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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平湖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平湖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25-02-06 09:23浏览次数:

嘉兴市平湖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平湖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平湖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22〕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文件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打造数字经济金名片

1.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指经过全掩膜板流片)首轮流片,给予该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最高40%或首轮流片费用最高20%、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多项目晶圆流片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产品流片费用最高2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以上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企业开发的车规级应用集成电路产品完成AEC-Q100标准、AEC-Q200标准认证的,每款产品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企业开发的商用密码集成电路产品,完成商用密码产品一级、二级标准认证的,每款产品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2.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经省软件行业协会新认定的企业软件产品,每款软件产品给予最高5000元的奖励。企业开发的软件产品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须为原始取得,第一著作权人须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并且该款软件或软件所配套项目当年销售收入(工业软件则为配套的制造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每款软件给予最高3000元的奖励,同一软件的升级版本不得重复享受。同一款软件不得重复享受以上两个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奖励不超过5项。

3.培育重点企业提升规模。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年营收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软件企业提档增效。对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新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软件企业首次通过CMMI、T/SIA009-2020三级以上资质认证的,每提高一级资质认证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软件企业首次通过T/SIA010.11-2021.1、ITSS、CS、CCRC三级以上资质认证的,每提高一级资质认证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软件企业首次通过ISO27001/BS7799资质认证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成立、剥离业务后新设立或转型后首次列入年报核算单位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产业载体建设。加快平湖市软件产业园区培育,对符合条件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年营收总额最高1.0%、最高300万元的奖励。软件产业园区的认定办法及奖励细则由市经信局另行制定。对园区新引进的软件企业,给予企业按租金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群)培育建设,对列入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园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级数字楼宇(群)的,给予楼宇(群)运营主体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开展自主设计。企业自主开发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每项产品给予最高3000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奖励不超过5项。对购买IP(知识产权)、EDA(电子设计自动化)用于集成电路设计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实际支出费用最高15%、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二、加快数智化绿色化转型步伐

7.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提升改造,具备行业示范效应的集成性项目,项目投资在100万元(含)到500万元(不含)的集成性项目,给予软件及信息服务费最高15%、智能硬件最高6%的奖励(2024年以前的开工项目参照享受);项目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软件及信息服务费最高20%、智能硬件最高8%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150万元。被评为样本改造项目的,给予软件及信息服务费最高50%、智能硬件最高15%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纯软件项目给予软件及信息服务费最高15%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

8.支持“未来工厂”创建。对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未来工厂”梯次建设诊断辅导的企业,给予实际诊断费用最高1万元的奖励;按照“未来工厂”梯次建设标准,企业委托开展深度评估的,给予实际评估费用最高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未来工厂”、“未来工厂”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重点行业轻量化改造。鼓励汽车零部件(五金加工)、服装(纺织)、箱包行业开展“N+X”轻量级数字化改造,对实施轻量级数字化改造项目并符合验收标准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企业该项目投入最高50%、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企业实施“深度上云”。对企业实施“深度上云”项目,实际支付1万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00元,实际支付2万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1万元。

11.鼓励数字化改造示范创建。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领域“云上企业”或相应级别示范试点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获得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称号的行业级平台(含区域级、产业链级等跨企业平台)、企业级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支持产业大脑能力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建设产业大脑,给予建设单位数字化软硬件投入最高40%、最高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拆解数字化能力组件并上线至省产业大脑能力中心,每上线1个组件给予对应企业最高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

14.鼓励节能节碳技术改造。对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达到200吨标煤(等价值)以上或二氧化碳年减排量达到400吨以上,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检测)机构认定,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额最高10%、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40吨标煤(等价值)以上或二氧化碳年减排量80吨以上,设备投资额在50-300万元,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检测)机构认定,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额最高8%的奖励。被评为示范项目奖励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15.鼓励工业节水改造。节水改造项目年节水量达到10万吨以上,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检测)机构认定,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额最高10%、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年节水量达到2万吨以上,设备投资额在60-300万元,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检测)机构认定,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额最高8%的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鼓励绿色低碳制造体系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绿色工厂或绿色园区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17.鼓励企业开展制造业投资。企业当年生产设备投资完成1000万元(含)到3000万元的,给予设备投资额最高3%的奖励;完成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最高4%的奖励;完成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5%的奖励。以上分段计算,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18.支持高端装备产业发展。支持机床产业生产性服务体系建设,对国内外知名机床研发机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提供平台化服务的,给予实际投入最高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氢能产业发展。对氢燃料电池及其配套生产企业,按其氢能领域产品自主销售(不含我市政府及国有企业采购订单及其关联订单)形成的销售额,2024年按其销售额给予最高5%、2025年按其销售额给予最高3%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20.鼓励设计赋能创新发展。鼓励企业与设计机构(关联公司除外)设计合作,开展设计外包、定制设计、协作开发、资讯服务、品牌提升、教育培训、数字化服务等业务的,给予当年实际交易额最高10%、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工业设计企业(中心、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鼓励提升公共服务支撑。为我市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工业设计(包括ODM)、研发服务、管理咨询等生产性服务的独立核算机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CMA、CNAS认证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壮大优质企业主体

22.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入选国家“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评省“雄鹰企业”给予最高50万奖励。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评功勋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获评明星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年内月度列入年报核算单位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23.鼓励创新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7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鼓励设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研发。产品被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嘉兴市内装备制造业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立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产品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给予最高70%的支持(费率以2%为上限),支持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25.鼓励品牌质量双提升。获得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得平湖市政府质量奖的,给予最高18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12万元奖励;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并首次通过国际互认(国际合作证书)的,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鼓励打造消费名品方阵,获得“中国消费名品”称号或“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26.鼓励创办设计型企业。对亚洲十佳焦点设计师(Ten Asian Designer to Watch)、金顶奖、国家和省十佳设计师、国际级国家级设计大赛金银铜奖获得者设立设计型企业且年营收达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年营收金额最高10%、国际级国家级最高50万元、省级最高20万元奖励。

27.鼓励“浙江制造精品”。对获得“浙江制造精品”或省优秀工业新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浙江制造精品”、省优秀工业新产品单个企业当年度奖励不超过3个产品。对列入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品)且在资金申报年度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五、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28.鼓励产业链企业发展。对数字产业、汽车及零部件、高端新材料、数控机床、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企业,其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年采购金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9.强化大数据产业支撑。鼓励企业建设大数据共性技术平台、创新平台,为用户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经营管理、行业应用解决方案、软件开发和平台运营服务等,对购买上述平台服务的本市企业,给予年实际服务费最高10%、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0.鼓励举办行业性活动。企业或行业协会举办经批准的全市性、行业性的高峰论坛、产学研和设计对接、时尚发布等活动的,给予活动实际支出最高30%、单个活动最高30万元的奖励。

31.鼓励企业参展。对参加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线下展会的企业,按实际摊位费用予以奖励,单个展会最高3万元;以特装形式参展的,给予单个展会特装费用最高50%、最高15万元的奖励。本条款各类展会,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

32.推动清廉民企建设。对经评定达到《民营企业清廉建设管理体系》标准2A级、3A级、4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00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3.鼓励行业协会优化服务。协会组织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基地、平台)等荣誉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协会组织通过国家级、省级(基地、平台)等荣誉复评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万元奖励。协会组织企业以区域品牌抱团参展,当年累计组织企业50家次以上的,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六、夯实金融保障

34.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度省级监管评级结果为“B级”(含)以上且贷款不良率在3%(含)以内的小贷公司,按当年度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实际发生损失净额的最高不超过30%给予风险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年度财政专项资金封顶的50%。获得的奖励资金须全额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

35.扶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代偿借款人到期债务而发生实际损失的,且资产不良率在1%(含)以内的,按当年度实际发生损失净额的最高不超过30%给予风险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年度财政专项资金封顶的50%。获得的奖励资金须全额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

36.扶持担保机构。参照《嘉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及资本金补充管理办法》(嘉融领〔2022〕2号)执行。

七、其他

37.鼓励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具体政策见《平湖市企业上市(挂牌)新政二十八条》(平政发〔2021〕26号),其中“二、强化企业上市孵化培育第(六)条实施企业上市孵化工程”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八、附则

1.本政策所有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2.本政策第1-2、4-6、8-12、16、18、21-27、30-33及第20条关于设计合作奖励以外的条款内容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申报主体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会、个人和其他具有事业/行政机关下属单位等性质的单位,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

3.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条款。

4.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凡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除列举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奖励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已享受省级及以上重大资金奖励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级财政资金奖励。

6.市经信局承担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评估管理的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工业发展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修订和完善政策、安排工业发展资金的依据。

7.本意见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出台后,《平湖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3〕39号)、《关于大力开展“两化”改造、“两厂”建设推进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22〕112号)、《关于支持制造业头部企业做大做强的指导意见》(平政办发〔2023〕40号)、《平湖市加快推进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平政办发〔2023〕68号)和《平湖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平经信〔2022〕67号)文件同时废止,删除《平湖市企业上市(挂牌)新政二十八条》(平政发〔2021〕26号)中二(六)相关内容。本市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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