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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2023)

发布日期:2024-01-29 09:47浏览次数:

萍乡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2023)

关于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决策部署,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逐步淘汰落后、耗能产业,加快低碳、绿色、环保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产业体系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政策。

一、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发展源动力

(一)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2021年1月1日以前升规入统企业,购买用于研发、生产、检验检测等设备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属于本年度新纳入统计或上一年度在库存续至本年度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已完成设备投入的5%进行奖励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利息额的100%给予项目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奖励或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2021年1月1日以前升规入统企业,新建或改造生产线、工业机器人等设备硬件部分投资额达200万元(含)以上且属于本年度新纳入统计或上一年度在库存续至本年度的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项目,按智能化设备及工业软件全部实际投入资金不超过20%比例进行奖励,最高100万元。对当年首次获评省级“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场景、工厂)、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或者通过数据管理成熟度评估认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予以每家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进融合发展,提升自主创新力

(三)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首次成功申报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按差异化政策奖励,其中一类项目奖励20万元,二类奖励10万元,三类奖励5万元。一类项目:国家级荣誉,省级单项冠军、产业研究院、制造业领航培育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示范工厂)、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承制(维修)资格、二级保密资质;二类项目: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省级绿色工厂、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专业化小巨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三类项目: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等其他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梯次培育。对首次成功申报升规入统且上报统计报表满一个年度的工业企业按3万元/家给予支持;对首次成功入选两化融合、智能标杆、绿色工厂、管理创新及企业技术中心五类市级评选项目,按3万元/家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鼓励县(区)争先创优。县区(园区)成功申报省级以上工业发展相关荣誉的,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予以奖励。对获评年度全省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加大要素供给,提升平台承载力

(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22〕4号)继续执行一年。对每月天然气平均用量5万立方米(含)以上、上年度入库税收300万元(含)以上且当前季度累计应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8%(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或当年新建投产且月度累计应税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0.4元/立方米标准进行用气补助(单个企业每季度不超过20万元),按季度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国网萍乡供电公司、市燃气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对为市内制造业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年度新增制造业直保担保金额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照年度新增制造业直保总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萍府办发〔2022〕25号)执行。(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八)鼓励工业集约用地。对年度亩均指标(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增速达8%(含)以上且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速值排名前2名的县(区)(含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前2名的省级工业园区,按第1名50万元、第2名30万元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资规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竞争力

(九)培植拓宽财源税源。对市本级新注册且税收纳入市本级征收管理的工业企业,本年度入库税收100万元(含)以上,从市本级所得财力中给予一定奖励;次年度入库税收5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从市本级所得财力中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强化产业对接服务。鼓励县(区)及职能部门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搭建服务对接平台。对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对接、产销对接、产融对接、人才对接、技术对接等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产业链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对工业运行中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或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五、附则

(十二)本政策所指企业范围为规上制造业企业。对上一年度企业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实施差别化奖补政策。A类企业按照政策标准执行(尚未纳入综合评价范围的新建投产企业及第〔二〕〔三〕〔四〕〔九〕条政策中非规上制造业企业按A类标准执行),B类、C类企业分别按政策标准的90%、80%执行;D类企业原则上不支持申报。电子信息细分领域、锂电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零配件与矿山机械、食品等“四大赛道”产业中除D类企业外,均按100%政策标准兑现。

(十三)同一企业符合同一大类中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获得奖励。涉及对企业的奖励,由市本级、受益县(区)分别按奖励资金的60%、40%兑现,其他资金从市本级财政列支。

(十四)各县(区)已出台政策继续执行。若按照县(区)相关政策对某企业的应奖励资金已超过本政策中县(区)应兑现金额,可不再配套奖励,否则应补齐至本政策要求配套金额。

(十五)属于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信用违约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企业当年度不予享受政策。

(十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萍府办发〔2022〕17号)自本政策发布之日同时废止,确定支持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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