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县产业基础再造和新型工业化建设,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202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工业中小企业提升规模。对首次实现月度升规、年度升规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中医药、数字经济企业在以上基础上再奖励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产值保持同比增长20%以上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
(二)支持工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对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再新上一个1亿元台阶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只计算差额部分,已享受部分不重复奖励)。对通过“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创建验收达到四星、五星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获评“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的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民营经济总部示范企业、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梯度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对首次获评省“雄鹰”(链主)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首次获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0万元、50万元。
二、加大重点产业支持力度
(四)支持新兴产业项目落地投产。新落地项目实际设备投资1500万元及以上(租用厂房项目符合数字经济核心、中医药大健康等产业目录,实际设备投资额放宽至500万元;符合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产业目录,实际设备投资额放宽至1000万元),待项目综合验收通过后(租用企业以正式投产为准),项目投资额按照“第十二条鼓励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支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推动中医药企业快速成长,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中医药)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每再增长2000万元的,再给予奖励3万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对纳入数字经济产业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15%(含)以上的企业,总量每再增长5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数字经济荣誉称号和示范典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试点企业减半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和“未来工厂”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试点示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国家级、省级5G全连接工厂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七)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采购首台(套)产品用于技术改造。对新认定国内级、省内级制造业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国内级、省内级制造业首台(套)产品购买保险的,给予购买方实际支出保费与获得上级保险奖励资金的差额部分奖励。
三、提升产业发展空间
(八)支持园区特色化发展。首次获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200万元。首次获评省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园创建名单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30万元,成功认定的,再奖励70万元。首次获评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30万元。经省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园区规上企业密度在1家/10亩以上,且规上企业数量比上年增加的,按净增数量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家的奖励;园区内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比上年增加的,按净增数量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家的奖励。
(九)鼓励企业提高容积率。制造业企业在达到投资协议相关指标基础上,经县相关部门批准,通过提高容积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两年内通过规划和土建验收的,对新增加厂房建筑面积部分给予奖励,新增加面积2000至5000平方米(含)部分,每平方米奖励50元;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十)鼓励产业集聚发展。鼓励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租用县内闲置厂房,两年内实现升规的,给予一定的租房补助。县域内按3元/月·平方米(中医药大健康、数字经济企业按5元/月·平方米)、金磐开发区按8元/月·平方米(中医药大健康、数字经济企业按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租用电子商务园、直播基地运营的电商企业,按用于办公的实际租用面积,三年内给予企业3元/月·平方米的房租补助(已享受其他相关政策优惠的,给予差额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被省商务厅认定为电子商务专业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租用电子商务专业村村集体所有房的电商企业,按用于办公的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企业4元/月·平方米的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加快智能化转型发展
(十一)鼓励开展创新智造诊断服务。智能制造(信息)工程服务公司、相关行业协会、设计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智能化技术改造、“两化融合”、工业互联网、创新设计等产业数字化和创新智造诊断服务,通过认定的,按每家 0.1 — 1 万元的诊断服务费标准补助第三方机构。
(十二)鼓励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县内规上工业企业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分类分档次奖励(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备案登记或核准)。当年设备投资10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市级重点技改项目、省级及以上重点技改项目,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12%、15%给予奖励;购置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设备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通过省级、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验收的,在技改奖励比例基础上,奖励标准分别追加8%、5%。
(十三)推动“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列入金华市“两化”融合项目(单个项目软性投入20万元及以上),按项目实际软性投入的30%、硬件投入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制造业企业“上云用云”,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鼓励企业开展轻量化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完成数改“1.0”阶段专项提升的给予每家不超过0.5万元补助;推行“N+S”轻量级数字化改造,分批遴选试点项目,采取奖补退坡机制,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N”部分分别按照80%、60%、50%给予补助;“S”部分和后续推广企业的软性投入按照两化融合项目标准给予补助(项目遴选办法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支持企业争创省级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试点,对首次参与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省级试点的,奖励3万元。对首次认定达到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贯标等级二级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贯标等级首次达到四级及以上的企业,在此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列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攻关项目的,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计划的,每项奖励2万元;通过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技术贸易壁垒攻关项目、关键共性技术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规上工业制造业企业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每项奖励4万元(同一产品或技术不重复享受);列入浙江制造精品的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共同体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3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先进(未来)技术创新成果的,奖励10万元。
五、强化人才支撑和基础保障
(十五)表彰优秀工业企业家。根据企业年度绩效排名,确定优秀企业家5—10名、突出贡献企业家1—2名,分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奖励每位优秀企业家10万元、突出贡献企业家50万元。
(十六)推动企业管理创新。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和激励企业实施精益化、数字化等管理培训和学习。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集中组织企业到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学习管理经验,邀请知名咨询管理机构为我县优势企业开展精益化等管理模式诊断等活动(不含组织开展到境外培训活动)。
(十七)强化制造业人才支撑。对认定为省级卓越工程师、市级卓越工程师的,按照省市政策配套要求给予兑现。全面落实保障企业职工子女就近入学。
(十八)传承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相关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以上有国家、省、市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足部分补齐差价,不叠加兑现)。对获得国家、省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金奖、银奖作品的,分别给予国家级奖励5万元、3万元,省级奖励2万元、1万元;每年度国家级奖励不超过2次,省级奖励不超过4次。
六、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绿色安全发展
(十九)推进高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服务)认证的企业(组织),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绿色产品(服务)认证“领跑者”的企业(组织),奖励5万元。对省级部门发文确定的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业类别内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自认证通过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的,奖励0.5万元。对首次通过“同线同标同质”产品认定并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在线服务平台的企业(组织),成功上线后所认定产品持续生产1年以上的,奖励0.5万元。经县市场监管局备案,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家。对首次获得碳达峰碳中和认证(以下简称“双碳”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十)实施标准筑基工程建设。对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企业(含团体),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主导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首次评定为“浙江标准”的,奖励3万元。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第一承担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二十一)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对通过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的,每家补助5万元(不含强制性)。对首次获得省节水型标杆企业、省级及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5万元。
(二十二)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通过国家、省、市安全标准化样板地区示范户企业、金华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并运行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通过“园中园”“厂中厂”规范化创建验收的园区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0.5万元。对安装省产业预警要素数据采集系统并纳入省采数平台的,给予设备安装单位每家企业最高0.5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电商产业加快发展
(二十三)加快电商主体培育。对注册地在磐安县且年网络零售额超1亿元、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自建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入驻国内第三方电商平台且当年网络零售额达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每增加5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入驻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独立站的企业,当年外贸实际经营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上的,按企业向平台缴纳的相关服务费用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年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且按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报关出口金额达到5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当年推广费4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奖励4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鼓励各类机构开设跨境电商孵化(培训),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2年内跨境电商交易额首次达100万美元/年的,给予孵化(培训)机构资金奖励1万元/家。
(二十四)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做大做强。企业年直播销售额达2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业企业须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给予奖励5万元,超出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每超出1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购置新设备用于直播销售的,按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被评为省级示范工坊的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给予奖励5万元。
(二十五)推进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商贸流通重点企业或发展试点(包括供应链、智慧商圈、商业街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大型商场超市成功创建省“绿色商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十六)大力发展夜间经济。鼓励企业依托城市商圈、市场、夜市街区、特色商业街、旅游景点、文化娱乐设施、高校和创业创新集中区域等,建设餐饮集聚型、购物集聚型、文体消费型、旅游观光型、便利服务型等类型的夜间经济集聚区。给予被评为市夜间经济集聚区的第三方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
(二十七)鼓励自营出口及引进外资。鼓励企业通过我县出口主体进行出口,引导县外企业回磐发展对外贸易,逐步提升我县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整体竞争力。根据企业全年出口实绩给予相应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每1美元给予奖励0.1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八)支持企业开展海外仓建设。对首次列入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的企业,除省级扶持资金外,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首次列入市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按照9810海外仓业务等模式出口的跨境电商企业,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从本地开票)以上,按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九)推进出口企业信用保险。对上年出口额在6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项目的,由县财政出资统一投保。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7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
(三十)鼓励企业参展。经县经济商务局备案,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省级及以上境内展会(指标内的广交会、华交会除外),对企业展位费给予70%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企业在本年度有出口实绩且在此期间参加境外展会的,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给予7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十一)推动自主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每个名牌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开展本土跨国公司发展,对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领航榜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评省级国际服务贸易类出口基地(园区)、服务贸易类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九、加强制造业发展服务保障
(三十二) 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已有投资机构投资合作的我县创业投资企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阶段参股或跟进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三十三)支持融资担保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县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当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的0.75%给予奖励。
(三十四)提高企业资产抵押能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固定资产重新评估,解决工业企业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提高企业资产抵押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不动产余值抵押,信用保证、跨行顺位抵押等业务。加大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和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贷款抵押力度。
(三十五) 扶持工业平台建设。为提升制造业服务支撑能力,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之家建设)、数字经济能力提升及系统建设、小微园建设服务、政策宣传、创业创新大赛、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及管理提升(培训)等第三方购买服务以及相关工业平台建设等活动。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元。
十、附则
(三十六)政策兑现相关条件。企业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金磐开发区可以参照本政策由管委会执行审核兑现。同一企业同时满足我县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除特别指明外,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政策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磐政〔2022〕47 号)《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重点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磐政办〔2016〕70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磐经商〔2022〕74号)《关于印发磐安县龙头骨干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意见》(磐经商〔2019〕8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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