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为深入落实强首府战略以及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工作思路,加快培育“工业树”,打造“产业林”,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给予工业项目用地支持
(一)对县外引进或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符合投资强度控制指标≥160万元/亩,亩均年工业产值≥190万元/亩,亩均年税收≥8万元/亩的控制指标的,优先安排招拍挂供地。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的入驻标准厂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产值达到2万元/平方米以上,税收达到100元/平方米以上,如需供地的项目,优先安排招拍挂供地。
二、给予标准厂房租赁及配套用房费用减免支持
(一)给予标准厂房租金减免。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的入驻农民工创业园A区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从签约之日起一年内成功纳入规模口企业统计的,享受第一至第三年租赁费全免和第四至第八年租金减半的政策。
(二)给予办公用房及宿舍配套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的入驻农民工创业园A区标准厂房的规上工业企业,优先租用标准厂房内的办公用房及宿舍,并可以免费使用农民工创业园配套建设的公共会议室、活动室。
三、给予工业企业发展资金补助支持
(一)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供地工业项目:对县外引进或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2000-5000万元(其中生产设备投资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少于 50%),且从项目供地到建成投产入规不超过两年时间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2.租赁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对县外引进或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的入驻标准厂房工业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500-2000万元的(其中生产设备投资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少于 70%),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1.支持企业上规入统。对新建投产的上规入统工业企业、首次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
2.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限隆安县本地工业收入。
3.支持隆安特色企业发展。对于收购本地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且上规入统的本县工业企业,与当地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在种植、采收、加工等环节直接带动本县群众就业人数超过200人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资金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
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补助外,县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支持品牌建设。新认定为全国、广西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四)支持工业绿色发展
1.鼓励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鼓励企业创建清洁生产企业及节水型企业。对工业企业获得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工业企业获得自治区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鼓励工业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对每年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6个月及以上、且用气量达到10万立方米(100吨)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每年10-12月实际总使用量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
给予新入职员工稳岗培训补助:对落户农民工创业园的电子元器件和生物医药产业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且实际用工达到100人以上的,对新录用入职的劳动力,在企业每工作满1个月,除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工资报酬外,给予稳岗培训专项补助1000元/人,其中:用工达500人(含)以上的,最多补助6个月;用工500人以下的,最多补助3个月。
四、其他
(一)本政策支持的企业须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在隆安县范围内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由县经信等部门制定具体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
(二)本政策各项扶持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资金承担。
(三)同一企业(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县本级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市政策。对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出等考核指标未达年度要求指标前,不能享受本政策扶持。
(四)本政策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设备投资额、设备租赁费用等均以发票、支付凭证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五)隆安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对本政策具体应用问题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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