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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滨海湾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09 09:22浏览次数:

东莞市滨海湾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推进东莞市“专精特新”产业园(滨海湾新区)高质量建设,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东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的若干措施》(东工信〔2022〕154号)文件精神,结合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区工商注册、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有关团体和个人。缴纳主要税源是指近12个月在新区缴纳税收占比 50%(含)以上,如在新区注册未满12 个月的以实际时间计算。

第二条【企业认定引进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市级“专精特新”的新区企业,在市的奖励基础上,新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认定奖励。对新区“专精特新”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引进市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在市的奖励基础上,新区按照1:0.5给予产业园区运营主体配套奖励,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50 万元奖励;引进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第三条 【企业产业用房支持】

(一)企业用地支持。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用地需求规划切分并供应一批中小工业地块,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可优先申请联合竞买拿地,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优先单独申请用地。

(二)实行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项目。由新区选取合适地块作为试点项目用地,按照东莞市优质产业空间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由符合政策条件的开发主体承建运营,按“总成本+微利”模式面向“专精特新”企业进行分割销售。

第四条 【企业成长奖励】

支持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 亿元、3 亿元、5 亿元的,于达标次年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企业逐级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奖励。

第五条 【产业园区绩效奖励】

对入驻新区范围内产业园区的“专精特新”企业,入驻后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 亿元的,分别给予产业园区运营主体10 万元、20万元、30 万元奖励。企业逐级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奖励。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支持】

对在税务部门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3%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不同档次的研发投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上一年研发投入在 1000 万元以下(不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9%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上一年研发投入在 1000—3000 万元(不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7%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上一年研发投入在 3000—6000 万元(不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5%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上一年研发投入在 6000 万元—1 亿元(不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3%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上一年研发投入在 1 亿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财政贡献奖励】

(一)产业园区考核优惠。鼓励新区范围内产业园区引进“专精特新”企业,根据引进的“专精特新”企业等级给予产业园区运营主体相应的经济贡献考核优惠。

(二)企业财政贡献奖励。对新签约落地的“专精特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 2000 万元(含)以上的,从完成投资并投产运营的首个纳税年度开始,连续2 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区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再额外享受三年奖励。

第八条 【外资大项目投资奖励】

对外商投资“专精特新”企业在新区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1000 万(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3000 万(含)-5000 万美元的新项目,在市的奖励基础上,新区按照 1:1 配套奖励,即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 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 万元。

第九条 【人才配套补助】

(一)高管租房补助。对“专精特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东莞市无自有住房的,结合企业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租房补助。租房补助为每人每月最高1200 元,连续补助不超过 3 年。每家企业累计申请不超过10 人。

(二)员工子女入学补助。“专精特新”企业员工子女优先协调安排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专精特新”企业员工子女入读民办中小学的,按照企业营收规模情况给予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一学年学费不超过15000 元的,据实补助;一学年学费超过 15000 元的,在补助15000 元基础上,对超出部分的 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00 元。企业享受以上两项政策补助累计人数不超过指标数,具体指标为:前一年营业规模 3 亿元以下、3 亿元(含)至5 亿元、5 亿元(含)以上的,5 年可申报总指标分别为3 个、5 个、8 个。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涉及的国家、省、市级配套奖励以国家、省、市财政资金下拨文件为准。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获得国家、省、市、新区各级奖励累计不超过该事项实际总投入的75%。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二)本办法涉及的具体奖励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为保证资金使用绩效,新区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实施细则规定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奖励企业(项目)数量以及最终奖励金额。对引进的特别重大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特别扶持。

(三)获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新区财政、审计及产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新区将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

(四)本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政策法规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BHWDR-2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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