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宁波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高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活力“最名邑”、争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引领的县域样板为追求,以“问题、产业、发展、实用、争先”为导向,进一步夯实实体经济基础、锻造现代产业优势、做大做强企业主体,深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现代农业政策
(一)强化优质农产品供给。
1.高标准推进农业基地建设。对纳入水果、蔬菜绿色高效精品示范基地(园)培育名单的主体,根据培育阶段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补;新认定为宁波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示范单位、国家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骨干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建的工厂化水产养殖基地,给予实际投资额30%、最高15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推动农产品规模化种植。对连片30亩及以上高效笋竹两用示范基地,重修剪连片30亩及以上茶园,新发展连片种植面积10亩及以上水果、茶叶等名优新特品种基地,新发展连片种植面积10亩及以上林药林菌基地,以种植面积、种植农产品类别为依据分类分档给予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强化农产品品质认证。对新认证、续展认证的农业绿色食品,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同一主体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规范打印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规范打印使用生产全过程追溯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主体,分别奖励0.3万元、0.1万元、0.5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加快发展生态低碳农业。
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对当年开展秸秆离田收集、粉碎利用、收储消纳、加工利用的各类主体,符合条件的分类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补。对新建秸秆加工利用企业或中心的,给予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5.推进农业绿色生态改造提升。对新认定的省级生态低碳农场,奖励5万元。对新建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养殖主体,按养殖面积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生物降解膜示范应用连片面积50亩及以上的主体,每年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6.育强农业主体。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档给予最高14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给予最高8万元的奖励。对服务经营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家庭农场协会,按服务内容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技改项目,仅入选市本级项目的,给予投资额15%、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入选宁波市级项目的,在享受宁波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市本级项目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支持毛竹(笋)加工企业发展。本市毛竹(笋)经营主体收购本市毛竹(笋),按年收购量分档,以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本市毛竹(笋)精深加工企业享受农业技改项目政策时,若毛竹(笋)年收购量在5万吨(0.5万吨)及以上的,提高市本级技改补助力度,按实际投入额25%、最高300万元进行补助。新引进市外毛竹加工企业,引进起1年内毛竹收购量3万吨及以上、生产设备投入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投入额30%、最高4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大力支持现代种业振兴发展。
8.推进杂交稻制种面积扩面增效。对制种面积50亩及以上的主体,每年每亩给予100元的补助;对提升制种基地生产条件的主体,给予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在本地建立籼粳交不育系亲本制种基地的种业企业,面积500亩及以上的,每年给予3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9.加快培育多样化品种。对审定、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农作物及林特新品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审定为畜禽、水产新品种的,按宁波标准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补。对引进国家认定的水产品良种或自繁自育土著水产品种的苗种企业,当年苗种生产产值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按产值、辐射带动农户数量或养殖面积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水产良种场或繁育示范基地的,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及以上种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经认定的种质资源保种场(圃),每年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深入推进农旅融合发展。
10.加强农旅融合示范点建设。对新评定的宁波市级及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1.加强农旅融合式“共富工坊”建设。对新评定为省一星级及以上农旅融合式“共富工坊”的,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12.创新发展“农业非遗+”模式。对新评定为宁波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相关产业的经营主体,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六)加快推进农业“双强”。
13.推进科技强农。对列入余姚市级农社类科技创新项目的,给予投入额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成功申报为宁波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和“星创天地”的,在享受上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再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科技局)鼓励科技特派员、乡土专家和农技人员推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以及林特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试验和示范推广,单个余姚市级农业技术试验示范项目补助5万元;对具有突破产业发展瓶颈、能显著带动产业增效增收的余姚市级农业技术试验示范项目,补助10万元。对新聘和续聘的农业乡土专家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2万元、1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4.推进机械强农。对购置农机符合条件的,对引进新型农业机械并开展适应性试验的,对农机报废的,对新建标准农机库房的给予补贴。对参与省综合性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先行县创建并验收合格的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和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每家奖励10万元。对新建并被认定为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的,按宁波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新建符合条件的连片避雨钢架大棚、标准连栋钢架大棚、玻璃温室,分别给予补助,单个主体最高10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七)加快推进农业数字化转型。
15.支持加大数字化投入。对当年新投入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数字化设施设备(应用场景)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入额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6.支持开展数字化创建。对新改造提升为宁波级及以上数字化种养基地的,分档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数字农业工厂(含数字农场、数字牧场、数字渔场)的,分类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省级“未来农场”(含未来农场、未来牧场、未来渔场)的,分类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的奖励;晋级为国家级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先进制造业政策
(一)支持扩大先进制造领域投资。
17.强化重点产业项目投资。对符合宁波“361”万千亿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导向目录,设备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重点产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6%、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其他产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4%、最高2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18.鼓励“350”企业项目投资。对“350”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给予项目贷款额1.5%、每年最高100万元、最长3年的贴息支持;给予企业项目建设2000万元的政府性担保贷款,示范企业担保贷款额度放宽至3000万元,担保期限与项目建设期保持一致。(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二)加强企业梯度培育。
19.推动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年度升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月度进规”的新成立企业,当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规后次年起三年内,任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及以上的,给予每年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20.强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列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以宁波奖励标准为限,根据企业实际享受宁波奖励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差奖励;获评次年起,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全市规上工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1.5倍及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5万元的奖励,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列入省级、宁波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列入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宁波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潜力型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21.加快“大优强”企业培育。对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次年起至2025年任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是全市规上工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1.5倍及以上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按宁波奖励金额的30%分档给予奖励。对营业收入500亿元以上的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亿元,按宁波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世界500强”的企业,按宁波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22.加强“350”企业培育。对年产值5亿元及以上的“350”企业,上年度产值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1.5倍及以上的给予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三)深化发展数字经济。
23.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首次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并实现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增速10%及以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集成电路、智能光电、电子新材料等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进入省级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年度、月度升规纳统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软件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20%及以上的入库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给予软件业务收入2%、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24.支持打造数字化标杆企业。对获评省级未来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5G全连接工厂称号的,分类给予实际投入额(设备、技术、软件)15%以内、最高60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宁波级称号的,分类给予实际投入额12%以内、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省级、宁波级数字工厂标杆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25.加快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推进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县建设,鼓励以重点细分行业、解决方案等维度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对年度完成50家及以上企业数字化诊断、20家及以上企业数字化改造,并搭建运行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软性投入(技术及软件相关投入)30万元及以上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分档给予软性投入50%以内、最高4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26.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在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云计算、工控安全、产业大脑等领域打造省级及以上的优秀解决方案、示范案例和能力组件,对列入省级及以上重点培育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及以上大数据示范企业、数据成熟度评估(DCMM)二级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及以上“云上制造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工控安全防护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入围省产业大脑能力中心的能力组件(组件样板房)开发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四)强化“腾笼换鸟”支持。
27.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28.加强“腾笼换鸟”资金支持。在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前提下,落实“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等。(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五)推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29.鼓励企业绿色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宁波三星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省能效(水效)领跑者、绿色制造全项认证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行业规范(准入)公告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年度节水改造项目、落后产能淘汰项目,分别按节水量、腾出用能空间给予最高3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30.推进节能降碳。对年度节能改造项目,按节能量给予每个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示范的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给予每个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按要求开展节能诊断、能效评估、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每次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装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光伏项目,并网验收后给予0.3元/瓦、单个最高15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示范的工业企业用户侧储能项目,按功率、年利用小时数,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31.支持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对列入污染源环保在线监控等设施建设计划任务的企业,当年完成建设并通过审核的,给予单个在线监控设备有效投资额50%以内、最高4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减排计划的企业,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给予当年单个新建减排设备(不包括主体构筑物和以生产为主的设备)有效投资额4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已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含自主验收)的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废水、废气等工业污染物治理能力而投入环保治理新设备,当年度完成建设并通过审核的,给予单个环保治理新设备(不包括土建构筑物和以生产为主的设备)有效投资额1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
(六)加快小微园区建设。
32.推动提档升级。对当年获评三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评省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33.强化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A档的省级小微园区运营主体,给予2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七)聚力发展公共服务平台。
34.支持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列入宁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名单的运营单位,投资建设符合条件的,给予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宁波市级示范平台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八)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管理创新。
35.支持“首台套、首批次”推广应用。对本市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和首批次应用新材料产品的,给予首台(套)、首批次产品首年度销售额15%、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36.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IF”和“红点”其他奖项、IDEA奖、G-MARK奖,每项奖励5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分档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37.打造服务型平台。对当年获评宁波市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项目、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38.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企业实施的管理咨询项目,给予单家企业实际发生额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的,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九)支持重点建筑业企业。
39.支持提升资质等级。对新获得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一级总承包资质、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住建局)
40.鼓励创优创杯。对获得“鲁班奖”“钱江杯”“甬江杯”房建市政类优质工程的主承建施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建专业施工企业,奖励金额减半并按企业数平分;交通、水利优质工程参照上述奖励执行。(牵头实施单位:市住建局)
4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申报年度内,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服务企业,按营收增速给予奖励;企业在宁波市外、浙江省内的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营收规模给予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住建局)
三、现代服务业政策
(一)大力推动服务业企业升规上限。
42.支持服务业企业升规上限。对首次“小升规”的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奖励2万元(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文化企业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市委宣传部<文化企业>)对月度升规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升规当年纳统销售额超过限上标准部分0.15%、0.5%、1%、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住宿企业>)对纳入市级培育库且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限)上标准75%及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二)支持规上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43.支持批发企业发展壮大。批发企业纳统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根据纳统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7万元的奖励;纳统销售额及其年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超过上年纳统销售额部分0.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44.支持零售企业发展壮大。零售企业纳统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根据纳统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7万元的奖励;纳统销售额及其年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超过上年纳统销售额部分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45.支持住宿企业发展壮大。住宿企业纳统营业额及其年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超过上年纳统营业额部分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46.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壮大。餐饮企业纳统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纳统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7万元的奖励;纳统销售额及其年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超过上年纳统营业额部分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47.支持电商批零企业发展壮大。电商批发和零售企业纳统销售额及其年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超过上年纳统销售额部分0.7%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48.支持涉旅企业发展壮大。A级旅游景区(点)、等级民宿、叶级客栈、涉旅酒店(饭店)、市内旅行社当年营业收入及其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分类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我市旅行社首次由国内社提升为出境社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49.支持体育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规(限)上体育服务业企业纳统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纳统营业额1%、最高2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50.支持涉塑企业发展壮大。塑料城涉塑企业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注册满2周年及以上的,按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2.5万元的奖励,并以前2年销售额平均值为基数,再给予超基数增长部分0.1%以内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
51.支持其他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规上其他服务业企业(不含金融、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当年纳统营业额增速15%及以上的,分档给予超过上年纳统营业额部分2%以内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三)着力吸引高端优质企业落户。
52.吸引高端商务服务业企业落户。法律、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服务、咨询服务等高端商务服务业企业,新设立的当年营收3000万元及以上,分档给予营收2.5%以内的奖励,当年上规但未达到上述营收要求的,减半奖励;次年营收增速在20%及以上的,在享受上年同等奖励基础上,再分档给予超过上年营收部分2.8%以内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53.吸引科技服务业企业落户。监理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检测、技术研究、工业与专业设计、技术推广、知识产权、科技中介等科技服务业企业,新设立的当年营收3000万元及以上,分档给予营收2.5%以内的奖励,当年上规但未达到上述营收要求的,减半奖励;次年营收增速在20%及以上的,在享受上年同等奖励基础上,再分档给予超过上年营收部分2.8%以内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54.吸引人力资源企业落户。人力资源企业新设立的当年营收(不包括劳务派遣)5000万元及以上,分档给予营收2.2%以内的奖励,当年上规但未达到上述营收要求的,减半奖励;次年营收增速在20%及以上的,在享受上年同等奖励基础上,再分档给予超过上年营收部分2.4%以内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55.吸引现代物流企业落户。现代物流企业新设立当年的营收5000万元及以上,分档给予营收1.5%以内的奖励,当年上规但未达到上述营收要求的,减半奖励;次年营收增速在20%及以上的,在享受上年同等奖励基础上,再分档给予超过上年营收部分1.8%以内的奖励。新设立的规上公路货运企业,给予每500万吨公里周转量最高1万元的奖励;次年给予每增加10%货运周转量最高2万元的奖励。海运企业(含内河)新落户当年按开业运力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56.吸引总部企业落户。对在我市新设或从市外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总部或地市级机构,给予实收资本5%、最高500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备案的专业招商机构或园区运营商,每新引入(注册)1家企业当年或次年上规的,奖励1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57.吸引数字文化企业落户。对新注册在我市的数字文化企业,当年升规纳统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58.吸引涉塑批发企业落户。对塑料城当年新引进并新增入库的涉塑批发企业(国内贸易),按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上述企业第二、第三年销售额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按销售额分档给予每增长5%最高2万元、单家最高50万元的奖励。原已入库企业达到上述销售额及销售增速标准的,可按就高原则享受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
59.吸引其他服务业企业落户。其他服务业企业(不含第52条至第55条政策中涉及的行业以及金融、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数字文化)新设立的当年营收达到规上标准的,分档给予营收1%以内的奖励;次年企业营收增速在15%及以上的,在享受上年同等奖励基础上,再分档给予超过上年营收部分1.2%以内的奖励;新设立的其他服务业企业上规起3年内按本条款执行。(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60.集聚发展楼宇经济。商务楼宇经综合评价后每年给予单个申报主体最高200万元的奖励,享受上级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61.加大购房租房支持力度。对新设立的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或地市级机构),上规后三年内经营正常的,根据余姚市域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分档给予实际购房价格6%以内、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余姚市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且设立当年或次年上规的,上规后连续三年给予实际年租金20%、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四)做大做强做优文化产业。
6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建设,通过认定的,给予新建项目实际投入费用3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扩建项目实际投入费用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63.支持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提档提质。成功创建为宁波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给予上级奖励资金25%的配套。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已入驻企业转型为数字文化、新业态企业或引入数字文化、新业态企业,企业数量或销售(营业)收入达到申报要求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在引入头部文化企业、总部文化企业,以及工业设计、短视频制作企业上符合条件的,分类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招引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入驻园区(街区)文化企业,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每家每年最高30万元的3年租金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64.支持文化企业参与高质量发展评选。获得省级及以上重要文化产业奖项,以及被省级及以上宣传、文旅、广电和商务等主管部门(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文化企业,分档给予每个奖项最高15万元、每家每年最高3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65.强化文化产业项目扶持。每年确定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项目不超过5个,给予每个项目设施设备投资总额10%、最高30万元的扶持资金(其中对重大文化创意活动项目,给予承办企业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具有良好市场效益的非遗民俗、工艺美术、书画等特色文化企业投资用于产业升级,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0%、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在我市新开设实体书店的运营企业,申报年度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给予设计、装修总投入30%、最高1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66.推动影视产业发展。对影视企业符合条件的原创影视作品,按类别、时长、播放平台级别等分档给予每年最高80万元的播出奖励。对在我市投资新建(改建)五厅及以上电影院,且申报年度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落地奖励;对年度票房收入增速前三名的电影院,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五)促进旅游产业提质增效。
67.支持涉旅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为国家三星级及以上饭店的,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省金鼎(金桂、金树叶)、省银鼎(银桂、银树叶)级酒店(饭店)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每家酒店(饭店)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对新命名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银宿及以上民宿的,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新评为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省休闲露营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新评为省非遗旅游景区、省传统工艺工作站、省非遗主题酒店(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省非遗工坊(体验点)、省非遗主题游线的,分类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打造美食名品,对通过省“百县千碗”创建评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68.支持扩大旅游消费。对市内外旅游企业组织市外游客来姚旅游,且当年消费总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分类给予消费总额10%以内、单家企业最高30万元的奖励。由市内A级旅游景区(点)、或者旅行社、涉旅企业发起,在市外开通“余姚旅游直通车”,且符合条件的,给予每条专线5万元的扶持资金。(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69.加强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市内企业原创旅游商品,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大赛上或旅游商品博览会上获奖的,省级奖项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国家级奖项给予省级标准2倍的奖励。对余姚市内文旅特色商品购物场所,自营业起满一年且销售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销售额2%、最高10万元的奖励(政府采购销售额不纳入统计)。(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70.引进重大旅游项目。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开工旅游项目,经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备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实际投资额1%、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71.鼓励办好高质量旅游节事活动。对政府部门主办的旅游节事活动,分档给予承办企业投入额40%以内、单个活动最高10万元、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72.支持四明山旅游融合发展。在四明山区域78个行政村范围内,对行政村通过第三方运营公司独立经营乡村旅游,且年营业收入及其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分档给予运营公司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创办从事文旅产业小微企业且经营满1年以上的大学生,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符合四明山旅游发展规划且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0%、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创办从事文旅产业且经营项目符合四明山旅游发展规划的小微企业,给予经营性贷款贴息支持。(牵头实施单位:市四明山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
(六)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73.支持体育项目建设。对新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的体育经营场馆场所,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2%、最高30万元的补助。经营山地户外、水上、冰雪、航空、汽车摩托车运动等项目,投入额不低于150万元的,给予企业实际投资额10%、最高3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74.打造体育精品。对获评中国体育旅游精品景区、线路、赛事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入选省级及以上体育名品培育名单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其他同等级别创建成功的,经上级部门认定,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七)支持发展交通运输业。
75.发展交通运输业。对航运企业新建或购买船龄2年以内500吨级及以上船舶的,每艘按实际购置费的8%补助,内河船舶最高50万元,外海船舶最高2000万元,上述补助按比例分3年发放。对新获得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八)提升商务会展水平。
76.支持办好品牌展会。对在市会展中心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且展览面积在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区域性品牌专业展览项目或在市会展中心外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展览项目,有效客商人数等展会效果均比上届正增长的,给予每个国际标准展位最高1000元、每届最高150万元(每年不超过2届)、最长5年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
77.支持办好消费类展会。对在会展中心新举办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进口商品和智能产品、文化艺术、休闲旅游、养老服务等消费类展览项目,展览面积在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每个国际标准展位最高300元(其中对参展对象以本市企业为主的进口商品和智能产品、文化艺术、休闲旅游、养老服务等消费类展览项目,补助标准上浮10%)、每届最高30万元、最长3届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
78.支持举办高端商务会议(论坛)。对当年在我市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未获得各级财政资助的行业性高端商务会议(论坛)进行补助,每届补助最高20万元,同一会议(论坛)项目补助最长3届。(牵头实施单位:市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
(九)鼓励扩大消费。
79.促进商贸业态提升。对提升商业业态、品质的项目,并通过宁波级及以上验收命名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80.鼓励举办促消费稳增长活动。对政府主办的“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各类大型消费促进活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承办企业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十)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
81.鼓励分离研发类软件信息类企业。对市内企业新分离的研发企业、软件信息企业达到入库规模并月度新增入库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分离的科技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统计核算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82.鼓励分离销售企业。对于制造业企业分离的销售企业,纳统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纳统次年起2年内零售、批发企业纳统销售额年增长10%及以上的,按其纳统销售额分别给予0.1%、0.05%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83.鼓励分离数字文化企业。对现有企业分离组建成立数字文化独立法人单位,且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达到规(限)上要求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十一)智能化信息化改造。
84.支持大型商贸企业智能化信息化改造。对年销售10亿元及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资额6%、最高5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85.支持中小微企业智能化信息化改造。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科技及软件信息、商务服务、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健康养老、运动健身、家庭服务、房地产租赁和物业服务等领域中小微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实施信息化改造的,实际投入符合条件的,给予实际投入10%、每家最高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四、开放型经济政策
(一)优化对外贸易结构。
86.树强扶优外贸企业。对企业年度出口绝对增量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合计最高50万元。年度出口前30强的企业出口实绩增幅在10%及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或宁波市外迁入的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的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及以上的,每达到1亿美元给予25万元奖励,单家最高奖励10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87.推动外经贸提质增效。对新获得宁波级及以上出口名牌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2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88.强化企业拓市场风险防范。对企业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投保政府、非政府统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分别给予保费50%、30%(对投保“一带一路”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保费的35%)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对企业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给予保费的40%、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开展“两反一保”应诉的,给予诉讼费和律师费30%、最高3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89.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当年被评为“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省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探索服务新模式,完善金融、物流、信息、人才、成交撮合等服务体系,对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二)加强国际产能合作。
90.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对输出成套设备或境外承包工程带动本市产品出口的企业,每出口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奖励,每年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三)培育发展服务贸易。
91.加快发展软件离岸服务外包。对非嵌入式软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1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业务额3%、每年每家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嵌入式软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在3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业务额0.5%、每年每家最高1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92.加快发展在岸服务外包。对在岸服务外包业务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给予超过100万元部分0.1%、每年每家最高3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93.加快发展对外文化服务贸易。对文化服务贸易出口额1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出口额3%、每年每家最高1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四)加快发展电子商务。
94.培育电商经济新动能。对当年新注册,直播面积、纳统销售额分别达1000平方米、500万元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房租费80%、装修费3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当年直播销售本市产品首次达500万元的,或达到该基数且年增速在10%及以上的,给予当年直播销售额或超过上年销售额部分1%、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运营满1年且符合条件的市级直播电商基地,按照入驻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直播纳统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60万元的补助。对政府部门主办的电子商务类赛事(活动),给予承办企业投入额40%、单个赛事最高10万元、每家每年最高3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95.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对新入驻已经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分三年给予房租补助;对新注册在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外,纳统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参照上述政策。对经认定由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的电子商务产业园,运营面积和改造费用投入达到一定标准的,分档给予改造费用20%、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96.加大跨境电商扶持力度。跨境电商企业租用海外仓,年销售额达100万美元,给予海外仓仓储费用20%、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宁波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服务平台申报跨境交易的企业,给予交易额0.5元/千美元、最高5万元的奖励。以9710、9810模式出口的,首次达10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并给予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单家累计最高30万元的奖励。当年注册核准、用于跨境网络销售的国际商标,每个商标给予注册费50%、最高5000元、单家累计最高3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97.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新建的村级(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点,经认定给予2000元/个(示范点5000元/个)的补助。当年网络销售本市农副产品达200万元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宁波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98.强化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市政府同意设立,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服务于直播基地、电商园区和企业的余姚优品展示中心项目,给予装修费60%和3年房租的补助,两者合计最高10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五、科技引领政策
(一)扶持科技创新企业。
99.扶持科技创新企业。对当年新申报成功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万元的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在培育期内申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申报成功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申报成功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补助。支持创新型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分档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二)推进科创平台建设。
10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首次破零且内部支出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在国内外创新人才集中的地区设立研发分公司,给予房租50%、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分离设立的研发公司,月度进规且研发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新进规的研发公司次年起三年内,给予新增研发投入10%、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助。积极引导产业技术研究院为在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按合作项目实际到账金额、研发投入强度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科技局)对开展塑料原料检测、改性、研发的塑料城涉塑企业,相关设备投入符合条件的,给予投入额10%、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
101.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规上企业首次设立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外观专利除外)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宁波级及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科技局)对新认定的宁波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三)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02.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突破卡脖子技术、实现关键核心部件进口替代等各类重大研发攻关项目,分类分档给予单个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加快“一产业一研发平台”建设,对单个研发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探索新型攻关机制,组建创新联合体,对单个创新联合体项目攻关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
103.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对新研发产品获宁波级及以上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宁波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的,分类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并将技术成果转移到余姚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行。引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五)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104.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科研信贷支持;对担保公司给予“姚创贷”担保额0.5%的风险补助;对年度研发投入20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6%的规上“姚创贷”企业,给予贷款额1%的贴息支持。(牵头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105.培育发展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宁波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单位,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宁波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或加速器的运营主体,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106.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创业团队开展科技合作、强化检验检测、加强科技保险等科技创新活动,每年每家兑付科技创新券最高额度5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六、招商引资政策
(一)加大外资引进力度。
107.鼓励引进优质外资项目。对新注册的外资项目,注册之日起2年内,单一年度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企业10万元,其中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上浮50%。对认定为宁波市重大外资项目的,按宁波奖励金额的1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招商中心)
108.鼓励企业再投资。对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再投资且净增合同外资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或以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上述方式单项超过2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标准上浮50%,实到外资分年度统计,跨年度不予累计。现有企业利润再投资的,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的标准上浮50%,实到外资分年度统计,跨年度不予累计。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招商中心)
(二)提高内资利用质量。
109.鼓励引进优质内资项目。对新引进的注册3年内的宁波市外内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从购入土地或厂房之日起2年内,宁波市外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奖励15万元,每超1000万元奖励5万元。对新引进的注册3年内的租赁厂房的宁波市外内资项目,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宁波市外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补贴租金10万元,每超500万元再补贴5万元,补贴总额不超过一年的租金额。上述单个项目余姚本级最高奖励20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招商中心)
(三)强化招商引资激励。
110.积极鼓励开展市场化招商。内资方面,对宁波市外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购买土地或厂房的项目,给予引荐者实际投资额0.5%-1%、单个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外资方面,对实到外资在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荐者项目引进当年实缴资本0.5%、单个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当年实到外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给予引荐者2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引进落户且销售额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商贸类项目,分别给予引荐者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招商中心)
七、要素支撑政策
(一)加强品牌质量标准建设。
11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对当年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以及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档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认证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2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额1%、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的贴息补助。本市内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给予实际支付保险费用25%、单笔最高1万元、每家每年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的宁波级及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且达到产业化效果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宁波级及以上验收的企业专利导航项目,分层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及以上验收的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分层级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宁波级及以上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基地(站、点)的单位,分层级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认定为宁波市商业秘密保护贯标企业的,每家奖励0.5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0.5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2.强化品牌标准引领。对新获评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验收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给予最高3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获得“品字标”系列品牌的企业,分类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主持、参与制定各类标准的单位,分类给予最高80万元、10万元的补助。标准化、质量、品牌提升项目通过省级及以上验收或获奖的,分层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对当年新上榜“浙江制造精品”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农业品牌的主体,分类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以“四明臻货”区域公用品牌入驻各类平台的经营主体,根据销售实绩分类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产品评比活动获宁波市级及以上金奖(或等同金奖)的主体,分档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
113.鼓励开展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业务。对中长期制造业贷款年末余额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机构,当年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以年末余额增量为限给予0.1%的风险专项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14.鼓励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余姚本地企业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且年日均保证保险余额在1.5亿元及以上的保险公司,给予年日均保证保险余额0.2%、当年实际承保贷款金额高于上年部分1%、两者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15.鼓励开展政策性财产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我市水灾重灾区域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按投保时间依次给予保费(5000元/家/年)40%的补助,200万元额度兑完即止(试行一年,如有变动另行补充意见)。(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16.鼓励开展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业务。对年度考评B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按余姚市内年末贷款余额的1.5%乘以评级系数给予补助。对年度考评B级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按余姚市内外年末政策性融资、余姚市内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的0.4%、0.2%乘以评级、考核系数给予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17.鼓励创新保险项目。对在姚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宁波市级及以上保险创新项目,分类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和保费收入20%的双重奖励,单项最高20万元,单家最高5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三)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118.加大拟上市企业扶持力度。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符合条件的,给予实收资本增加部分10%以内的奖励。同一控制下进行股权转让、资产收购等,按交易金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辅导备案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递交境内IP0申报材料并得到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企业境内、境外成功首发上市,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600万元。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引进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最长3年的补助,每个岗位仅可享受一次。(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19.支持企业挂牌融资。对企业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升级为优选板(成长板)股份公司、成长板有限公司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的,给予融资额1.5%、最高20万元的奖励;适用简易程序在甬股交挂牌升级的,奖励减半。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给予融资额1%、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20.着力吸引上市公司落户。对通过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本市的企业,正常在我市依法经营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正常在我市依法经营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21.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等方式股权再融资的,给予融资额0.2%、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22.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本市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市内外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符合条件的,按收购金额分类分档给予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23.鼓励控股持股平台本地注册。鼓励支持控股平台和员工持股平台在我市注册。(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24.加大基金公司招引力度。对在我市注册且业绩达到要求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分档给予上年度投资收益或公司净利润10%以内的奖励;注册在我市且在我市辖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基金管理公司,给予前2年办公用房租金50%、每年最高20万元的租金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展。
125.鼓励企业积极参展。对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或重点支持的国内外各类重大展会,分类给予展位费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五)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
126.加强政府产业基金引导。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向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和领域,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创业创新、招商引资等。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首期到位100亿元,通过与各类社会资本合作,分领域设立若干专项基金,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绿新高”项目招引和“大优强”企业并购重组。(牵头实施单位:市国资办)
(六)强化重点产业用地保障。
127.加强工业用地保障。全市每年出让的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5%,确保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对符合条件的特别重大和引领性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推动工业设备上楼,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容积率宜高则高。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及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牵头实施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128.加强文旅项目用地保障。对投资达到5亿元及以上、年度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的文化和旅游重大项目,优先保障土地。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申请使用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的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牵头实施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七)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用能。
129.切实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能。对重大产业项目用能做到应保尽保,优先保障军民融合企业用能。(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八)优化提升企业营商环境。
130.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始终聚焦政务、法治、市场、经济生态、人文等五大环境中企业反映最为强烈的难点痛点堵点,精准施策、创新突破,着力打造具有余姚辨识度的营商环境标志性成果,以营商环境之“优”,促产业发展之“进”,护经济大盘之“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牵头实施单位:市委改革办)
八、组织保障
(一)强化配合联动。各地各单位要强化全市“一盘棋”思想,目标同向、形成合力,全力抓好政策落地。各单项政策的牵头实施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出台政策实施细则,并报市委政研室审核备案,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操作性。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单项政策的牵头实施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内容,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引导和推动作用。
(三)强化政策兑现。各单项政策的牵头实施单位和乡镇街道(园区)要增强时效观念,本着精准、简便、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政策标准、优化办理流程,依托“甬易办”等数字化平台实现政策快兑快享,提高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增强企业获得感。
(四)强化监督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各单项政策的牵头实施单位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公开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委政研室加强政策绩效评估,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纪委监委、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政策兑现过程中出现腐败风险。
九、附则说明
(一)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具体兑现工作,由各单项政策的牵头实施单位会同市财政局操作实施。同一主体、同一平台、同一事项,各项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投入不足5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实行减额奖励,第一年给予奖励资金80%、第二年给予奖励资金50%、第三年不予奖励(小升规企业升规次年起3年后起算)。我市相关企业为推动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不受资金安排额度限制,在上述产业扶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支持。政策中涉及的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税务机关审定的纳税申报销售(营业)收入。
(二)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新增违建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除另有约定外,已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余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1〕18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0〕26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余政办发〔2021〕79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1〕7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办发〔2022〕79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办发〔2021〕9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2023年1月1日至本意见开始施行之日期间,涉及本意见内容的,遵照执行;未涉及本意见内容但符合原政策兑现条件的,按原政策执行。本市现有涉及财政资金奖补的产业政策条款未纳入本意见的,不再执行(农业、人才政策除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对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有新的政策导向或任务要求,结合实际提出政策补充意见。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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