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丽政发〔2021〕20号)文件精神,结合莲都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发展壮大数字经济
(一)鼓励引进数字经济龙头企业。落实省、市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对新成立的数字经济上市公司总部(境外上市市值不低于10亿美元)、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总部,可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数字经济企业自成立起三年内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且与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的,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培育壮大数字经济骨干企业。对首次进入准独角兽、独角兽国家级权威榜单前百强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补差额)。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与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进档补差额)。列入国家鼓励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行业主管部门、省部级、国家级颁发数字经济领域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培育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入选省级名单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等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提供智能制造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综合解决方案服务、云服务、工业网络建设服务、智能化技术改造服务、工控安全服务、工业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应用服务、工业智能装备开发服务的,按实际销售收入的6%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限额200万元。
(四)加大对软件企业的支持。软件企业上规模并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评估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软件企业新通过 CMM2、CMM3、CMM4、CMM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五)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对数字经济企业持股平台,按地方综合贡献分次分档给予不超过90%的奖励;在国(境)内外上市减持的,按地方综合贡献95%予以奖励。
(六)对省级以上数字经济项目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数字经济类财政资金奖补的项目、创新载体、标准、奖项等,给予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总额的1:1配套奖励,其中省级、国家级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
二、着力推动企业数字赋能
(七)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经核准(备案)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纳入统计库且一个年度内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阶梯式补助,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比例分别为15%、20%、25%。
对列入市级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投资额35%的补助;对列入“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的,给予项目投资额45%的补助。
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再给予设备购置款20%的奖励〔按省与市(区)1:2的比例〕。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数字化提升。中小微企业自主实施数字化改造的,对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入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30%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我区开展行业、区域数字化改造方案的服务商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行业(区域)企业达到20家(含)以上的(单家企业服务费认定限额6万元),给予首年度总服务费用50%的奖励。
(九)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及深度上云。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列入国家级数字经济领域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如遇因业态演进、上级主管部门发文使用新名称的,给予同类演进名称同等额度奖励。
(十)实施市级数字经济示范项目。对列入示范项目设备及信息化软硬件(含研发人力成本)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已享受阶梯式补助政策的补足差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十一)加快产业大脑建设。鼓励我区企业积极参与数字化改革工作。对于成功揭榜挂帅省级部门发布的数字经济系统多跨应用场景的企业,并验收合格的,按照企业实际开发投入金额的6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着力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
(十二)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对半导体集成电路、新能源(电池)、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时尚产业、数字经济与美丽经济等主导产业企业的新供地投资项目,且技术、设备和软件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
(十三)支持健康医药产业发展。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并在区内产业化的品种,除享受省级奖励外,每个品种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由企业自行研发、先行投入,并明确在区内产业化的中药和天然药物1-6类、化学药品1-4类、生物制品1-9类和二类及以上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按产品分类,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0万的补助。
(十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企业且连续两年在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五)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初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着力推进企业梯度培育
(十六)深入实施“雏鹰行动”。大力培育单项冠军,对首次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及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本政策出台前已评定的省隐形冠军企业且通过复审的,给予3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对在3月底前或在投产后4个月内上规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6月底前上规的,给予40 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上规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企业和9月份以后上规的新投产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的,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规上企业首次由其他行业转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七)开展优秀企业激励。开展亩均效益优秀企业评选,对亩均效益较上年增长30%以上或亩均效益达到3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授予年度亩均效益优秀企业,并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八)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对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且与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的,分产业给予超基数部分(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不超过3%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
五、着力支持企业项目投资
(十九)鼓励招大引强。新上制造业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或具有突破瓶颈性产业项目及新招引半导体集成电路、新能源(电池)等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优质企业,分别按项目用地面积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十)鼓励兼并重组。对区内企业之间以及区外企业以股权收购、合并等重组形式做大做强的企业,重组后企业一年内上规且亩均评价为A类的,按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主导方地方综合贡献100%奖励。在兼并重组后,以被兼并重组企业重组前三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数(区内企业兼并重组的以双方企业合计数作为基数),按照重组企业当年新增的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自完成兼并重组并投产之年起,第1-3年给予100%奖励,第4-5年给予50%奖励。
(二十一)加快飞地产业导入。对符合“飞地”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入园决策评价同意,入驻杭州丽水数字大厦等有关市级“飞地”园区,并在“飞地”园区设立研发中心的莲都区企业,根据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和实缴税收强度给予租金补助,以1000元/平方米·年为参照标准,按完成比例乘以60%给予租金补助,最高可享受60%补助,补助期限三年。入驻区级“飞地”园区的由运营公司自行制定优惠政策。
六、着力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二十二)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三)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列入各级经信部门企业管理创新试点的企业,按企业与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合作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十四)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新产品。被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批次新材料,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版次软件产品自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两年内实现销售(服务)收入达100万元的,给予两年内销售(服务)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首年度购买首台(套)产品保险的,在享受省财政补贴外,再给予10%保费补助。
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对评为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五)支持发展工业设计。经认定的工业设计分行业基地(或专业基地),对年度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 20万元、1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其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相关投入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开展的工业设计大赛、设计对接、宣传培训、展览展示等活动按照实际经费支出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经主管部门认定举办的工业设计领域重大活动、论坛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参加国际、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大赛活动并获得优秀工业设计奖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七、着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二十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组织的会展活动,经市级对口部门确认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省市另有政策的从其政策规定执行。工业设计企业享受此条政策。
(二十七)鼓励自营出口。对工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销售额,基数内(上年数)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超基数部分给予2%的奖励。流通企业按生产企业的50%标准予以奖励(对流通企业当年销售额下降20%以上的,不予兑现奖励资金),对销售额超1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保持正增长的流通企业,第三年给予按生产企业标准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权出口的生产性企业首年销售额达到限额的给予分档奖励(企业上半年获权出口的,当年认定为首年,下半年获权出口的,次年认定为首年),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二十八)鼓励企业加大重点展会采购力度。全区企业报名参加由商务、贸促部门组织认定的展会采购商的(如进博会等),对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予以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每个企业每次展会限2人。
八、着力推进绿色制造
(二十九)支持绿色制造工程。对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80万、省级20万元奖励。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十)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给予该拆除设备原购置价款10%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三十一)支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首次通过浙江省食品诚信管理体系验收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十二)鼓励创建洁净车间。对建成洁净车间的,按洁净车间的等级给予相应的补助。
九、着力强化要素保障
(三十三)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激励约束。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3号),实施差别化要素激励约束机制。对当年度亩均效益达到“标准地”规定且增长率达20%(含)以上的规上企业,按超出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分档奖励,亩均效益提高20%(含)—50%、50%(含)—100%、100%(含)以上的,奖励比例分别为30%、40%、50%。已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
(三十四)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达到省评价指标体系三星、四星、五星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单位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于绩效(星级)提档的,给予差额奖励。对运营机构申报创成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十五)支持企业租赁厂房。对“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为A类和B类的规上企业,分别按房租的30%和20%给予厂房租赁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十六)鼓励工业用地提容增效。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容积率达到省市相关行业标准以上的,通过验收后给予新增生产性用房每平方米50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限额200万元。
(三十七)鼓励盘活闲置资产。鼓励企业通过司法拍卖、公开拍卖、经区政府同意的产权协议转让等形式盘活闲置低效土地和闲置厂房,对正式投产三年内实现上规的企业,在企业正式上规次年,给予受让方交易额的8%奖励。
(三十八)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高等院校企业家研修班(学制6个月以上),在取得学习结业证书后,给予每人学费70%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人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确认的EMBA、总裁班等研究生教育或高校高层次人才培训学习,在取得学历学位或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学费50%补助,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人只能享受政策一次)。对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赴国(境)外交流协作培训活动的,给予每人综合费用50%补助,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人次。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建立“企业大学(学院)”,经经信部门认定给予费用10%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附则
(三十九)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对象为注册登记,在莲都区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外贸出口企业以及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等条款中明确的单位。
(四十)兑现规定。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除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奖补外,已享受总部经济、“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对年度“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A 类企业享受财政奖补比例在原标准上提高10%(不超过原条款限高标准)。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扶持。当年发生2次以上(含2次)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污染犯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未完成节能减排年度任务的、欠税未缴清所欠税款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意见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企业,按标准的50%享受本意见第(七)条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条款,规下工业企业不享受该条款。
企业可以同时享受本意见和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按奖励(补助)金额最高项执行。企业年纳税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会计核算年度实际净入库数为准;所有涉及投资额均不含税;亩均“标准地”规定以《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2020 版)>(试行)的通知》为准,如要求更新,以最新文件要求为准;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以统计名录库为准,规上企业由其他行业转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可按原行业的亩均效益“标准地”标准执行;地方综合贡献指地方财政贡献、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本意见自2022年7月2日起施行,《莲都区进一步提振生态工业发展的意见》(莲政办抄〔2019〕20号)同时废止。本意见中涉及到的奖励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Copyright © 2022-2023 潮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备案号:粤ICP备2022013427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