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 项 | 对 象 | 奖 补 额 度 |
一、数字经济培育激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 |||
1 | 乐清市两化深度融合项目 | 企业 | 鼓励企业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车间物联网、5G+)项目,对项目投资额在50万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3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投资总额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
2 | 两化融合类示范试点 | 企业 |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和温州市级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
3 |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 | 企业 | 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15万元。 |
4 | 工业互联网平台 | 企业 | 认定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企业,奖励20万元。 |
5 | 数字经济重点企业、电子信息百强企业 | 企业 | 数字经济重点企业或者电子信息百强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6 | 上云标杆奖励 | 企业 | 对新认定为省级、温州市级“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等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
7 | 软件企业奖励 | 企业 | 经省经信厅核定的软件企业,或通过省软件行业协会评估并获得软件企业证书的,给予5万元奖励。 |
8 | 软件业务收入上规模奖励 | 企业 | 对经税务部门认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不含嵌入式软件)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9 | 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 | 企业 | 被评为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 |
10 | 软件能力成熟度奖励 | 企业 | 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
11 | 支持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 企业 | 新引进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数据服务业项目正式运营满1年后新增设备投入的,适度参考智能化技改政策,按其新增设备实际投资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全市范围内国标A级标准社会化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按照年度实际用电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连续补助3年。 |
12 | 支持智能电气产业大脑建设 | 企业 | 支持智能电气产业大脑建设,对企业采用产业大脑应用场景和服务,按照实际服务金额的20%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
二、智能化(技术)改造激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 |||
13 | 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 企业 | 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6%、10%、15%、18%超额累进补助(其中购买机器人按15%以上给予补助,购买高端装备产品目录设备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列入乐清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的,分别按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2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列入上级重点项目的,有取得上级配套资金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总投资额的5%补助,无上级配套资金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总投资额的2%补助,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
14 |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 企业 |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
15 |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 企业 |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
16 | 温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 企业 |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
17 | 浙江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浙江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浙江省级工业新产品 | 企业 | 通过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及省级工业新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其中省级工业新产品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万元。 |
18 |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 | 企业 | 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被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温州首台(套),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
19 | 浙江制造精品 | 企业 | 首次有产品被评为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
三、工业绿色转型激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 |||
20 | 绿色体系建设 | 企业 | 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列入乐清市级绿色工厂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获得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21 | 智慧能源管理系统项目 | 企业 | 对智慧能源管理系统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
22 | 电平衡测试项目 | 企业 | 对电平衡测试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
23 | 节能诊断服务工作 | 服务机构 | 支持开展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按要求完成节能诊断服务,每份节能诊断报告给予服务机构0.5万元的补助。 |
24 | 绿色制造项目 | 企业 |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制造项目。对企业实施的绿色节能改造项目在30吨标煤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不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8%、12%、17%、20%超额累进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列入上级重点项目的,有取得上级配套资金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总投资额的5%补助,无上级配套资金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总投资额的2%补助,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
25 | 清洁生产项目 | 企业 | 通过省级或乐清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 |
26 | 支持绿色低碳技术服务 | 服务机构 | 支持绿色低碳服务机构为制造业企业推广节能(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每年遴选一批优质服务机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
27 | 近零碳工厂示范项目 | 企业 | 引导一批未来工厂、智能工厂、绿色工厂、绿色企业建设“近零碳工厂”,对成功创建“近零碳工厂”示范项目的企业,每年遴选一批零碳工厂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与绿色工厂享受差额奖励。 |
四、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激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 |||
28 | 隐形冠军企业 | 企业 | 首次被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
29 | “小巨人”企业 | 企业 | 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
30 | 雄鹰企业 | 企业 | 首次被省政府认定“雄鹰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 |
31 | “小升规”奖励 | 企业 | 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且保持在库一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财政补助。 |
32 | 精益生产示范项目 | 企业 | 评选认定为精益生产示范项目,按照精益生产项目咨询费用实际金额的2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
五、平台服务激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 |||
33 | 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 企业 | 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
34 |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认定奖励 | 企业 |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
35 |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 | 企业 | 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温州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平台(企业)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
36 | 小微企业园数字化改造项目 | 小微企业园 | 鼓励小微企业园加快大数据、信息发布、智慧应急等平台建设,实现园区企业生产、办公、生活等服务数字化。通过数字化园区验收的小微企业园,按数字化改造实际投资的50%予以补助,单个园区补助不超过50万元。 |
37 | 小微企业园示范园区奖励 | 小微企业园 | 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温州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
38 |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星级评定奖励 | 小微企业园 | 对首次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园区分别再给予5万、10万、15万元补助(降档的不予奖励)。 |
六、亩均效益提升激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 |||
39 | “亩均效益”领跑者奖励 | 企业 | 被认定为上年度省级、温州市级制造业重点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
40 | 优化要素配置,促进低效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奖励 | 企业 | 鼓励销售产值500万以上的亩均评价A+类、A类企业,将B、C类企业的低效用地以市场化转让并合法登记用以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缴纳交易契税后将每亩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41 | 加大老旧厂房改造力度 | 企业 | 对符合规划条件,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老旧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对厂房改造后,建筑容积率提升至2.5以上的企业,给予改造面积100元/平方米的财政奖补,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七、创新主体倍增提质激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 |||
42 | 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 企业 | 对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属于规上企业的,给予20万的奖励;属于规下企业的,先给予10万奖励,3年后复评达到规上企业的,再给予剩下的10万奖励资金,若达不到,则不给予剩余10万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
43 |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 企业 | 对新评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
44 | 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 | 企业 | 对新认定的省级、温州市级创新联合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并优先推荐上报相关科技项目。 |
八、研发投入提升激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 |||
45 | 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 | 企业 | 1.对满足条件的规上非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企业研发费用支出较上年度增加部分给予5%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2.对满足条件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企业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加部分给予2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3.企业自主申报研发费并经核定后,对当年规上企业研发费用较上两个年度平均额(无上两个年度数据的,用上年度数据取代)增长20%及以上的,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后,按营收分档,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7万元的补助。 1、2、3项补助条件同时满足的企业,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助,不重复补助。 |
46 | 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发展 | 企业 | 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发展。对认定为省、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
47 | 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政策 | 企业 | 优先支持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给予30万元奖励。 |
48 | 鼓励设立研发机构 | 企业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或备案)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 |
九、核心技术攻关激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 |||
49 | 鼓励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 企业 | 评为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按照省科技厅有关文件要求给予补助。以“揭榜挂帅”等方式,评为温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卡脖子”项目)的,每项给予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含财政补助)的40%、最高200万元补助。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评为乐清工业科技项目(“卡脖子”项目)给予20-100万元补助。 |
50 | 鼓励开展技术创新 | 企业 | 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国家(省)技术发明、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成果,对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个人获得国家(省)科学术重大贡献奖的,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
十、创新平台打造激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 |||
51 | 智能装备科技加速器入驻条件相关优惠政策 | 企业 | 1.乐清市域外各类智能装备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域外企业绝对控股)在我市设立的企业,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引才计划”特聘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浙江省“引才计划”特聘专家、浙江省“万人计划”专家、温州市“580计划”特聘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浙江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及经认定相当于该层次学术(技术)水平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设立的相对控股且投资占比在30%以上的企业,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2.能组织招商引资、引进国家与省级各类平台项目或提供品牌建设、研发成果转化和资本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的科研单位、咨询公司、技术成果转化公司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3.乐清市域内的智能装备生产企业入驻加速器第1年租金免收,第2、3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
52 | 设立科技孵化创业种子资金 | 企业 | 主要用于支持入驻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的在孵项目。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创新程度、开发意义、资金投入、市场前景情况筛选评审优秀项目予以资助。设立三个等次,一等奖1个,资助金额10万元;二等奖2个,资助金额8万元;三等奖3个,资助金额5万元。同年度已获市科技经费资助的企业不再申报孵化项目种子资金,上年度曾获市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其核心技术未继续创新、突破的不再申报本年度种子资金。资助的种子资金发放比例情况由项目立项与项目验收两部分组成,项目经专家立项评审通过后发放补助经费的50%,第二年项目周期验收通过后发放补助经费的剩余50%。 |
53 | 鼓励科技系统科创载体的入驻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 企业 | 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创平台的入驻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大赛优胜奖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如果已有国家、省级给予奖励资金的,地方不配套给予奖励资金。 |
54 | 支持加大培育建设各类载体 | 企业 | 1.由企业投资建设并被列为温州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单位,建设期满通过省级考核的、通过温州市级考核的,乐清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20万元补助。建设期内年度考核被评为省级优秀单位的、温州市级优秀单位的,乐清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同一年度考核,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助。2.由企业投资建设并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奖励;由企业投资建设的温州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所在孵化器10万元奖励。3.被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入驻的企业、团队和创客,按实际创业项目入驻面积和入驻时间,给予场租补贴每平方米15元/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须将场租补贴及时全额让利给相关入驻企业、团队和创客,每家众创空间的场租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政府有关部门场租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条场租补贴。(同一项目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4.被新认定为温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园的,给予奖励10万元。 |
55 | 入驻南翔科创合租基地相关优惠政策 | 企业 | 入驻南翔科创合作基地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项目,在场地租金上实行“3免2减半”(前三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在科创资金上可给予“人才科技贷”的支持;项目分别落地在智能装备科技加速器、科技孵化创业中心的,予以享受落地园区的场租优惠。 |
56 | 创新券奖补 | 企业 | 鼓励企业或创业者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券按实际支付金额的40%抵扣,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500万以上的企业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10万元;200万以上不足500万的企业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7万元;不足200万的企业或创业者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万元。 |
57 | 省级新产品奖补 | 企业 | 对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企业每年申请奖励数量不超过3项。 |
58 |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补 | 企业 | 对当年通过本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验收的项目,每项补助金额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多不超过一个项目。 |
十一、产业培育激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 |||
59 | 重大引领性产业项目奖补 | 企业 | 对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引领性作用的新落地战新项目,投资在百亿元以上且通过国家部委审核通过的,对其设备投入部分给予不超过20%的专项补助。 |
60 | 省级重大产业项目奖补 | 企业 | 对列入省级重大产业项目名录并获得省级用地奖励指标的企业,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根据用地奖励指标实行分级奖励,争取用地奖励指标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争取用地奖励指标50亩以上不足100亩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不足50亩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61 | 战略性新兴企业培育 | 企业 | 对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库且当年度战略性新兴产品年产值占比超过90%的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0%”和“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下且增速超过30%”标准,分别奖励10万元。 |
62 | 省级以上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补助 | 企业 | 对列入国家新兴产业重大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创新能力建设等国家级重大产业发展专项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支持制造业企业积极争取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酌情给予相应补助。 |
63 | 高等级公共创新载体 | 企业 | 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
64 | 引导重大项目向重点平台集聚 | 企业 | 落户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湾临港经济开发区(乐清工业园区)、浙江乐清“才创园”、省“万亩千亿”新产业示范平台、省和温州市级特色小镇,并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高科技前沿产业项目,平台可“一事一议”予以政策处理。 |
65 | 加快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 企业 |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服务化发展,对2021年以来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66 | 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 企业 | 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地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支持各运营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公共设施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运营超过5个充电桩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执行。 |
67 | 新能源汽车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 企业 | 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快速更换市场发展,有效缩短新能源汽车补能时间,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投用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每千瓦500元、最高50万元的建设补贴。 |
十二、自主品牌建设激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 |||
68 | 加强出口品牌建设 | 企业 | 对新获“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温州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
69 | 鼓励境外产品认证 | 企业 | 当年获得产品输入国所需的各项认证,对其产品认证费和检验检测费给予补助,每项认证最高补助比例为50%,最高补助5万元,每家企业产品认证项目补助个数不超过3个。 |
70 | 鼓励境外注册商标 | 企业 | 一家企业多种商品在境外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多国注册的,最多可享受3万元的补助。 |
十三、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保护激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 |||
71 | 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 专利权人 | 新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且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地址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每项资助不高于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新获得美国、欧洲专利局、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且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地址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授权的每项再资助不超过0.5万元;新获得其他国家、地区(不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且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地址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万元,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授权的每项再资助不超过0.5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项计。 |
72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 企业 |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贴息比例不高于发放贷款时同期央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金额分别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 |
73 | 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 企业 | 凡新认定为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
74 | 乐清市专利导航项目 | 企业或组织 | 乐清市专利导航项目获得立项的,给予项目承担单位7万元的补助;立项后待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经验收合格的,再给予项目承担单位8万元的补助。 |
75 | 获得国家、省专利奖 | 专利权人 |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6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4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优秀奖或浙江省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10万元奖励。 |
76 |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奖励 | 企业 |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
77 | 获得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奖励 | 企业或组织 | 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
78 | 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集体商标奖励 | 权利人 | 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集体商标奖励3万元,该权利人后续获得集体商标每枚奖励0.5万元。 |
79 | 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奖励 | 企业或组织 | 首次获得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的奖励5万元;对承建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的企业或组织,经审核同意,次年起给予每年2万元维持补助。 |
80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资助 | 企事业单位 | 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组织),经审核同意后,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同一申请单位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
81 | 引入知识产权人才奖励 | 企业 | 对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或副高级以上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生产型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十四、三强一制造激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 |||
82 | 标准化奖励政策 | 企业 |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
83 | 政府质量奖及产品认证奖励 | 企业 | 企业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奖励10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再奖励2万元,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3个。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制造”认证证书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自我声明模式获得“浙江制造”标识使用授权证书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
十五、“瓯越英才计划”重大人才工程激励(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 |||
84 | 入选“瓯越鲲鹏”人才 | 个人和企业 | 给予个人200万元奖励、1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创业项目)资助、最高500万元企业薪酬补助和B类人才待遇。 |
85 | 入选省“鲲鹏行动”人才 | 个人和企业 | 给予最高2亿元综合支持,包括500万元个人奖励、3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创业团队)资助、最高500万元企业薪酬补助、赠送一套配售型人才住房和A类人才待遇。 |
86 | 入选国家级“引才计划”人才 | 个人和民营企业 | 1.给予最高400万元个人奖励(其中国家奖励最高100万元,省里配套奖励100万元,乐清配套奖励200万元)和C类人才待遇;2.最高300万元企业薪酬补助。 |
87 | 入选省级“引才计划”人才 | 个人和民营企业 | 1.给予最高200万元个人奖励(其中省里奖励最高100万元,乐清配套奖励100万元)和C类人才待遇;2.最高300万元企业薪酬补助。 |
88 | 入选“瓯越海智计划”人才 | 个人 | 给予30万元个人奖励和D类人才待遇。 |
89 | 入选国家级“万人计划”人才 | 个人 | 给予100万元个人奖励和B类人才待遇。 |
90 | 入选省级“万人计划”人才 | 个人 | 给予50万元个人奖励和C类人才待遇。 |
91 | 入选“瓯越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 个人 | 给予50万元个人奖励和C类人才待遇。 |
92 | 入选“瓯越特支计划” 科技领军人才 | 个人 | 给予40万元个人奖励和D类人才待遇。 |
93 | 入选“瓯越特支计划” 青年科技人才 | 个人 | 给予20万元个人奖励和D类人才待遇。 |
94 | 入选“瓯越特支计划” 温州名匠、温州设计大师 | 个人 | 给予20万元个人奖励和D类人才待遇。 |
95 | 入选“瓯越特支计划”新时代青年企业家 | 个人 | 给予每人10万元特殊支持,用于政府定制培养项目的支出,以及其它D类人才待遇。 |
96 | 入选“瓯越引擎计划”人才卓越工程师 | 个人和民营企业 | 1.给予“卓越工程师”入选者E类人才待遇;2.按每人10万元标准给予民营企业引才奖励。 |
97 | 入选省“海外工程师”人才 | 民营企业 | 按每人30万元标准给予民营企业引才奖励。 |
98 | 入选乐清市级“领军型人才 创业项目” | 企业 | 分Ⅰ类、Ⅱ类、Ⅲ类分别给予500-1000万元、200-500万元(不含)、30-200万元(不含)创业启动资助。 |
99 | 入选温州市级“领军型人才 创业项目” | 企业 | 1.分Ⅰ类、Ⅱ类、Ⅲ类分别给予500-1000万元、200-500万元(不含)、30-200万元(不含)创业启动资助;2.给予企业研发投入(含新购设备费)的15%、累计最高1000万元研发投入奖励;3.给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累计最高1000万元创业发展资助。 |
100 | 入选省级“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 | 企业 | 给予500万元团队建设资助。 |
101 | 人选“瓯越雁阵计划” 创新团队 | 企业 | 1.给予“瓯越高水平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前5名)E类人才待遇;2.经评定为Ⅰ类、Ⅱ类、Ⅲ类温州市“高水平创新团队”的,分别给予500-1000万元、200-500万元(不含)、30-200万元(不含)团队建设资助。 |
102 | 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团队 | 企业 | 给予500万元团队建设资助。 |
十六、实用型人才培育激励(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 |||
103 | 实用型人才租房补贴 | 个人 | 1.向符合条件的实用型人才,按每年3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2.符合条件的实用型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
104 | 实用型人才子女就学 | 个人 | 按照人才年薪、技术成果等综合贡献度,参照给予实用型人才相应的人才子女就学政策待遇。 |
十七、高校毕业生招引激励(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 |||
105 | 就业补贴 | 个人 | 1.向新全职来乐工作的40周岁以下的博士,给予8万元就业补贴;2.对毕业5年内新全职来乐中小微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就业补贴。 |
106 | 求职实习补贴 | 个人 | 对来乐求职就业的大学生,给予最高1000元交通补贴、最高1200元住宿补贴和每人每月最高2000元实习生活补贴。 |
107 | 社保补贴 | 小微企业 | 小微企业招录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实际缴纳社保情况,给予企业最长12个月的社保补贴。 |
108 | 公积金补贴 | 民营企业 | 民营企业招录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按每人最高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公积金补贴。 |
109 | 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 企业 | 对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5万-50万元创业项目补贴。 |
110 | 创业贷款贴息 | 个人 | 毕业10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新创办的企业可申请最高60万元贷款,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LPR+100BP。 |
十八、工匠人才培育激励(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 |||
111 | 入选温州市级以上 “工匠人才”培育工程 | 个人 | 对新入选的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瓯越工匠,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享受E类及以上人才待遇。 |
112 | 温州市级以上技能竞赛 新获奖者 | 个人 | 对世界技能大赛新获奖者,给予15万-5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新获奖者,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
113 | 温州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 公共实训基地 | 企业 | 1.对新创成的省级以上、温州市级和乐清市级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2.对考评优秀的温州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 |
114 | 温州市级以上技能大师 工作室 | 企业 | 1.对新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和乐清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考评优秀的省级、温州市和乐清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3.给予新建成并开展具体认定工作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
115 | 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 | 个人 | 符合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目录的,分别给予技师、高级技师每月500元、1000元的岗位津贴,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6个月。 |
十九、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激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
116 | 鼓励企业股改 | 企业 | 对持续经营3个完整会计年度,完成股改的,奖励10万元;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的,股改奖励补足至50万元。未享受任何股改奖励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50万元股改奖励。 |
117 | 引导企业场外市场挂牌 | 企业 | 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进入创新层再奖励5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 |
118 | 推动企业上市 | 企业 | 1.辅导备案:对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奖励300万元。2.报会:根据报会时提交的3年审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数给予奖励:净利润3000万元以下的(包括未盈利),奖励600万元,净利润每增加1000万元整,奖励追加100万元,追加的奖励上限不超过2500万元。奖励金额的50%在报会后予以兑现,剩余的50%在过会后予以兑现。3.上市成功:公司成功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募集资金净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不低于200万元,最高500万元。 |
119 |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 企业 | 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和纽交所上市的,奖励800万元;在伦敦、东京、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500万元。 |
120 | 支持上市公司用好再融资工具 | 企业 |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给予其实际投资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附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均在乐清市域范围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拟上市企业名单以乐清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
2.政策文本中相应条款若因上级认定项目(荣誉)名称发生变化,但实施内容(申报条件)基本相同,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参照对应政策条款执行。
3.本政策涉及投资补助的,以2022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项目为准。
4.同一项目(企业、个人)符合同一激励类别2项或2项以上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企业、个人)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后,只奖励差额部分。
5.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20〕28号)执行,其中上级政策奖补平台另有规定的参照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6.本政策自2022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7.相关实施细则政策条款由对应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我市已发布的其他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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