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聚力打造“三个示范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包河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科技成果交流交易转化应用示范区建设
(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设立总金额3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单个企业最高投资100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2.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委)
3.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政策兑现前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均迁入包河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在合肥市内享受过县区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的,视作首次认定。(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经费支出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研发经费支出占总收入比例5%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与省市研发投入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5.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对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创意分类(2018)的企业,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重点开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文物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文化旅游等领域关键技术自主研发的项目,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研发经费支出占总收入比例3%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6.支持“双创”平台建设。
(1)对当年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补;已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市级考核优秀的,按照其考核得分,对排名前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对排名前三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对当年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7.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
(1)对单位或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按照所缴纳费用的50%给予最高4000元奖补;对代理包河区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给予800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鼓励专利权人、专利独占许可人开展专利维权。属于包河区范围的专利权人、专利独占许可人开展专利维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按照其应对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等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代理费等)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总额最高1万元,单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独占许可人补助总额最高5万元。(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按照贷款利息和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的50%给予最高15万元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4)鼓励企业国外(境外)知识产权申请。对企业在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当年发生认证、注册、专利申请费用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按照申请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人民币3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二)促进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8.鼓励科技成果登记转化。企业科技成果登记当年达到10项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补。新能源暨智能网联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检验检测、金融、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链企业科技成果登记当年达到10项以上且登记的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数达到5项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9.鼓励科技成果交易。
(1)鼓励包河区内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当年累计登记额1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补;当年累计登记额3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补;当年累计登记额500万元以上且未享受市级奖补的,给予5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包河区内企业在安徽科技大市场竞价拍买科技成果并在区内实现转化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且不超过其区级贡献50%。(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包河区创办企业,实现成果转化的,按照其年度营业收入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包河区天使投资基金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投资。(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当年通过合肥市备案并在包河区建设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重大项目签订“一事一议”协议后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0.支持安徽科技大市场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1)安徽科技大市场公司每新引进1家科技服务机构并在包河区开展业务的,给予2万元奖补。重大项目签订“一事一议”协议后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入驻安徽科技大市场的科技服务机构或技术经理(经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包河区实现转化的,按照当年市级奖补资金的30%给予奖补。按照入驻科技服务机构当年获得区级奖补资金的20%给予安徽科技大市场公司最高1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安徽科技大市场公司与包河区联合举办科技交流活动,按照当年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安徽科技大市场产业孵化转化基地引入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奖补,且不超过其区级贡献80%。安徽科技大市场公司也可参照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5)开发设立专项财政金融产品。设置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风险资金池,为安徽科技大市场产业孵化转化基地入驻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及代偿。(执行部门: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二、支持现代金融与文化创意发展示范区建设
(一)促进现代金融业发展
11.支持金融总部企业及省级分支机构落户。
(1)对新设立或迁入包河区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金融租赁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金融业务,且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在5亿元以上,省级分支机构不少于10家),按照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奖补;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补;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落户当年起两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最高6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2)对新设立或迁入包河区的省级以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华东地区或总部授权管理安徽省辖区),按照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最高600万元一次性奖补;给予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补;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两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3)对新设立或迁入包河区的省级分支金融机构,按照营运资金实缴金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补;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两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4)对新设立或迁入包河区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经包河区认定的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领军企业,自落户起两年内,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实缴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经上级监管部门批准任职且年薪达到3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每人每年按照其薪资收入的5%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本条政策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12.鼓励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1)对新设立或迁入包河区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实缴出资额2亿元以上(区政府及区属国企参与出资的机构除外),对其高管或委托管理人高管(不超过3人)自基金设立起两年内,每人每年按照其薪资收入的5%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2)对落户包河区的基金管理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两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3)对落户包河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不含区政府及区属国企出资基金),其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包河区,符合包河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注册资本实缴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实际运营满1年后,按照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13.支持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对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技金融专营分(支)行等专营机构,注册在包河区并开展相关业务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14.支持银行机构新增服务网点。对在包河区新增设分支机构的银行,在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中按照新增网点(不含无人网点)个数给予倾斜支持,并给予分支机构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15.支持金融后台基地设立法人机构。对滨湖国际金融后台基地内各家内设部门(中心)转型或新设立为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法人金融机构,且开展全国业务的,经区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照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16.设立专项产业基金。设立总规模为20亿元的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下设若干支子基金,加快设立企业上市发展专项基金,支持企业加快上市发展步伐。(执行部门:区财政局、区金融监管局、区投促中心)
17.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1)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成功上市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2)鼓励企业挂牌融资。对进入“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3)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奖补。对已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其新引进的高管且年薪5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3人),政策有效期内,每人每年按照其薪资收入的5%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4)鼓励市外已上市企业迁入。对市外已上市企业,将其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全部迁入包河区的,视同本地上市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一次性上市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1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置科创贷、农宜贷、民营小微助力贷、政银担、税融通等金融产品,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区属政策性担保公司开展科创贷、农宜贷、民营小微助力贷、税融通担保的,给予区属政策性担保公司保费补贴;对银行机构为上述产品开展纯信用贷款的,给予银行机构贷款利息补贴。本政策出台前已签订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农林水务局)
(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9.支持文化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街区)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分别给予管理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当年获得中宣部、文旅部、国家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给予管理团队30万元奖补;对当年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奖补;对当年入选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的,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20.鼓励文化创意类企业集聚。对引进或新设立并入驻国家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实验基地核心区或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前两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房租补贴;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房租补贴;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月30元/平方米房租补贴。(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21.支持文化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在国家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实验基地内新设立,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各类广电科技重点实验室(中心),并承担广电基地新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成果推广工作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22.支持数字创意内容生产。
(1)对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创意分类(2018),当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数字创意内容生产企业,按照当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2)对包河区内数字创意内容生产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音乐、动漫、影视、文学、视听等作品,发布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新媒体平台上,分成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部作品分成收入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本条政策(1)(2)款不重复享受,且均不超过当年企业区级贡献50%。重大项目签订“一事一议”协议后执行。
23.促进文化市场繁荣。
(1)对文化经营机构在包河区剧场、剧院等演出场所组织的商业演出活动,全年12场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补;25场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补;40场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补。对在包河区体育场馆等场所,全年组织省级以上大型体育赛事活动10场以上的文体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2)对文化企业经区级主管部门推荐,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参展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5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三、支持城湖共生绿色引领示范区建设
24.鼓励企业设立零碳(低碳)中心。对开展碳达峰和碳中和改造的企业,按照其当年改造费用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对从事零碳(低碳)科技研发的企业,按照其当年投入零碳(低碳)科技研发方向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25.支持企业节能降耗。对年综合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且单位年产值能耗同比下降5%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6.支持生态环保领域类企业集聚。从事生态环保领域类的企业,新迁入包河区或在包河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以上总部或销售中心,当年营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商务局)
27.支持生态环保领域类产品应用和服务。支持包河区内生态环保领域类企业(机构)开展面向大气、水环境和土壤等领域的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等重大示范应用项目在区内应用推广,经主管部门认定,项目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的,按照其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
28.支持能源类企业产业结构调整。
(1)支持能源类企业结构调整,拓展业务新设子板块,其新设立的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落户包河区的,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补,不超过其新设立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区级贡献50%。重大项目签订“一事一议”协议后执行。(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对能源类企业实施能源转型,投入清洁能源开发生产,按照其当年投入生产设备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9.推进环巢湖区域绿色减排。
(1)对实施有机肥替代化学肥料、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生产新模式或新增植物杀菌补光灯等绿色防控新设备,且使用配方施肥,当年亩均投入2000元以上,推广面积20亩以上的单位,给予每亩500元奖补;对于经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且基地在包河区内的,每个被认证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2)鼓励企业绿色化转型,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经评审获得市级奖补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二星级以上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工程,经评审获得市级奖补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0.加强环巢湖区域湿地建设与保护。
(1)鼓励包河区内企业参与区内环巢湖湿地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按照其实际执行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支持包河区内环巢湖湿地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当年按照项目支出费用的10%给予环巢湖湿地运营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31.支持环巢湖区域旅游发展。
(1)对市级认定的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承担)。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科教旅游示范基地,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2)对旅行社开展推介、培训等业务活动予以奖补。对当年举办推介、培训等活动10场以上且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补;20场以上且参加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补;30场以上且参加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3)对旅游企业开发包河区旅游新线路产品并对外开展营销,且新线路全年引入游客达到2000人次的给予奖补。新线路当年引入游客达到2000人次、4000人次、6000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4)对当年在包河区范围内举办(承办)的,经国家级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全国性旅游节事活动,方案通过区文旅局备案的,按照承办企业单项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15万元奖补;对当年在包河区范围内举办(承办)的,经省级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区域性旅游节事活动,方案通过区文旅局备案的,按照承办企业单项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四、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做优做强
32.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
(1)对新引进先进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补,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对存量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补;对工业企业绿色生产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承担)(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对当年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升级类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3.鼓励工业企业升规纳统。对首次升规工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奖补,并连续3年给予稳定在规上的企业当年新增我市贡献50%最高50万元奖补(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承担)。对首次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库,且产值增速达20%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新迁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4.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
(1)鼓励工业企业上台阶。对当年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产值增幅达到5%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对当年产值增幅达到20%、30%以上的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奖补(与上台阶奖补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产值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市级政策执行。(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建立亩均效益评价机制。按照制造业企业亩均产值、亩均经济贡献实行差异化奖补。对当年亩均产值达到800万元以上或亩均经济贡献达到3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照1.5万元/亩给予管理团队最高8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亩均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亩均经济贡献达到4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照2万元/亩给予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5.支持领军型企业发展。对新认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 “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连续3年按照其当年新增我市贡献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承担)。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6.推动企业品牌质量建设。对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对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7.创建转型标杆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市级“平安”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8.支持包河经开区转型升级。包河经开区园区企业(不包括工业厂房和工业园区运营企业)利用自持闲置厂房引进符合包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制造业企业入驻投产,新引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当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牵头引进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引进符合包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制造业或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项目用房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当年经济贡献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承租企业每月5元/平方米房租补贴,补贴期不超过两年,补贴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单个项目房租补贴最高2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二)支持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39.支持重点产业链总部企业落户。对新能源暨智能网联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检验检测等重点产业链企业,到包河区新注册设立省级以上企业总部,注册资本实缴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注册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第二年保持增长的,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照营业收入(不含地方政府业务)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落户奖补。以上奖补签订“一事一议”协议后执行。(执行部门:区投促中心、区经信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
40.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设备投资。
(1)对新能源暨智能网联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检验检测等重点产业链企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与市级投资奖补政策可叠加享受)。(执行部门:区经信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
(2)对获得省国防和经济建设类支持的项目,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5%给予最高20万元配套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41.支持共性服务平台建设。
(1)支持新能源暨智能网联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检验检测等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牵头建设关键技术支撑服务平台(研发平台)。经认定,其软硬件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度服务企业数20家以上的,按照当年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服务费用的10%给予服务使用方最高3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
(2)包河区内制造业企业将检验检测、认证、计量校准业务发包给区内检验检测、认证、计量服务机构,当年外包总额50—300万元(不含)的,按照外包总额的10%给予奖补;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市级政策执行。(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对新引进的工业设计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2.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对接。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本地自主研发或生产的汽车电子产品(底盘车身电子控制和高级驾驶辅助等汽车电子零配件)、核心零部件(电制动、电空调、电转向、燃料电池系统等零部件)、软件等零部件企业与主机厂签订销售合同的,按照当年实际成交订单金额的10%给予零部件企业最高5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3.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发展。
(1)对当年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并在包河区量产的创新药、仿制药、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与市级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对医药生产企业当年取得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医药品种,且在包河区量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4.支持软件信息技术企业集聚。
(1)对新入驻包河区数字经济重点产业园区办公的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后续年度保持增长的,前两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第一年、次年分别给予每月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最高30万元房租补贴。(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开展软件产品研发、应用迁移、适配测试等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以下简称“信创”)活动,对当年入围国家信创目录、省信创目录的信创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对首次入围全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全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三)引导企业数字化转型
45.鼓励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支持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设备及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与其它技术改造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6.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当年获批行业或区域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建设运营单位,按照其设备及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龙头企业牵头开展跨行业跨领域以及特定行业、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设备及软件投资额300万元以上,且经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获评国家级、省级“5G+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等方面标杆示范项目、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的企业或项目,在项目投资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7.积极培育大数据企业。对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300万元(不含)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8.鼓励产业生态营造。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围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承办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各类论坛、峰会、学术交流活动,经区级以上审核备案的,按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15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五、促进建筑业发展
49.激励企业增产创收。
(1)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在20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全区建筑业增速目标任务的企业,与上年相比,每增长10亿元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对当年区级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参照企业区级贡献增量的20%,给予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奖补。对带动性强、经济贡献大的建筑业企业,签订“一事一议”协议后执行。(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本条政策(1)(2)款不重复享受。
50.鼓励建筑业企业升规纳统。对当年入统且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承担)(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51.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1)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对当年获得专业承包钢结构壹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颁发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52.鼓励企业创优创新。
(1)鼓励企业创优夺杯。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创优质房建、市政、水利、公路总承包工程,对当年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对当年获得“黄山杯”“安徽省市政优质工程奖”“禹王奖”称号、市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鼓励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对主持制定并被批准为省级标准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省级工法的建筑业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53.大力引进建筑业总部。
(1)对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资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包河区并注册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当年产值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以上的,或前三年产值累计达到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迁入的设计企业,具备综合甲级设计资质、行业甲级设计资质、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以上奖补签订“一事一议”协议后执行。(执行部门:区投促中心、区住建局)
(2)包河区外建筑业企业,在区内承接项目并成立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子公司,区级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参照企业当年区级贡献的20%给予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54.鼓励建筑业企业战略合作。
(1)鼓励包河区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实力强、资质高、专业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区内外项目建设。联合体承揽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2亿元且项目产值全部反馈包河区的,给予联合体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补,合同金额在2亿元基础上每增加2亿元,增加奖补20万元,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其区级贡献5%,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鼓励包河区内社会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选择区内建筑业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且项目实际实施的,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业主单位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不超过总承包项目区级贡献20%。(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六、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55.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快升规入统。
(1)对首次升规的服务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奖补,并连续3年给予稳定在规上的企业当年新增我市贡献50%最高50万元奖补。(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承担)(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2)对当年升限入统批零住餐业企业且零售额同比增长达到20%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当年入统且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补(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承担)。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批零住餐业产活单位、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6.鼓励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
(1)对1—11月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及卫生行业,且增幅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1—11月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且增幅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1—11月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社会工作行业,且增幅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1—11月营业收入连续2年超2亿元以上,且增幅连续2年超过15%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2)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当年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补;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当年新能源汽车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3)对当年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亿元、200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4)鼓励各类限上商业连锁企业、限上餐饮连锁企业发展。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各类限上商业连锁企业(总部注册地在包河区的),每新增一个配送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增单个门店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增一家门店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7.鼓励电子商务(跨境电商)扩大线上交易。
(1)对当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线上交易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人民币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支持限上企业开展电商直播。企业当年通过电商直播实现网络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3)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8.支持重点进出口企业挖潜增效。对当年累计实现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进出口总额的企业,按照其进出口总额的0.5‰给予奖补。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出口增量超过100万美元的,对增量部分按照1美元1分钱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人民币5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9.支持特色示范园区建设。对已获批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及示范园区,且年度考评中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60.提升楼宇经济发展水平。
(1)建成交付五年内的单体商务楼宇,楼宇入驻企业当年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对楼宇运营机构当年自行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省级以上总部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区投促中心)
七、附则
1.本政策扶持的对象,原则上为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以下简称“三个关系”)必须均在包河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2.新迁入包河区的在库规上企业、限上企业,视同首次升规、升限,享受同等政策。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省级、市级政策区级承接,不重复享受区级同一类型政策奖补。原则上单个企业享受本政策各项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重点产业链企业落户奖补、上市奖补及“一事一议”项目除外)。本政策中的一次性奖补,是指在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奖补。本政策中的“上台阶”类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累计奖补(政策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本级)。本政策申报主体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4.对符合包河区产业发展方向,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5.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对扶持产业发展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政策执行部门须建立“事前绩效评估、事中跟踪反馈、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6.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包河区持续经营,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三个关系”均不得迁离包河区,发生迁离的,须退还所享受的政策奖补资金。
7.对企业的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经济贡献。政策体系中不受经济贡献限制、不受“三个关系”限制的条款说明:
(1)支持科技成果交流交易转化应用示范区建设政策,第1条、第2条、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1)款、第10条(1)(2)(3)(5)款不受经济贡献限制;第7条(1)款、第10条(2)款不受“三个关系”限制。
(2)支持现代金融与文化创意发展示范区建设政策,第11条(1)(2)(3)款、第12条(2)(3)款、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3条(2)款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3)支持城湖共生绿色引领示范区建设政策,第29条(1)款、第31条(4)款不受经济贡献限制;第31条(4)款不受“三个关系”限制。
(4)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第32条(2)款、第39条、第40条、第41条(3)款、第47条、第48条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5)促进建筑业发展政策,第53(1)款不受经济贡献限制;第54(2)款不受“三个关系”限制。
(6)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第55条、第57条(3)款、第58条、第60条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8.政策执行中涉及需由企业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流程、条件等,并公平、公正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过程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9.申报企业须完整、及时向区相关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0.失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11.企业或机构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各类项目或资金,需要区级财政予以配套的,须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未经审核的区级财政不予配套。
12.区政务管理局负责政策兑现环节的牵头协调工作;区税务局负责牵头核查政策兑现前申报企业有无欠缴税费事项;区发改委、区投促中心、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配合做好政策兑现联合会审工作;区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13.本政策体系中各政策条款由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其他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4.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实施细则由政策执行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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