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增强新兴产业能级,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5号)精神,每年设立2000万元以上县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县工业企业(规上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巩固提升传统产能,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培育新动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县科经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和管理。
县财政局的职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会同县科经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下达专项资金,承担资金监管责任;指导、督促县科经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县科经局的职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下达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范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遴选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全县工业企业(规上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为:全县企业围绕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方向开展的技术改造,技改试点示范认定,技改智力支持和县里确定的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补助。
(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省级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或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达200万元以上且完成全部投资的县直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或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纯性购置设备的不超过8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工业试点示范认定。对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平台和基地,执行省级奖补政策。对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培育企业奖励10万元;对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企业)试点示范项目、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三)企业技改智力支持。对担任“科技副总”的科技人才,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促成转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标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聘请的科技人才或合作的科研院所,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促成转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标额的3%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项目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2%予以安排。主要用于项目征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监管及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崇阳县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规上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项目带动效应和预期经济效益好;
(四)项目承担单位银行信用良好:
(五)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 除第六条第二款奖励范围的企业外,其他申请项目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投资清单、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五)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相关证明。
(六)项目真实性承诺。
属于第六条第二款认定类奖励范围的企业,按照“无申请兑现”的原则,由县科经局依据国家、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条 申请项目资金的程序及要求:
(一)发布指南(通知)。县科经局依据中央、省、市关于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重大决策部署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的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依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要求,向县科经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部门核实。县科经局牵头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查看,重点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实施完成等情况;
(四)第三方核查。县科经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情况、效益情况、成果转化情况等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五)项目公示。县科经局根据第三方核查结果拟定支持项目计划,并在门户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科经局提出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县政府。
(六)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县科经局负责设置整体绩效目标,单个项目绩效目标由申报主体负责填报,经县科经局确认后作为项目跟踪管理的依据。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县科经局统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县科经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提交自评报告。县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资金预算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科经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项目承担主体必须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县科经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全县企业存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县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同时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科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因政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在每年的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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