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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横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横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2-07-28 09:05浏览次数:

南宁市横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横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横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推进强县目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十四五”期间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我县的工业振兴,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1.落实重大项目财政支持政策。按比例承担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新增贷款在 2 年建设期内给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对新增用地的重点工业项目,可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的出让条件且产值、税收连续3年达到合同要求的,可将承租土地按协议方式出让。

3.优先做好资源要素保障。对需要取得行业规划许可、能耗指标、产能指标、环境容量指标等上级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具有明显效益的新建或技改重点工业项目,建立由相应县领导牵头服务的专班服务机制,优先做好重点项目资源要素保障供给。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4.鼓励企业上规入统。对于新建投产以及规下升规上的上规入统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

5.支持企业租赁标准厂房。鼓励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对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实施生产制造类项目,按不同产业门类予以分类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6.对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行业实行亩产效益评价制度。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广西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以及在亩产效益评价位列全县各行业前10%的重点产业企业,或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5亿元的规上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且第二年增速超10%的规上企业列为骨干企业,在用电、用气、用汽等方面实施生产要素差别化奖励机制。差别化用电政策:对骨干企业全年用电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按照年用电量每千瓦时补贴0.02元标准,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优先推荐骨干企业纳入电力直接交易企业名录。差别化用气政策:对骨干企业,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对每年燃气使用费用进行一次性补贴,按照每立方米0.05元标准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差别化用汽政策:对骨干企业,优先保障工业热蒸汽供应,对每年工业热蒸汽使用费用进行一次性补贴,按照每立方米10元标准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新和高品质发展

7.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在享受区市级优惠政策的同时,新建成国家、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80 万元、20 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 CNAS 实验室、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 30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为广西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50万元。

8.支持工业绿色发展。对低于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国家标准,且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幅大于南宁市下达的降耗目标任务的重点高耗能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幅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给予10万元的补助,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在享受区市级优惠政策的同时,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10.支持品牌建设。在享受区市级优惠政策的同时,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 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广西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20万元、10万元。

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11.加大工业企业融资支持。进一步加强银政企对接,落实“桂惠贷”贴息政策,重点加强对名单制企业的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工业领域的金融支持。

12.有效利用产业基金支持。引导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广西工业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基金、南宁市投资引导基金等产业基金为我县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创造精准和高质量金融供给,助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附则

13.本政策有关事项说明。

(1)本政策支持的企业须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在横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在横县依法完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实施项目后新入规的工业企业。

(2)本政策各项企业扶持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资金承担。

(3)同一企业(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县本级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市政策。对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出等考核指标未达当年度要求指标前,不能享受本政策扶持。

(4)本政策涉及的企业支出费用等均以发票、支付凭证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5)横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对本政策具体应用问题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实施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有关条款因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政策调整不能继续执行的自行废止,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新出台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政策按照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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