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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2-06-12 12:53浏览次数:

宁波市江北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宁波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制造强国、数字中国战略,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文件要求,赋能推动区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打造“创智之城、和美江北”,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构建高能级产业体系

1.鼓励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百强、数字经济创新企业百强、央企和行业领军企业(项目),以及实施重点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重大项目给予综合政策扶持。

2.大力培育企业梯队。实施江北区工业“五十强”企业(实力企业和潜力企业)评选,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80%的地方实际贡献奖励,具体按照《江北区工业五十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北区经信〔2020〕34号)文件执行。对新上规制造业小微企业、新上规和新入库数字经济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规模发展壮大。支持制造业总部经济发展,选择一批竞争优势明显、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的制造业企业(集团)予以支持。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企业的核心团队,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4.鼓励优势企业提级发展。对新获评国家级领航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累进补差配套奖励,对新获评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其中省级隐形冠军和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不予重复奖励。

5.支持产业绿色发展。对列入市级计划且评审通过的自愿清洁化生产改造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补助;对新获评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累进补差配套奖励;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配套奖励。

二、实施高层次数字改革

6.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产业。大力推进软件产业做大做强,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提质发展,支持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企业上云上平台,培育壮大工业互联网平台,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政策按照《江北区深化发展数字经济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办发〔2020〕39号)执行。鼓励企业参与省、市数字经济揭榜挂帅和试点示范项目,对于揭榜和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定政策奖励。

7.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的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市级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25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列入市级优秀的网络安全产品(服务),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8.支持企业提高数字管理能力。对符合市定标准、经专家评审认定的优秀基础共性、行业通用和企业专用工业APP,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对由市级认定的工控安全支撑机构实施的工控安全诊断项目,给予被诊断制造业企业1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级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三、促进高水平生产制造

9.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经认定的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和软件)在200万元以上的普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可补助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4%、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由“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及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及培育、市级单项冠军示范及培育企业及光电膜产业链”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可补助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6%、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10.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对经认定的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和软件)在2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项目,按照可补助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8%、不超过400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按照可补助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2%、不超过600万元补助。

11.支持企业打造硬核实力。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试点制造业企业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累进补差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制造业装备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和软件首版次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累进补差配套奖励。对首次获评“浙江制造精品”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制造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名单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四、提升高效率要素保障

12.支持举办“创客中国”创业创新大赛江北分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提升星级评价工作,对获评高星级或标杆企业给予一定补助。支持企业聘请经备案的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诊断辅导,按照管理咨询服务实际支付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补助;通过自主组建创新团队的管理创新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13.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首次获评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示范(优秀)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可补助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不超过50万元补助。

14.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工业地产企业等多元主体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或利用存量资源改建小微企业园,推进园区数字化建设和规范化运行,支持优势小微企业入园发展,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15.支持制造业全域治理。推动制造业企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持续推进制造业企业淘汰落后、质量提升,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淘汰整治低效高耗企业、全域整治工业低效用地、二次开发、淘汰落后产能、整治“低散乱”等工作,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附则

1.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政策分别制定具体相关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意见以年度市对区因素法资金和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为限予以兑现,实施总额控制,若超额度则按同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10年以上,未满年限外迁,保留追回全部补助资金的权力。

2.本意见与市级政策(仅限投入类项目)或本区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属于国家级领航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省市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省未来工厂(培育)、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国家和省两业融合试点制造业企业、国家和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和省制造业装备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及软件首版次产品等荣誉类奖励除外。

3.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在“信用中国”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失信惩戒条目的,不享受本政策。企业为独立统计核算的法人机构。

4.同一企业原则上当年度可享受补助和奖励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的实际贡献,对需要培育的新引进企业、短期内难以以产业目标考核的项目以及其他特定类型企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培育期、设定约定条件,实施总量控制。

5.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结果应用,对亩均评价为D档经营主体、宗地、平台不予享受该年度奖励补助政策,国家、省市普惠性、补偿性政策除外。

6.本政策意见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江北区落实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发〔2017〕42号)文件同时废止。政策在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2020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政策意见相关补助政策的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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