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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缙云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生态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2-07-11 09:06浏览次数:

丽水市缙云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生态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扎实打好生态工业“争先仗”,切实提升生态工业发展动能,加快建设制造之城,打造全省大花园核心区生态工业高地,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推进生态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重点行业培育,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强化机械装备(高端智能装备)、健康医疗、智能家电、短途交通等主导产业培育,全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一)支持企业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对被成功列入省示范性、引领性及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县政府获得省土地指标奖励且项目建成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重点行业扩大投入。对主导产业新供地投资项目,项目备案后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含下限,下同),且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三)支持重点行业补链强链。对通过认定的主导产业新招引重点补链强链项目,项目备案后2年内,设备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上规后,按地方综合贡献分次分档给予租金补助,

单个企业享受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从认定当年开始连续享受3年(不满足条件年度不予享受),已实际供地企业自土地摘牌日起不再享受补助。

(四)支持链主企业招引延链。主导产业链主企业招引强链补链项目,通过认定并在其连续三年政策享受期内,按地方综合贡献分次分档给予链主企业增长奖励,引进企业不满足租赁补贴条件的年度不予奖励。

(五)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对评定为省级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包括产业链急用先行项目)A、B、C类的,在项目实施后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六)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加快推进“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金属制品、阀门、铸造、电镀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转型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经济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

二、实施梯度企业培育,形成高质量发展梯队

建立梯度企业培育机制,集聚要素资源,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优质企业发展,形成高质量发展梯队。

(七)实施新供地扩建项目优惠奖励。对上一年度在缙云实现产值10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至10亿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已供地企业以及产值1亿元及以上的无实际供地企业,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分次分档依法实行供地政策;对其新供地扩建项目,按其地方综合贡献分次分档给予优惠奖励。

(八)支持产业项目发展。对未享受本政策第(七)条奖励的一般工业用地出让项目,在约定时间内开、竣工的,从项目投产后第二个自然年起,在连续三个自然年内,其中任意两个自然年平均计算后相关指标达到承诺条件的,按10万元/亩给予奖励。对未享受本政策第(七)条奖励且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供地扩建项目(含尚在建设期内的在建项目),在规定建设期内通过竣工投资强度验收的,按照扩建面积给予6万元/亩的补助;项目投产后2年内,新老厂区合并计算的相关指标超过省定行业标准的,再按照扩建项目供地面积给予4万元/亩的补助。

(九)鼓励加大技改投入。经备案的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包括企业在现场制作的自制设备,下同)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7%给予奖励;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9%给予补助;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规上企业的,补助标准增加1个百分点;列入市级示范项目的,补助标准增加1个百分点;列入国家级或省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补助标准增加5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国家级或省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提高到500万元。

对新供地项目(含尚在建设期内的在建项目),在约定时间内开、竣工的,按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中规定的投资强度验收后,达到行业省定不分地区标准投资强度100%、110%、12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设备投资额的10%、12%、15%,补助金额上不封顶。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业企业补助减半。

(十)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对年度新上规企业(除首次新供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规上企业的,奖励标准增加5万元。对获评省级、市级制造业(生态工业)及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每家企业50万元、20万元。当年度绩效评价为A类或B类且相关指标超过省定行业标准(以主导产品划分行业)的规上企业,给予亩均效益增长奖励。

(十一)鼓励参评“专精特新”。对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评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二)鼓励开展创新研发。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国内领先以上、国内先进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奖励不超过3个。

(十三)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获得省级节能(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省级无废工厂评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四)扶持国防科工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防科工创新中心、国防科工协同创新示范平台(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每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推进数字赋能发展,加快数智制造转型

(十五)推进管理软件应用。对企业实施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软件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软件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规上企业的,补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200万元。

(十六)加快数智制造转型。对评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工厂)、未来工厂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对企业购置符合GB/T12643-2013标准的工业机器人,除省补资金外,按机器人购置款的15%给予补助。

(十七)推进信息经济融合。对当年取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AA级、AAA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转型类、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大数据应用、两化融合类等相关示范企业(项目)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级、区域级、企业级、特定环节)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如遇因业态演进,上级主管部门发文使用新名称的,给予同类演进名称同等额度奖励。

四、积极开拓外销市场,提升外向经济水平

(十八)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博)览会的摊位费实行限额内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外展摊位费的补助上限为每个摊位4万元、每次展会12万元、每年40万元。对企业参加商务部门和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境内国际性展(博)览会(广交会除外)的,摊位费补助50%,补助上限为每次5万元、每年15万元。对企业参加线上展会的,费用补助上限为每次1万元、每年10万元。

(十九)支持企业防范应对贸易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出口业绩企业实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中信保的信保易产品);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85%的补助。支持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对诉讼项目产生的律师费给予补助,具体参照省商务厅文件执行,所需资金从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列支。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含复评通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支持企业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按企业国际服务贸易年进出口收支额分档计算奖励,5万美元(含)至1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10万美元(含)至5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50万美元(含)至1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二十一)鼓励企业加大对外投资合作。引导企业依法经备案或核准在国外和港澳台投资。投资贸易公司的,从本政策执行起,累计现汇出资款达到1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在单一国家(地区)享受扶持的贸易公司数不超过2家。新设、并购(收购)生产加工企业、品牌和研发机构,年现汇出资额达到100万美元奖励12万元,30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30万元。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奖励标准上浮20%。

(二十二)支持外贸主体做大做强。以企业前3年中最高的年度生产经营绩效为基数,当年超基数的增量,每增400万元奖励2万元,不足4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

五、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优化服务保障水平

(二十三)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实施“零地技改”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改造后容积率达到1.5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年内,企业相关指标达到要求的,对容积率1.5-2.0部分的企业自用新增生产性厂房面积(以实际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下同)给予40元/平方米的补助,对容积率2.0以上部分的给予60元/平方米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限额100万元;对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停车库(停车位)的,经验收后,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限额200万元。

(二十四)完善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完善领导联系、专班服务、限时督办等一整套精准帮扶企业机制,继续推进企业精准帮扶工作,对项目建设、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摸、即时交办、限时办结,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人力社保、统计、应急、生态环境、税务、消防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规下工业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二十五)扶持企业核心团队建设。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核心团队,按地方综合贡献分次分档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

(二十六)保障高管和人才子女就学。高层次人才或企业骨干人才、上市公司高管、上年度纳税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投资人子女或孙子女可享受当地户籍子女同等入学待遇;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上年度纳税额在5000万以上的企业高管(指定2名)、上年度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高管(指定3名)人子女或孙子女,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县城主城区户籍子女同等入学待遇。

(二十七)实施素质提升工程。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组织企业家和涉工部门相关人员赴重点行业、对标企业、园区和展会开展考察学习和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培训等;引进知名咨询管理机构为我县企业开展精益化生产、数字化转型等免费诊断和培训等。

(二十八)开展名企名家评选活动。按照规定每年开展名企名家评选活动。

六、附则

(二十九)对本政策中获得企业技术中心等奖励,由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提供证明符合政策兑现的项目即时予以兑付。

(三十)企业同一申报项目符合多项奖励(补助)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对企业获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奖励资金的,县财政给予全额拨付,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市资金奖励(补助)的,除上级规定地方配套和存在补助资金差额需补差的项目外,不再另行奖励(补助)。本政策项目不得与县其他惠企政策重复享受。

(三十一)企业当年度县级财政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和即时兑现项目已兑现的除外。

(三十二)企业当年度相关指标未达到全县规上企业上一年度平均值且年度经营业绩负增长的,除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新供地项目设备补助、技改补助、软件使用补助和即时兑现项目已兑现部分外,不享受其他条款。

(三十三)企业申报本政策奖励补助需完成或正在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未开展相关改造的,暂停兑现本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兑现期限往后保留1年,逾期不再予以补助。

(三十四)年度亩均绩效综合评价C类工业企业按照50%享受本政策,D类工业企业不得享受,应参加亩均绩效综合评价而未参评的工业企业不得享受。当年新注册企业除外;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和即时兑现项目已兑现的除外。

(三十五)对一年内发生累计2人及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百八十日内两次或者一年内三次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和即时兑现项目已兑现的除外。

(三十六)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十七)本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参照执行。《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稳企业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缙政发〔2020〕44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关于稳企业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缙政发〔2021〕82号)同时废止。涉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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