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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绩溪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绩溪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23-01-14 09:02浏览次数:

宣城市绩溪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绩溪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宣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1800万元。用于扶持工业企业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创牌、创优、创新,推进两化融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类且不属于绩溪县产业负面清单的制造业禁止类新建和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技改投资3000万元以上),在项目建成投产当年,对项目前期工作有关费用(指实际支付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价报告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对新认定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新产品、省级新产品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与市财政不重复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件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此类奖励与省财政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对本县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工业企业(简称“个转企)纳税人实行3年财政扶持。“个转企”当年起3年内,实缴税收比上年度新增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因“个转企”必须进行的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的变更划转,免收交易手续费;对新进规模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进的成长型规模工业企业(简称“小升规”),奖励3万元,对新进入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企业,再奖励2万元。

第七条  对年度实际抵扣工业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增值税对应的单台设备在3万元以上的投资给予5%的补助;单台(套)设备投资50万元(含)以上和实施“机器换人”投资机器人的,信息化应用系统投入100万元以上和软件投入2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实际信息化应用系统或者软件投资的10%给予补助。对新建企业的设备补助,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投产年限,并由企业确定申报年度,补助额度不得超过企业申报年度财税贡献地方留存部分。同一设备不重复计奖,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对工业品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20万元、10万元、5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第九条  对企业年度实缴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的按超基数部分的10%给予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

第十条  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亩均年度税收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亩均年度税收7-10万元(含7万元),给予70%补助;亩均年度税收5-7万元(含5万元),给予50%补助。亩均税收按当年度实际入库金额为准,不包含即征即退、企业查补税。

第十一条  设立“绩溪县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奖。各评选五名。优秀民营企业:从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度实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中,采取功效系数法自上而下评比产生,各奖励10万元。优秀民营企业家:从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度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且增幅均在10%以上,亩均税收在5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中,采取功效系数法自上而下评比产生,各奖10万元。评分方法:实缴税金权数占60%,实缴税金增幅权数占20%,企业营业收入增幅权数占20%。获得战略性新兴产业认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加1%。(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可以为同一企业)

第十二条  县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事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元月1日起施行,原绩政办〔2018〕8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与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条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单个企业当年累积获得的补助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县财政当年可支配财力贡献。本政策中的实缴税金不含即征即退和企业查补税。对当年环保手续不全、列入税收黑名单或安全生产失信名单的企业,不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当年存在失信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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