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区内企业创新,促进伊州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伊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企业培育、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培育等方面,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申报条件并在伊州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三年内未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第四条 在伊州区内经营建设的企业,被新认定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自治区、哈密市级科研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上述平台在参加国家、自治区、哈密市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三章 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
第五条 对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和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复审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从疆外整体迁入伊州区且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的高新技术企业,确认资格后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伊州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从疆内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予奖励。
第八条 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平台,对新认定国家级的,按照平台类型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自治区级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市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8万元;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及自治区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四章 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条 支持对接高端人才资源。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自治区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在哈密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已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有效期内技术合同,按照合同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技术合同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照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技术合同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可依据项目立项等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不享受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需合法经营,按相关规定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企业以欺诈、蒙骗等手段非法获取扶持资金或违反承诺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外,三年内(自下一个申请年度算起)不得申请区内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上述各项区财政奖补资金在国家、自治区及哈密市科技奖励的基础上实行资金叠加支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各项奖补与伊州区已出台的其他财政奖补重复时,以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发布之后,国家、自治区、哈密市新出台的政策,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九条 伊州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办理流程见附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伊州区科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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