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好河北省、石家庄市县域科技创新跃升工作安排,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企业创新能力,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奖补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我市纳税登记的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及科技服务平台。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A、B等级的河北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加快建设科创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联合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含),研发投入不低于6%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研发投入不低于5%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不低于4%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给予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加快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拥有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库,给予1万元培育补贴,并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免费的培育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7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审或者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审且在上个认定期内均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追加2万元奖励。
第八条 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将通过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纳入“专精特新”企业重点培育库,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免费的培育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强化专利支持。对获得授权的规上工业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给予定额补贴。企业新获授权专利,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0.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1万元;国际专利每件1万元。
第十条 加强科研支撑。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以专项方式予以支持。优先支持申报各类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市级科技、研发类称号认定。
第十一条 建立晋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源库。采用自主报名,择优入库的方式,建立晋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库。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向社会和企业发布在库平台名单,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服务平台,每年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对在库平台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优秀的报请市政府研究通过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直接剔除,且不得再次纳入。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的,若提交材料不实或因造假、违规等行为被撤销相关资格者,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结合企业属地政府追回相应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条款均不可与我市此前发布的其它同类奖补条款重复享受,凡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家企业获得同类奖项多个奖励的,以最高的标准给予奖励;同类奖项不同级别奖励不同年度取得的,补齐奖励级差。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为市政府对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奖励,自2023年至2026年,每年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适时发布各项奖补的申报通知,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审定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兑现。
第十六条 对企业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奖补资金实行一票否决:
1.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3.被列入科研失信单位或失信人名单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等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备 注: 《晋州市支持“百企转型”若干政策措施》(〔2019〕—100)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为确保科技类奖补政策的延续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21年度该文件中科技类相关奖补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将与2022年度奖补事项一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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