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中山区科技发展环境,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以《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17〕52号)为指导,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对象,是指在中山区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的单位,以市级补助额为基数给予20%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25万、1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
第五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比照此条款执行。
第七条 鼓励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对新获认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项目参评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凡项目当年获国家级特、一、二等奖的,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凡项目当年获省、市级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第九条 鼓励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对当年经过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企业,按其合同成交额,给予2%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财力贡献的奖励。
第十条 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对获得市级补助的军民融合项目,以市级补助额为基数给予20%配套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举办或参加各类科技创新相关展览会、交易会、论坛等活动。对举办企业给予活动经费20%的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辖区参会企业展位费、会议费给予50%补贴,单位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对重大创新项目或市以上相关部门推进的重点工作等特殊情况涉及的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根据不同内容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中山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申请表》。
2、获得市级补助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3、各种认定批复文件、授权证书、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
1、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发布通知,科技创新政策每年兑现一次;
2、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3、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区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公示期满后,兑现政策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政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责令其全额退还,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中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日期30日以后起实施,有效期四年。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创新政策的引导作用,现对《中山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大中政发[2019]10号)条款调整补充如下:
1。鼓励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对当年经过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企业,按其技术交易额,在企业当年区级财力贡献范围内,给予2%比例、最高20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申报上三级科技政策。对于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相关政策支持的企业,以市级补助额为基数给予20%配套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按市级补助额给予不高于1:1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30万元。本补充意见适用范围、有效期同《中山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大中政发[2019]10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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