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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22-06-12 12:53浏览次数:

遂宁市安居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当好遂宁建设“绿色智造名城”排头兵,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工业发展力度。区财政每年根据实际发展需要逐年增加安排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积极整合其他各类扶持资金,集中资源支持工业发展。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履行招商投资协议并按期开工建设的落户重点工业项目,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以核定的实际投资为准)、未享受我区其他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政策,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区内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设备购置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购置金额的1%给予补助;当年设备购置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对重点用能用水企业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水)量在300吨标准煤(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对实施淘汰的燃煤锅炉,按淘汰燃煤锅炉每蒸吨给予1万元奖励(单台锅炉不足1蒸吨的按1蒸吨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依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至四批)》和行业政策实施落后产能设备淘汰的企业,按淘汰设备原值的3%、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对因企业自身改造升级(转型)进行淘汰设备的企业,按淘汰设备原值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

四、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企业、信息消费示范(试点)企业、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网络安全技术运用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认证获得贯标评定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制造单元(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制造企业(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五、鼓励企业提升管理。对新列入四川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行业“小巨人”企业培育名单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实现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金、银、铜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经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认定的达标企业、优秀企业和示范企业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和5万元。对通过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公益性服务机构,经认定达到标准的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开展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对当年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六、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获得CMA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含外观设计)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国际、国内(含港澳台地区)授权的优质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为其缴纳官方规定费用(不含年费)的50%。

七、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鼓励支持企业“民参军”,鼓励企业申请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对通过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认定并纳入《四川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企业取得军工生产相关资质,对取得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导制(修)订国家军用标准和为军事技术装备制订专业标准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项目或产品给予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军民融合企业首次取得军贸出口生产任务的,按其出口生产任务合同总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取得军工产品订单且军工产品年销售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军工产品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八、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成果在我区首次实现产业化且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过程相关投入的5%、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区首次实现产业化且年新增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3%、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对参与全省、全国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企业,分别按对应产品实际投保保费的20%、10%,最高均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

九、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区内工业企业年度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含副高、高级技师)高学历人才5—9名,且在我区连续缴纳1年社保后,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10—14名的,且在我区连续缴纳1年社保后,一次性给予14万元奖励;15名及以上的,且在我区连续缴纳1年社保后,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杰出人才人选等高端人才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引进省“天府峨眉计划”等创新人才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天府工匠”“遂州工匠”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1万元奖励。

十、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工业企业,按注册费用的7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组织机构,给予每件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承担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诚信守法。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纳税信用B级以上且纳税额度2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拓宽展销渠道。鼓励工业企业参加政府主导的展会活动,参加“万企出国门”活动,参加境外经洽会和展销会的,给予每个企业1万元补贴(一个企业1年不超过两次);参加“川货全国行”“广交会”“进博会”等活动的,给予每个企业每次0.5万元补贴。支持工业企业参加“中博会”“西博会”“绿博会”“APEC技博会”“深交会”“绵阳科博会”等各类经洽会和展销会。给予每个参与企业3000元的补贴。本条中各类经洽会和展销会仅限各级政府组织的。

十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区内并购重组成功的规模企业,按实际投入(不含流动资金)给予重组后的企业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兼并重组中涉及资产过户买方企业缴纳的税金地方留存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前述政策仅限于实际控股在50%以上的兼并、收购、参股、联合等重组方式)。对租用停产企业厂房设备并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按当年租赁费用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和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创新融资。鼓励企业首发上市。对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在创业板、科创板首发成功上市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80万元。鼓励企业“新三板”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成功融资且所融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对通过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企业,按实际募集资金1年实际支付利息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五、鼓励企业集约发展。对于新建厂房,按照审定方案宗地容积率达1.3至1.4(不含1.4)的工业企业,对超出容积率1.3的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补贴;宗地容积率达1.4至1.5(不含1.5)的工业企业,对超出容积率1.4的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贴;宗地容积率达1.5(含1.5)以上的企业,对超出容积率1.5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的补贴;对容积率达到1.4以上的宗地,按累计方法计算补贴金额。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程序对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三层以上厂房的,对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厂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十六、附则

(一)注意事项。本政策中所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及纳税均在我区境内的工业企业及相关单位。对于国省当年新评选、认定的相应品牌或奖项等,可参照已有的相应奖补政策条款,按程序审核通过后执行。对于一次性奖补事项,符合条件但当年未能享受到政策的企业,奖补申报可顺延至第二年。企业当年出现较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偷税行为或受过相关处罚的企业不予奖励。

(二)资金来源。奖补资金从区工业发展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交叉重复享受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兑现程序。每年第一季度由区经信科技局和区财政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金融办、区商务局、区水利局、区税务局、区经济合作局、区应急局、安居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其中,第二、四、七、八、十三条措施由区经信科技局组织初核,第三、五、六条措施由区经信科技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就相关内容组织初核,第九条措施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就相关内容组织初核,第十条措施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初核,第十一条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组织初核,第十二条由区商务局组织初核,第十四条措施由区金融办组织初核,第十五条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初核。各部门初审后报区经信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汇总复核,经区工业工作专题会审核后提交区委财经委员会、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执行时间。本政策由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24日施行,有效期3年。区政府在本政策之前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遂安府发〔2019〕2号)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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