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创新江西”建设,鼓励社会各界科技创新,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推进月湖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鼓励科技创新奖项,用于奖励在科技自主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月湖区鼓励科技创新奖项的申报、认定与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标准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为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种子、潜在)企业、瞪羚(潜在)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创大赛参赛企业、国家核定研发投入的企业;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及成果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被认定为国家或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的企事业单位;获批国家、江西省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江西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在月湖区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且符合月湖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二)有研发活动并按要求填报研发投入的机构。
(三)申请奖励的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获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完成其申报奖项所对应的目标工作任务,且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节能减排达到国家标准,无制假、售假、偷税、逃税、骗税、欠税等行为。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有效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二)首次入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获得国家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0.2万元;入围双创大赛(江西赛区)、获得(江西赛区)奖项、入围双创大赛国家总决赛、获得国家总决赛奖项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科技成果通过鉴定获得技术水平评价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每项一次性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
(五)获得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与创新团队,按照国家或江西省下达科研经费的50%给予配套资助,累计不超过1200万元。
(六)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七)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激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认定当年研发投入且较上年度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研发投入在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1%给予补助;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0.5%给予补助;3000万元以上的按0.3%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分段累计,单个企事业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月湖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独角兽(种子、潜在)企业、瞪羚(潜在)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创大赛参赛企业需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获批文件;
(三)科技成果鉴定需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江西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分别提供国家、江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科技进步奖“奖励证书”,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五)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分别提供认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企业研发统计年报表或研发支出辅助账。
第八条 受理认定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于每年元月31日前提出并受理。
(二)月湖区科技局对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材料进行初审,再经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月湖区“创新江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定后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程序给予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单位或企业申报的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区政府自2023年起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0万元,以后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酌情增加。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按照实际奖励数额补足。未用完的经费转入下一年度使用,经费总量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受奖励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其它科技创新成果的,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创新奖项的,将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仅用于获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月湖区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由月湖区“创新江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之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物联网终端产业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未涉及到的奖励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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