业企业当年新认定的甘肃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
(十二)对制定或参与制定1项产品加工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新版GMP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甘肃名牌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三)对年度新增纳税额(含固定资产投资抵扣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四)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等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成功融资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五)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奖补事项。
第七条 第六条所列奖励事项均属于县级累加性奖励,不影响企业享受国家及省、市奖励的数额。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县财政局、县工信局根据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县工业产业发展需求,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申报程序、条件、要求等。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奖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具有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符合法律法规及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等要求。
(五)项目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第十条 申报企业同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公司章程等。
(二)申报项目建设支持的,需要提供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权属证明,设计费用票据及固投相关佐证材料,项目完成情况说明等。
(三)申报企业高质量发展、亿元企业培育、规上企业培育、合作社(个体户)转企培育、“规下转规上”重点培育企业、企业研发投入等奖项的,需要提供税务、科技等相关部门开具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报优秀新产品、新技术,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企业挂牌上市培育,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和商标品牌建设等奖项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认定的佐证材料。
(五) 申报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提供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佐证材料。
(六)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重大技术改造奖励项目同一企业在同一个预算年度内可安排多个项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安排专项资金:
(一)属于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二)属于国家和省上化解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
(三)不符合国家及省、市、县产业规划布局要求的项目。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未落实的项目。
(五)前两年内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
(六)未按计划开工,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或者不能按照设计标准建设的项目。
(七)近两年发生过安全生产、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企业。
(八)近两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的企业。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申报实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及时组织推荐本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对所申报的企业和奖项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工信局进行审查。
(二)县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的企业和奖项进行审查, 确定企业和奖项名单,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审批通过的企业和奖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奖项,县工信局、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审批意见,通过规定程序兑现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承担奖项的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广“不来即享”的优惠政策落实模式,最大限度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指导行业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奖项,让“最多跑一趟”提档升级为“一次也不跑”,全力打造企业投资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申报工业项目建设奖补奖项的企业,要负责项目的规划、筹资、建设、运营等,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稽查、审计、巡察和检查;定期向县工信局和财政局报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同时,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如出现重大变化(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调整,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审查。
第十九条 根据受理权限,对相关单位因审核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力等原因,造成专项资金被挪用、套取等不良后果的,申报企业虚报、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予以处理。对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承诺不兑现等失信企业或单位,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3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岷县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十二条(试行)(岷政办发〔2019〕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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