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强省建设战略和县委县政府“打造创新型城市,建设现代化新昌”目标,奋力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双循环要素改革先行区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结合新昌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1.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以促进5G、AI、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同制造业深度融合为重点,高水平推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施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或取得试点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与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组织开展的轴承、机械、胶囊等行业“企业数字化制造,行业平台化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对平台内数字化应用成效持续提升明显且评价优秀的企业,当年给予15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深度上云、安全用云。大力推进“企业上云”,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强化“安全用云”保障,对业务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测评的企业,二级每个系统给予2万元奖励,三级每个系统给予5万元奖励。
3.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引导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向数字产业园区集聚,对入驻数字产业园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贴;对行业竞争力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企业,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4.加大对企业软件研发的支持。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评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且产业化的软件产品每只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2年内每年按当年对外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加强信息工程服务公司培育。鼓励信息工程公司做大做强,当年被认定为省级重点信息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的,给予30万元奖励;信息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公司通过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新增30家、50家、100家以上的,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6.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建设。鼓励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3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200万元;鼓励大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100万元。
7.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对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8.鼓励企业加大对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对新认定的省级人工智能领军企业、省级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标杆企业、省级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优秀解决方案(产品)或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5G+应用试点项目或5G+典型应用场景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实施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略
9.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大力发展通用航空、新材料、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开展产业链全球精准招商,谋划盯引实施“竞争性强、成长性好、关联性高”的产业链引擎性项目,大力支持航空材料、新能源、新材料等前沿和先进技术应用项目落地新昌,对事关新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在奖励比例和限度上可允许突破。
10.促进通航产业引领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发展壮大通用航空产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持有适航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证且销售单价不低于200万元/架(台)的载人航空器、航空模拟机,每架(台)给予1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900万元)。鼓励通航产业战略性投资,支持通航空管指挥中心(飞行服务站)的建设及运行,政策期内每年补助8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提供用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援、警用巡逻、疏导交通、处理交通事故、空中安保支援、森林防火,自然灾害等公共飞行服务,成效明显的,经核定每年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鼓励建立航空培训机构,对设立并正常运行的拥有中国民航局91部、61部资质的航空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在政策期内完成飞行员培训且取得飞行执照的航空培训机构,给予单个飞行执照一次性5万元奖励。
11.促进生命健康产业科学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凡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相关品种产业化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2.促进传统优势制造业优化升级。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其中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或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的增加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于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按照设备款的 15%给予补助(按照 GB/T12643-2013 标准定义执行的机器设备,并经专家认定),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加强工业企业梯队培育。以头雁行动、云雀计划、新星工程为载体,加大对优质企业的培育力度,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13.1推进“头雁行动”。对单体工业企业县内产值超5亿元的企业,实行优先供地等政策优惠。单体工业企业县内产值首次跨越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企业统计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20万元。
13.2推进“云雀计划”。对纳入“云雀计划”培育企业,培育期内县内年度产值达到规定增速的,享受以下政策:(1)通过购买政府出让土地新增工业用地,高于出让土地评估价的,并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按照评估价的30%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通过购买工业地产新增生产用房,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按购买实际成交价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通过其他形式以现金购买存量工业用地,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以评估价的10%(评估价和现金交易价从低原则)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4)租用厂房500㎡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被纳入“云雀计划”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技改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单体企业县内产值首次跨越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已享受过销售收入同档次跨越补助的不再享受该档次补助,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企业统计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
13.3推进“新星工程”。对纳入“新星工程”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县内产值达到规定增速的,享受以下政策:(1)通过购买工业地产新增生产用房,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5000万元跨越的,按购买实际成交价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通过其他形式以现金购买存量工业用地,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5000万元跨越的,以评估价的10%(评估价和现金交易价从低原则)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租用厂房500㎡以上,按照每平方米每月5元补助,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被纳入“新星工程”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技改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其中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实现月度上规的,奖励企业12万元,对企业上规后产值连续三年增幅保持在15%以上的,追加奖励5万元。单体企业当年县内产值首次跨越5000万元,奖励3万元,其中已享受过销售收入同档次跨越补助的不再享受该档次补助。
13.4扶持“放水养鱼”省级优质培育企业建设。培育期内新增工业用地(生产厂房)参照“云雀计划”培育企业政策兑现,其中产值不到5000万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企业,参照“新星工程”培育企业政策兑现。培育期内技改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
14.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获得新昌县县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5 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并完成贴标亮标的企业给予 20万元奖励,每增加 1 张证书奖励10万元;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的每张奖励1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并完成贴标亮标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对取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每张奖励10万元。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奖励 100万元。对列入省雄鹰培育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省级“隐形冠军”培育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和省创业之星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一次性奖励5万元。
15.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16.支持企业参与产品标准制订。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权威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参与制定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 20 万元,参与制定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对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
17.加快实施绿色制造。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水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无废创建,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无废工厂”的,给予3万元奖励。
18.依法依规淘汰低效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列入县级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环保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经认定达到污染减排等目标的,按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民营资本投资开发建设、改造提升的小微企业园,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小微园区、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园区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
三、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战略
19.开展重点产业“卡脖子”技术攻关。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大交通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实施产业短缺技术、替代进口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对揭榜、通过评审并经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下拨资金的5%予以补助, 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地方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0.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设立产业研究院、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县政府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且经事先备案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1.鼓励构建“未来创新”场景。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市级及以上(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类奖励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试验基地、重点研发专业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上述研发机构如为多家单位共建的,根据共建单位家数按比例给予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补助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支持企业在县域外建设创新中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围绕“一个产业建一个综合体”目标,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政府主导建设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综合体运营机构和入驻机构免收房租。对非政府主导建设,并列入省级综合体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运行经费补助。
23.加强区域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促进科研平台、科学实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更好地为创新创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鼓励行业龙头企事业检验检测实验室开放,对提供服务的创新券服务载体,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20%补助,对通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一指办”系统提供服务的,按创新券实际兑付额再给予1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24.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按申请成本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实现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给予每项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每年择优评选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30万元补助。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对我县专利权人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 2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达标)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发明专利大户)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20万元补助。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四、实施“未来制造”战略
25.鼓励构建“未来工厂”场景。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建设一批未来工厂。企业实施基于人工智能技术、5G技术、新型传感技术、嵌入式控制系统技术、控制优化协同技术、通信网络技术以及精密制造技术的“未来工厂”项目,建设集统计分析、动态监测、预警预测、企业服务、指数发布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未来工厂大脑”决策平台,享受优惠政策。
26.鼓励构建“未来总部”场景。支持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建设未来感、科技感、人文感以及低能耗相融合的“未来总部”大厦。总部企业面向综合业务需求,实施基于智能化开放创新、辅助智能决策、业务自动化的“未来总部大脑”项目,建设未来实验室、未来设计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的,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在新昌县设立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的,享受优惠政策。
27.鼓励构建“未来园区”场景。对在高新园区建立独立的智慧政务、智能物业管理平台、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建设主体,一次性补贴建设投资总额(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用及人力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建成独立智慧物流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物流企业,按其实际建设或改造升级费用的50%(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发展基于大数据智能、立体模拟等在线教育培训平台,对成功研发智慧型、数字型职业教育平台的服务商,根据其实际产出效果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28.落实深化减税降费举措。落实国家增值税改革措施,税负只减不增。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确保快速落地。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鼓励促进就业。
29.强化工业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水平提升。鼓励工业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有效促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新注册工业行业协会,会员企业达到50家以上,协助政府部门完成行业治理、行业管理、行业提升等有关任务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充分发挥工业行业协会作用,每年经县经信局考核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工业行业协会(新注册的须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高层和指导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干部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高质量发展、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方面的高端培训,培训费用由县财政给予全额保障。
30.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因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造成损失的银行,县财政在司法处置结束后,按照实际损失额的30%给予补贴。探索专利保险补偿机制,补贴额度为年度保费总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1.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建立担保损失补偿机制,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度担保损失的20%给予损失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担保公司当年度月均担保余额的1%,担保损失为当年度担保本金代偿额(以法院判决、调解等相关法律文书为准)超出当年度追偿金额之部分;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对服务中小企业,且建立与省再担保公司合作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末担保余额的2%给予资本金补助。
32.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比例,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增贷款额不少于新增贷款总额的30%,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予以信贷倾斜。
33.完善企业服务机制。推进企业服务常态化,完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服务指导制度。对县级龙头骨干企业,由县领导负责联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变相许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
34.加强年度先进宣传。每年召开制造业发展大会,完善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激励机制,设置县长特别奖等奖项,在年度制造业发展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制造业企业的先进典型和突出贡献,宣传新制造业计划的各项行动和举措,凝聚全社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六、附则
35.亩均论英雄结果应用。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除外;2020年开始对应参加亩均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不参加评价的,不得享受,当年新办工业企业除外。
36.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
37.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
38.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6)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
39.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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