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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19 09:05浏览次数:

滨州市滨城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工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企业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均在滨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技术改造。对上一年度完工的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技改项目,按照山东省工信厅《关于印发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省级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工信改〔2019〕26号)执行。

(二)两化融合。设立两化融合专项引导资金,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当年首次通过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当年列入国家和省公布的5G产业或行业应用试点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市级信息化应用场景标杆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智能工厂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承建。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承建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获批建设的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软件产业发展。对当年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对建设企业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本地有条件的大中型制造企业对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进行剥离,并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软件业平台企业,若剥离后新成立的软件业平台企业当年软件业务或平台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则按照不高于其软件业务收入的3%对其进行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六)企业升规列统。强化育苗扶壮,加快壮大规上工业企业群体,持续为工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并列入统计范围的,单个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若企业退库再次升规列统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七)高成长企业争创。扶持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对当年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的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首次入选国家工信部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当年首次入选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于当年新获得市金狮、银狮、铜狮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独角兽”、市“独角兽”培育企业,省、市“瞪羚企业”,省、市“隐形冠军”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八)创新载体认定。着力培育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对首次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省级、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金、银、铜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多个奖项的同一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的最高标准给予补助。

(九)新跨越民营企业培育。支持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的新跨越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附则

(一)本意见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于次年一季度集中兑现完成。企业同一年度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同一项目时,只能享受奖励中最高的一项。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本意见规定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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