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22〕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文件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
1.支持扩大投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经评审列入推进清单,且通过当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核实确认,当年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最高8%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重点企业快速投产。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按照该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最高2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
3.支持骨干企业培育。对被认定为年度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4.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省软件行业协会新认定的企业软件产品,每项软件产品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项。
5.支持重点行业轻量化改造。鼓励汽车零部件、服装、箱包行业开展“N+X”轻量级数字化改造,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试点的项目,改造投入在20万元(含)以下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最高60%、50%、40%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上部分或试点批次以外的项目,按《关于大力开展“两化”改造、“两厂”建设推进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22〕112号)执行。
二、支持产业升级
6.支持高端制造业发展。对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新能源、生命健康等符合国家、省、市重点产业导向的制造业投资项目,在备案(核准)的实施期内,当年生产设备投资完成1000万元(含)到3000万元(含)的,给予设备投资额最高4%的奖励,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给予最高4.5%的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给予最高5%的奖励,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6%的奖励,以上分段计算,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列入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清单的,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600万元。
7.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投资。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经评审列入我市技术改造项目推进清单,且通过当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核实确认,按当年生产设备投资额给予最高8%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8.支持氢能产业发展。对我市氢燃料电池及其核心配套生产企业,按其氢能领域产品自主销售(不含我市政府及国有企业采购订单及其关联订单)形成的销售额,2023年按其销售额给予最高8%、2024年按其销售额给予最高5%、2025年按其销售额给予最高3%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9.支持时尚产业发展。鼓励服装、箱包企业品牌创新、营销创新,自主品牌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并体现产值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我市建立时尚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启动支持,三年内,每年按运营支出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10.鼓励设计赋能。被评为国家、省和嘉兴市工业设计单位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工业设计大赛金奖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银奖的给予最高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铜奖的给予最高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设计大赛金银铜奖获得者设立企业且年营收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营收金额8%、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鼓励提升公共服务支撑。为我市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工业设计(包括ODM)、研发服务、管理咨询等生产性服务的独立核算机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CMA、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类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12.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制造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发展。对已在我市形成稳定产品配套的数字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新能源产业龙头企业,其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年采购金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入选国家“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获评省“雄鹰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奖励。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评功勋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获评明星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年内月度升规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以非目录企业的形式,进入规下样本库的制造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鼓励品牌质量双提升。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得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获得嘉兴市、平湖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16.鼓励举办行业性活动。企业或行业协会举办经批准的全市性、行业性的高峰论坛、产学研和设计对接、时尚发布等活动的,给予活动实际支出30%、单个活动最高30万元的奖励。
17.鼓励企业参展。对参加列入年度重点计划的参展企业,每个展会给予展位费按实、最高3万元的奖励;以特装形式参展的,经认定,给予单个展会特装费用50%、最高15万元的奖励;以区域品牌统一参展的,经认定,给予单个展会费用按实、最高15万元的奖励。
18.推动清廉民企建设。对经评定达到《民营企业清廉建设管理体系》标准1A级、2A级、3A4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00元、7000元、30000元的奖励。
四、夯实金融保障
19.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度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按年月均贷款余额的2%给予风险奖励;年月均贷款余额比上年增加的,按照年月均新增余额的1%再给予风险奖励。本条款结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要求,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A+级”全额奖励、“A级”按90%奖励、“B级”按80%奖励、“C级”按60%奖励。
20.扶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按当年度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开展民间资金撮合业务月均余额给予最高0.5%的风险补助。本条款结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要求,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优秀”全额奖励、“良好”按80%奖励、“合格”按60%奖励。
21.扶持担保机构。参照《嘉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及资本金补充管理办法》(嘉融领〔2022〕2号)执行。
五、其他
22.推进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具体政策见《关于大力开展“两化”改造、“两厂”建设推进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22〕112号)。
23.鼓励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具体政策见《平湖市企业上市(挂牌)新政二十八条》(平政发〔2021〕26号)。
24.鼓励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具体政策见《平湖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平经信〔2022〕67号)。
六、附则
1.本意见所涉奖励政策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2.本政策所有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3.本政策第2-4、9-11、14-18条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贡献封顶。申报主体是镇街道(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协会、个人和其他具有事业/国有/行政机关下属单位等性质的单位,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贡献封顶。
4.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凡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如违法行为存在情节轻微、非主观恶意等情况的,由市工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否决。
5.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除列举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奖励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已享受省级及以上项目资金奖励,但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可适用本政策意见。
6.市经信局承担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评估管理的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工业发展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修订和完善政策、安排工业发展资金的依据。
7.本意见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市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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