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开放兴区”“工业强区”战略举措,贯彻落实省民营经济“1+2”政策,抢抓县域民营经济改革试点机遇,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发展新形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沿滩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立足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向骨干工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倾斜,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加快优势产业培育,加速形成产业集群和特色工业园区发展。
(三)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主体作用,运用专项资金的导向功能,调动投资业主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激励作用。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积极鼓励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工业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投入,开展安全生产、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 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对象、范围、方式和来源
第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项目使用对象为:
(一)税收解缴关系在沿滩区辖区范围内(包括与沿滩区建立飞地合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各相关合法手续,当年未发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未受到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上工业企业、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工业转企升规企业;
(二)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三)为上述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四)规上工业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统计人员;
(五)工业企业所属地管理单位;
(六)其他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三方机构或专家;
(七)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为:
(一)促进工业项目建设;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三)激励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
(四)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服务实体企业;
(五)培育中小企业发展上台阶。
第六条 工业发展资金主要通过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来源:区财政年初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章 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标准
第八条 促进工业项目建设
项目竣工奖励。针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的重点环节和领域,重点支持我区工业企业进行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和创新驱动,努力提升装备能力,扩大生产能力,提升产品质量。对完成相关验收等手续,投产并实现销售的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包含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下同)含税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含税金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含税金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含税金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含税金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8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含税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贷款担保费补贴。对工业企业当年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区财政补助20%的担保费,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当年末较上年度末同比新增1年期及以上流动资金贷款(提升贷、小微快贷、园保贷扣除不计入),且按期支付利息的工业企业,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当年末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激励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
(一)专利奖励。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运用于企业生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技术创新平台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产业(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工业设计中心,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市级科普基地,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认定升级奖励。对首次、再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我区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我区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的我区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相应资格有效期内,上述工业企业更名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科研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我区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如果该企业排位为第一主研单位的,分别还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我区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如果该企业排位为第一主研单位的,分别还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我区工业企业,如该企业为排位前三的主研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五)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研发投入同比上年的增加额部分按10%给予配套奖励,每年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品牌和标准建设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资格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全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奖励10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省级)。对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经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主导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标准)/项、10万元(行业标准)/项。
(七)专精特新发展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八)安全环保投入奖励。鼓励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对主动聘请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环保服务的,按当年实际付费金额20%予以奖励,单户企业不超过2万元;对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定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创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A级、B(B-)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且首次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积极开展安全环保技术提升改造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每年切块专项工作经费20万元用于聘请安全专家为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服务,20万元用于聘请环保专家为工业企业开展环保、节能审查等服务。
第十一条 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服务实体企业
(一)融资奖励。以各金融机构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在建项目)每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提升贷,小微快贷和园保贷不计入)为基数,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和一年期及以上流动资金贷款为0.3‰、半年期及以上流动资金贷款(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的转贷只计算一次)为0.1‰的标准,按年奖励相应的金融单位。
(二)担保补贴。担保公司为区内工业企业年担保额达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该担保公司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贷款担保,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培育中小企业发展上台阶
(一)上台阶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纳税销售额,下同)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工业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在境内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转企升规。实施个转企奖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工业企业的,给予1万元/户奖励;自转企之日起,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有新增的,给予转型培育奖补。加大“企升规”奖励力度,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夯实统计基础工作
1.统计规范化等次评定奖补。对年度在库的规上工业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的情况集中进行等次评定,并按照一等次0.8万元/户,二等次0.6万元/户,三等次0.4万元/户的标准,对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统计人员给予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奖补。
2.每年切块专项工作经费支持工业企业所属地管理单位(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夯实统计基础工作。切块资金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配:当年度新增入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万元/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400元/户/年(存量,新增不享受),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500元/户/年,省、市运行监测企业500元/户/年。工业园区、乡镇、街道按要求做好统筹安排。
第五章 工业发展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及奖励审批
(一)工业发展资金项目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申报。
(二)成立区工业发展资金审查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投资促进、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统计等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区工业发展资金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全区工业发展资金补助、奖励的审查工作;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严把申报和初审关,其他各部门按职能负责对涉及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获得补助、奖励的项目和标准,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批准后按程序予以补助、奖励。
第六章 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的管理
工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和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工履职,共同负责。
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实施年度申报。
工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资金的监督
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对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效率;获得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自觉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工业发展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工业发展资金扶持,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政策与区内其他激励政策重复的,就高享受奖励政策,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沿滩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施行之日起,《自贡市沿滩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沿府发〔2021〕26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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