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首次纳规、在库存续期满1年且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统计口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建投产纳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团队,下同)。
二、对首次进入省民营企业营收百强、制造业综合百强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50万元。
三、对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年初获得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会表彰的相关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年度评选杰出贡献企业、突出贡献企业、十佳企业、优秀企业家,分别给予每户50万元、每户30万元、每户20万元、每人5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省“三首(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级“三品”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工业精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新产品或“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产品的奖励5万元。
七、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工业机器人技术应用技能大赛等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工业机器人技术应用技能大赛等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与科技部门创新创业大赛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八、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九、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一、对获得国家单项制造冠军企业、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小巨人”企业、省级冠军企业、省、市级“专精特新”和入选“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100万、50万、30万、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奖励20万元。对进入省高成长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十二、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绿色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绿色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10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拓展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按照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择优遴选一批区级“5G+工业互联网”、“5G+智慧应用”示范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70万元、14万元。
十四、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机器换人”行动,实施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且本年度营业收入(统计口径)比上年度增长的机器人应用工业企业,在上年度省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机器人设备购置额20%一次性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对列入“市技改项目库”的且本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长的项目,凡2022年度设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其中属于装备制造业的(数字化转型程度较好的其他产业),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奖补;属于我区其他主导产业的,按设备投资额8%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六、对实施技改项目且本年度营业收入(统计口径)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在市级技改库、区级统计库),新改建厂房两层以上的(办公楼不计),第一层不补,从第二层开始,按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助,每增加一层,每层每平方米补助递增50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招商引资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实行年度申报,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违反环保、税法行为的、欠缴社会保险金的企业不享受以上政策。
本政策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金安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金政秘〔202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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