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优势产业集群化,实现工业总量较快增长、产业结构更加优化、发展动能大幅提升、质量效益明显提高,推进新阶段怀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1.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上缴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1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以该企业前三年(不足三年按实际年限)平均税收为基数,当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收超出部分,县财政按地方留成的30%奖励给企业管理层。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资源类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经开区)
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且在财政贡献支持政策期内的企业,其享受的财政补助与本条奖励金额之和不超过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支持小微企业“升规”。对新纳入统计“一套表”平台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奖补(含市奖补部分),分三年兑现,原则上每年兑付5万元,其中市奖补资金一次性兑付。(执行部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经开区)
3.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纳入统计范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下同)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经开区)
4.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开辟“绿色通道”,按照成本全覆盖原则,支持县内企业上市。具体按照《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怀政发〔2020〕24号)执行。(执行部门:县财政局、县经开区)
二、支持企业降成本
5.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当年度上缴税收1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其生产用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补贴;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按0.01元补贴;生产用气每立方米按0.1元补贴。对当年度签订直购电交易合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财政按使用直购电的交易量给予用电企业每千瓦时0.01元补贴。同一企业本条政策当年度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工业企业当年度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连续宣传推介产品一个月以上的,在享受省市补助(含县级配套资金)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经开区)
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工业企业通过县融资担保公司获得贷款担保,县财政按贡献大小分档给予担保费补贴。当年度上缴税收50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当年度实缴担保费的50%;当年度上缴税收2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的,补贴当年度实缴担保费的30%;当年度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含)不足200万元的,补贴当年度实缴担保费的20%。(执行部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经开区)
7.降低企业重组成本。鼓励企业盘活闲置资产,支持工业企业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降低企业重组成本。具体按照2021年《怀宁县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专项清理行动工作方案》执行。(执行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经开区)
银行、担保公司抵债资产财政奖励。对我县县域内银行、担保公司取得抵债资产时在我县缴纳的契税及代债务人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银行、担保公司。(执行部门:县财政局)
三、支持创新绿色发展
8.支持专精特新。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经开区)
对当年度获得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经开区)
9.支持技术创新。当年度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本县研制单位,按首台(套)售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开发新产品并经省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当年度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县财政给予每个5万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经开区)
10.支持“标准化”创建。对当年度主导(总排名第2-4位的参与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10万元(4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1.5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奖单位可按不低于20%的获奖金额奖励标准起草人。对新获得AAAAA级、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度新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CNAS 认可证书的,县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开区)
11.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对当年度运营商在我县新增采取独立组网模式建设的5G基站,县财政按每座0.2万元给予补助。
当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与云服务商、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且实际发生费用5万元(含)以上的,县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度获得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企业、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度获得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大于或等于4)的企业,县财政按购置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与第3条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经开区)
12.支持绿色发展。对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8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企业管理层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纳入统计范围、当年度工业万元产值能耗比上年下降5%(含)以上,且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0吨标煤(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00吨标煤(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吨标煤(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度成功创建的省、市级节水型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水利局、县经开区)
四、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13.打造产业集聚平台。聚焦安徽省十大新兴产业和我县“3+1”主导产业,推进专业园区和乡镇工业集聚区建设,在用地指标、金融支持、政策奖补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综合运用产业规划、立项审批、要素供应、建设奖补等手段,引导新上项目根据所属产业类别进入相应专业园区、乡镇工业集聚区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经开区)
14.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首位产业企业实施的工业技改项目,县财政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2%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本条政策与第3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首次进入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度上缴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在我县投产的,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个品种5万元、10万元的扶持奖励,单个品种不同型号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经开区)
15.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围绕我县优势产业,按照“龙头+产业”的发展思路,打造一批“群主”“链主”企业,发挥产业领航作用。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县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县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的,县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7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100亿元的,县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经开区)
五、激励企业创优争先
16.支持民营企业争先进。对当年度获得安徽省百家优秀民营(制造业)企业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安徽省百名优秀民营(制造业)企业家的,给予企业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经开区)
17.奖励优秀工业企业。对上年度总入库税收(不含补缴税收,下同)5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10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总入库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10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授予“怀宁县工业经济特殊贡献奖”,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度总入库税收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且税收及计税收入均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授予“功勋企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称号,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度总入库税收达1亿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授予“功勋企业”称号,县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总入库税收5000万(含)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授予“龙头企业”称号,县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总入库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排名前10位的规上工业企业,授予“骨干企业”称号,县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总入库税收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排名前20位的规上工业企业,授予“明星企业”称号,县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6万元奖励。
本条政策,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兑现其中一项奖励。砂石、矿产、混凝土、水、电、气等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执行部门:县财政局、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18.培养高素质企业家队伍。鼓励企业积极引进中高端管理、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对新引进年薪30万元(含)以上人才,3年内县财政给予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执行部门:县财政局)
19.支持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对规上工业企业管理层人员参加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凭证书和发票据实给予培训学费补助。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人才赴高校、龙头企业开展专业集中培训,免费为本县工业企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执行部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经开区)
六、附则
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第1条、第5条第1款、第12条第1及第2款、第16条。
当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规上工业企业,按本政策第2条、第8条、第9条、第12条第1款、第16条奖补金额的50%兑现。
本政策与省相关政策可叠加享受,如省相关政策要求县级配套的,本政策奖补包含县级配套部分;本政策与市政策支持重叠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明确规定可叠加支持的除外);符合省市奖补政策条件的申报主体应积极申报省市政策支持,未申报的本政策不予支持;本政策先于市政策申报的,县财政按县审核结果先行兑现70%,余下部分待企业申报市政策后,根据市兑现文件结算;本政策与县内其他政策支持的同类型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对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严重失信,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奖补,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行部门负责解释。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由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行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Copyright © 2022-2023 潮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备案号:粤ICP备2022013427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