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强首府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济的核心竞争力,推进江南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江南区实际,制订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企业设备升级改造
鼓励企业生产性设备升级改造与更新,包括使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设备及新型传感、嵌入式控制系统、系统协同技术等智能化制造技术。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设备购置补助;对高新技术工业企业补助比例提高到15%。
(二)鼓励企业生产线整体升级改造
支持企业生产线整体升级改造,提高生产效率。对生产线整体改造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设备购置补助;对高新技术工业企业补助比例提高到15%。
(三)鼓励高新技术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
对高新技术高成长的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设备投资的20%给予补助。高新技术高成长企业应符合以下规模和效益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时,申报年度的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度增速均超过25%、年纳税额增长不低于15%且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时,申报年度的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度增速均超过20%,且年纳税额增长不低于10%的高新技术企业。
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时,申报年度的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度增速均超过15%,且年纳税额增长不低于10%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鼓励企业设备融资租赁技术改造
工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先进生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设备租赁总费用的24%、分3年(每年8%)给予设备融资租赁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一条至第四条不能同时享受,一般工业企业单个项目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单个项目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75万元。重点支持获得自治区、南宁市批准的技术改造企业(项目),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
(五)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新认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认定为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六)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认定为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
(七)支持品牌建设。新认定为广西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支持工业绿色发展
(八)鼓励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自治区、南宁市绿色园区认定的工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南宁市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九)鼓励企业创建清洁生产企业及节水型企业。对工业企业获得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工业企业获得自治区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十)鼓励工业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对每年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6个月及以上、用气量达到10万立方米(100吨)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每年10—12月实际总使用量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首次进入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制造业五百强、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当年首次进入广西工商联发布的广西民营制造业一百强、广西民营企业一百强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同时进入多个百强的,按照不重复原则补助。
(十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搭建本地产品供需对接平台,建立工业企业产品目录及供需机会清单,帮助企业产供销对接,加强企业间横向协作。
(十三)实施“三新”培训服务。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委托第三方免费为工业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
五、支持重点企业应急用工
(十四)在市工信局下达的应急用工时段内,与城区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或个人,为辖区南宁市劳动密集型重点企业和纳入南宁市“十四五”规划纲要重大工程项目的企业成功推荐普工或实习生入职,且普工或实习生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在其入职满一个月后,在执行市级奖励基础上,另外由城区人社局按照市级统一的县区本级财政奖励标准给予推荐用工奖励。南宁市劳动密集型企业名单以市人民政府下发为准。
城区新引进的劳动密集型重点企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研究,参照给予相应的推荐用工奖励。城区劳动密集型重点企业名单以城区政府下文明确为准。
六、其他
(十五)本政策措施支持的企业须符合城区产业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江南区范围的工业企业,由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
(十六)奖励(补助)金额由城区财政承担。
(十七)同一企业(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城区本级扶持政策,但可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级政策扶持。上级需城区配套扶持的项目,城区给予相应配套扶持。对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出等考核指标未达当年度要求指标前,不能享受本政策扶持。
(十八)本政策措施涉及的设备投资额、固定投资额、设备租赁费用等均以发票和支付凭证为准。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十九)对违反专款专用原则及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和符合城区工业发展定位的重点项目或企业,经江南区人民政府同意,在招商引资时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二十一)本政策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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