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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湾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台州湾新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2-06-13 09:08浏览次数:

台州市湾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台州湾新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台州湾新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工业4.0标杆城市,助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建设,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着力打造先进产业集群

(一)推动支柱产业集群升级。对认定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高等级平台基地的,给予非政府部门的申报主体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按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重大产业项目涉及的产业空间、能耗排放等指标,实行全区域统筹。

(二)推动强链优链补链延链。对列入市级“456”先进产业集群示范产业链培育名单的,在进口替代、兼并重组、协同创新、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以及论坛峰会、区域品牌推广、展会等重大专项活动方面,每年选取若干个重点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体现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的项目、在产业集群中起龙头作用或产业链关键环节突破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三)推动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一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新列入省级及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基地补助200万元,省级基地补助100万元。对于新认定为省级及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国家、省里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按要求给予配套;国家、省里没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国家级补助100万元,省级补助80万元。

(四)推动高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战略性意义的高技术产业项目,按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一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对符合台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内的项目直接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推动汽车、航空航天等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另行制定台州湾新区汽车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台州湾新区航空航天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七)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重大产业项目。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开工并统计入库后,给予20万元奖励;如项目实际申请到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亩数,再给予项目业主单位1万元/亩的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予以兑现。单个项目获取用地计划指标数量奖励以100万元为上限。

二、着力培育优质企业

(八)鼓励领军企业拔尖提档。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台州湾新区纳税前十强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或同等价值的物质奖励)。纳税前二十强工业企业在亩均评价时原则上享受不低于B类的评价;连续三年获得台州湾新区纳税前二十强工业企业的,授予“功勋企业”荣誉称号。

(九)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进档的差额奖励)。对进入省“雄鹰计划”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

(十)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争当“冠军”。对新增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增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级奖励35万元,新区配套奖励15万元)。对新增的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连续两年实际地方贡献为正增长,且上一年度实际地方贡献增幅排市级前15%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市级奖励10万元,新区配套奖励10万元)。(不与“瞪羚企业”奖励重复)。

(十一)鼓励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且次年仍在库的制造业企业(含月度“小升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对首次上规在库企业次年起连续3年按实际地方贡献100%予以奖励;上规次年起3年内均按“亩均效益”实际评价结果上提一档享受政策。规上企业降级到规下的,一般不列入A类。对上规3年内的企业作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的重点支持对象,在各类人才培训中给予更多免费名额。对企业上规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对企业上规后补缴原有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免于加收滞纳金。建立绿色通道,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帮助新上规企业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十二)鼓励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步伐。参照《关于印发〈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新办发〔2021〕2号)执行。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实施诊断辅导服务并在管委会经信部门备案的企业,规上企业每家补助5000元,规下企业每家补助2000元;对实施基础规范管理、精细化管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中介合同费用(含线上管理咨询培训)给予50%补助(市级补助30%,新区配套补助20%),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30万元(含市级20万元)(如已享受过基础规范管理补助的,精细化管理补助则须减去已补金额);对企业实施数字化管理创新改造的,按照数字经济有关政策执行奖补。对获得市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进档的差额奖励)。通过基础规范管理及以上层次验收的企业,优先列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申领名单,并可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给予一定的加分。

(十四)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按《中共台州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融办〔2020〕7号)执行。

(十五)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响应政府要求按期淘汰非强制性落后设备及产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给予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原价(以原始发票为准,不含税)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十六)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建设。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计量标杆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验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建设“一站式”质量技术基础服务平台并通过验收的,对承担平台建设的技术机构,每建成一个平台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按照证书给予每张1万元的奖励。

三、着力开拓市场

(十七)鼓励区内企业协作。凡企业通过采购区内非关联企业生产的设备或产品,年累计采购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按采购额的2%一次性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照实际采购增长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提标准创品牌。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给予25万元(含市级15万元)奖励。对成功通过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验收的组织,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标准国际化培育基地、标准国际化试点(示范)单位的组织,分别给予40万元(含市级30万元)、25万元(含市级2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通过国家级、省级工业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70万元(含市级50万元)、30万元(含市级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级工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主要承担单位10万元的奖励。对设立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制定完成长三角区域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专利标准融合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组织,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250万元(含市级150万元)、100万元(含市级7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含市级100万元)、50万元(含市级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70万元(含市级50万元)的奖励;增设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对获得新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首张“品字标”认证证书或通过认证复评审的企业,给予25万元(含市级20万元)的奖励;对以自我声明获得“品字标”证书的企业,给予15万元(含市级10万元)的奖励,上述“品字标”奖励总额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浙江制造”首张国际认证多国证书的企业,给予15万元(含市级10万元)的奖励。推广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模式,对获得省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组织,给予15万元(含市级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着力发展数字经济

(十九)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对实施工业互联网、智能化工厂等产业数字化重点项目,年度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费用,下同)在50万元以上,按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30%、最高30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在先进制造业领域带动效应明显的5G融合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在服务型制造、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等新业态、新模式建设方面取得成效且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及研发费用25%、最高300万元补助。

(二十)创建标杆示范企业。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建设名单、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应用场景试点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试点列入“未来工厂”后按差额补足奖励)。对于首次列入省级“智能工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区本级“未来工厂”培育企业,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额20%、软件实际投资额40%的补助;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再给予设备购置款20%的奖励〔按省与市(区)1:2的比例〕;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十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全球500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等重点企业及5G、大数据中心等新基建产业企业落户台州湾,实到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落户奖励;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该企业年度实际地方贡献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十二)扶持数字化核心产业发展。对企业生产5G核心设备进入电信运营商集中采购名录,且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5G、集成电路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30%(含)以上增幅的,可连续奖励。对首次入围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十三)加快数字基础及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对软件类项目单个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完成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执行合同金额10%、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投资方不超过30%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对与市级小微企业工业园管理平台对接的园区数字化平台,按照软件平台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的,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对注册在我区的工程服务机构服务区内企业年度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补助,列入省工程服务企业名单补助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四)加快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引进的面向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的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两年内实际投入(新购置设备、仪器与软件,不包括空调等办公设备,下同)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软件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五)加快人工智能发展。对新认定的省人工智能领军企业、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标杆企业、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培育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人工智能优秀解决方案(产品)、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着力激发创新活力

(二十六)构建产业创新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高校院所等单位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建设检测、设计、研发、应用研究、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建设和院企合作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二十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经省经信部门鉴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补助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评为国家、省、市级装备首台(套)的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享受国家、省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风险补偿政策的,给予按实际保险费用扣除国家、省政策奖励后剩余部分的9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八)加强协同攻关创新。对整机制造(集成)企业联合5家(含)以上本市零部件制造企业(技术服务企业)开展装备创新集成,且整机制造(集成)企业签订单个集成项目销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施完成后,给予合同执行金额不超过5%、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十九)支持企业加大改造投入。

对制造业企业按照年度购置的生产性设备(不包括模具、二手设备、生产辅助设施)投入给予分类补助,单台金额5万元以上,且总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税)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分档给予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市级),具体标准如下:

(1)项目设备直接投资额(不含税)200万元-500万元(不含)及以下的,按4%的标准给予补助;

(2)项目设备直接投资额(不含税)500万元-2500万元(不含)的,按6%的标准给予补助;

(3)项目设备直接投资额(不含税)2500万元及以上的,按10%的标准给予补助(投资额高于2500万元的技改项目优先申报市级补助,新区予以补足差额)。

对“三千三百”先进产业集群重点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技改项目、节水型技改项目、列入省“四个百项”重点示范项目、企业亩均评价A类企业,在相应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含市级)。对制造业企业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设备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进口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进口额10%、最高100万元奖励(此项涉及资金在区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列入国家、省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应用项目,按国家、省财政补助资金10%、最高500万元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省没有补助的按实际投入10%、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

(三十)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的,给予3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含市级10万元)的奖励。对评为国家、省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着力强化要素保障提能

(三十一)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要素市场化交易,落实土地、用能、排污权等要素分配与区域“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差别化要素配置加收的水、电等费用,可统筹用于区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行业领跑者活动,对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进档的差额奖励)。

(三十二)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薪火传承、经营管理研修班、赴国内外标杆企业考察学习、专项业务等培训活动。对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参加EMBA等研修班的,结业后凭学习培训费发票给予40%补助,每家企业单项最高不超过3万元;功勋企业或上一年度“纳税二十强工业企业”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单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领(创)办的企业,从认定当年起,给予不超过3年的贴息补助;补助金额按该企业当年实际付息的贷款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及该贷款基准利率(以兑付时点人民银行发布为准)计算;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兑现时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三十三)提高制造业平台能级。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获评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园区、省四星级园区、年度市级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工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进档的差额奖励)。

(三十四)加强工业用地保障。确保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暂不实施的区域,可允许实施技改及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每年盘活的低效用地,优先支持工业发展。对列入“456”先进产业集群培育工程的重点企业、数字经济及“2211”培育工程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等优质项目,其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省、市、区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七、着力完善产业服务体系

(三十五)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含市级)。服务业其他扶持政策按照《台州湾新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三十六)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围绕制造业行业规划制定、智库建设、宣传推广、管理咨询、教育培训等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企业码”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各类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组织各类主题培训等。企业与管理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实施企业战略规划编制按当年咨询费用发票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十七)扶持工业行业协会发展。对新成立区级行业协会(促进会、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对于工业行业协会承办国家级、省级机构组织的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的,或者承办其他活动且参与人数200人以上的,给予每次2万元补助。

(三十八)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扶持政策按照《台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台人社发〔2020〕30号)执行。

(三十九)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培养和发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对于委托服务的企业按规上企业1200元、规下企业800元予以补助。对开展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建设完成后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的企业,按规上企业3000元、规下企业1500元予以补助。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补助。

八、附则

1.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一年。

2.2020年度截至发布日已申报的奖补按原政策执行,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奖励和扶持。

3.国家、省、台州市若出台新的荣誉和项目,可参照本意见同类同级标准予以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奖励资金如有调整,以上级实际下达资金为准。本政策将适时参照上级政策进行修订。

4.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单位一般是指在台州湾新区依法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的企事业单位。

5.本意见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

6.招商引资项目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同类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7.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8.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A类、B类企业按照本意见100%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C类企业按照80%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D类企业取消奖补资格。

9.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类、B类企业按照本意见100%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C类企业按照50%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D类企业取消奖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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