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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21 09:18浏览次数:

盐城市大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聚焦实体经济,推动产业强区,促进全区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1.设立2亿元的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其中,1亿元为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5000万元为镇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镇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发展、产业培育、项目建设等。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2.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大企业跨档。开票销售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以上的大企业(集团),且当年开票销售增幅达到全区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低于全区平均增幅的,按50%比例的标准补助。新增长点。按当年新增应税开票销售收入,1-3亿元、3-5亿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增规上企业。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统计口径的工业企业,每个补助5万元,如当年纳税达100万元的企业,每个再补助5万元。以上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鼓励企业对外合作重组、挂大靠强。对与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前3强实现战略重组的,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并购方占股比例在20-50%的、50%以上的,分别给予重组企业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与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前3强实现战略重组,且年度新上项目设备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与具有科研优势、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和科研院所重组合作,或与具有专有经营制造资质的企业重组合作,引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占股比例在30%以上,且年度新上项目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引进拥有自主核心技术、专利产品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重组、参股、管理企业的,占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且年度新上项目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对按时完成股改、通过辅导验收、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补助。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新三板”和上海股交中心E板)成功挂牌,给予一次性120万元的补助;对在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补助20万元;对实现融资并将融入资金全部在我区范围内投资的挂牌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5.激发企业加大技改力度。对年度生产设备购置额超过1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按购置额的6%、8%、10%分段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区级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盐城市每年组织评定10个“四新”技改示范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引进科研成果(专利)或开展技术难题公关(委托或联合开发),合作的项目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并实施后,按照所实际支付的引进(合作)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企业5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等,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8.鼓励企业产品开发与创新。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创新示范企业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家企业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平台)、“专精特新”产品的生产企业,分别补助5万元。对盐城市评定的“自主创新示范工程”企业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每家企业(项目)分别补助10万元。

五、支持企业融合发展

9.鼓励信息化引领。对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创建示范项目,实际投入运营,年度技术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技术设备投入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对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大数据项目、物联网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软件与云计算重大项目,年度技术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技术设备投入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10.鼓励两化深度融合。获得国家、省两化深度融合(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企业,每家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省两化深度融合创新试点企业补助10万元。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两化深度融合创新工程项目,实际年度技术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技术设备投入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企业管理创新

11.鼓励企业品牌建设。对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补助30万元,对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每件补助3万元;对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每件补助3万元,对在国外注册商标的每件补助2万元。企业新获得江苏名牌产品、市名牌产品,一次性分别补助10万元、2万元。对当年获市级、省级、国家级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2.鼓励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对新获得国家级优质产品示范区、国家级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省级优质产品示范区、省级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一次性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市级优质产品示范区,一次性补助5万元。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质量标杆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省级信用管理示范验收的企业、省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评价的企业,获得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省级管理创新优秀企业,分别补助5万元。

七、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13.鼓励节能改造。节能改造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实施节能改造、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对技术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年节能量不少于500吨标煤的项目,按每吨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市级空白的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规模化项目,对技术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当年技术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节能支撑体系建设项目。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认证、评价的,每个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对实施节能监察和节能平台建设的项目,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

14.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省级及以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且完成任务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支持培育外向型经济

15.鼓励企业开发开放。促进外贸出口平稳增长。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增量部分每1美元补助3分。积极培育和扩大有效出口主体。加强重点潜力生产型企业培育,对出口实绩增长明显,首次出口超1亿美元、5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50-1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开展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在外资到位年度,按外方并购金额,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外方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当年实到外资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分别补助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鼓励企业海外发展。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企业和资源开发企业,每个企业补助2万元;中方投资达到 500万美元(含)以上再补助8万元,中方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再补助10万元(以实际运行为准)。

九、支持镇村工业经济

16.鼓励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年度基础设施累计投入超过500万元的镇工业园,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建设补贴,单个园区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建设多层生产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在镇工业园区建设每层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17.鼓励壮大园区规模。园区年全口径开票销售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8.鼓励园区主体创业。实行创业贷款贴息。对镇工业园内年度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50万元,与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镇村经济发展的意见》(盐政发〔2015〕73号)同步实施。建立创业风险补偿基金。对镇工业园内新注册登记两年内初创失败企业的设备投资按照20%进行补偿,单个企业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与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镇村经济发展的意见》(盐政发〔2015〕73号)同步实施。

十、支持建设公共平台

19.鼓励示范基地创建。对国家、省新认定的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重点特色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创业园、知识产权示范园、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当年获商务部、省、市出口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20.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的,三星级平台、四星级平台、五星级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本意见由区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由区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科技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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